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医罚字〔2023〕5号
当事人:成小刚 男 汉族 46岁 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3957
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双桥坪镇官堰坪村3村民组
联系电话:1557360****
2022年12月2日,鼎城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鼎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新冠肺炎病例核心信息中初步调查发现,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鼎城区双桥坪镇官堰坪村卫生室涉嫌违反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日予以立案。2022年12月12日下午,我局卫生监督员赶赴现场调查发现:成小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鼎城区双桥坪镇双桥坪社区4组自己家里开展诊疗活动,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接诊发热患者且未上报。成小刚能提供鼎城区双桥坪镇官堰坪村卫生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其系该卫生室的负责人,其持有执业地点是鼎城区双桥坪镇官堰坪村卫生室的《医师执业证书》,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成小刚立即改正异地执业的行为,对现场的64张处方笺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现场录像取证。2023年1月16日,我局卫生监督员再次赶赴现场调查发现:成小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然在鼎城区双桥坪镇双桥坪社区4组自己家里开展诊疗活动,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成小刚立即停止鼎城区双桥坪镇双桥坪社区4组的执业活动,对现场的34张处方笺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现场录像取证。
现查明:成小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鼎城区双桥坪镇双桥坪社区4组自己家里开展诊疗活动,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接诊发热患者且未上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一)书证:《鼎城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2022年3号)1份,成小刚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成小刚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鼎城区双桥坪镇官堰坪村卫生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鼎城区乡镇医疗机构门(急)诊病人就诊登记表复印件1份, 流调资料1份,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双桥坪自然资源所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二)物证:处方笺98张;(三)当事人陈述:成小刚的《询问笔录》3份;(四)证人证言:钱一苹的《询问笔录》1份;(五)视听资料:现场录像1份;(六)《现场笔录》2份。
本局已于2023年2月17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2023年2月22日,你到鼎城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内容是“以前我一直以为我现在执业的地方是双桥坪镇官堰坪村,现在我才知道这里是双桥坪镇双桥坪社区4组,我毫不知情,不是故意而为之,这里有我写的1份陈述申辩书,具体陈述申辩的内容都在这上面,恳请领导对我从轻处罚。”。
我局对你陈述申辩的内容进行了复核,根据复核意见我局组织对该案件进行二次合议,合议认为:当事人已经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准备去当地卫生院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
一、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行为,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依据你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情况、你开具的98张处方笺,本机关查实违法所得是5875元。经局领导审批同意,除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你立即停止鼎城区双桥坪镇双桥坪社区4组的执业活动的要求外,现决定予以成小刚:1.没收违法所得伍仟捌佰柒拾伍元整(5875元);2.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
二、按照当时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发热属于新冠感染疑似症状之一,新冠感染属于乙类甲管理传染病,未设置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严禁收治发热病人,发现发热患者必须及时上报,依据鼎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流调资料发现2022年11月中旬有33名新冠阳性患者来你这里,其中有就诊人员、陪同人员等,未见其体温登记,且未见就诊人员症状登记。因此,你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收治发热病人且未上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
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2023年1月7日,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及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由于新冠疫情防控政策的改变,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不移送司法机关。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现决定予以成小刚: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经局领导审批同意,除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你立即改正所有违法行为的要求外,现决定予以成小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伍仟捌佰柒拾伍元整(5875元);3.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鼎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9号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