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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职罚字〔2023〕1号

2023-01-12 16:47 信息来源: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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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常德市鼎城区宏广新型建材厂   经营者:余红;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42岁;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圩场,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75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LJ7XU1B;经营场所: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桥头社区九组;联系电话:1397365****8;经营范围:水泥制品制造:墙体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烧结煤矸石砖、页岩砖、环保砖、生产与销售。

2021年7月6日,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李泽球(执法证号:湘09021900017)、谭文(执法证号:湘09021900023),在对常德市鼎城区宏广新型建材厂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厂正在营业,现场不能出示近3年来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整改。2022年10月28日,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李泽球、谭文再次对该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厂正在营业,仍不能出示近3年来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经现场检查并对该厂经营者余红和职业卫生管理员赵群询问调查,证实该厂的产品主要是页岩砖,主要原材料是页岩、煤矸等,该厂没有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对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21版》,该厂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类。

经查实,你厂存在3年内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一)书证: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余红、赵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二)当事人的陈述:余红的《询问笔录》(1份);(三)证人证言: 赵群的《询问笔录》(1份);(四)现场笔录:1.现场笔录(编号:2021-010)(1份)、2.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 2021-010)(1份)。(五)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 。

2022年11月28日,案件调查终结,并于12月3日组织第一次合议,经区卫生健康局审批同意后,于2022年12月13日,向你厂现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听证权利。你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放弃了听证权利。你厂经营者余红于12月 20日在卫监局办公室(6)进行了陈述和申辩,经陈述申辩复核后,提请了二次合议,合议认为:常德市鼎城区宏广新型建材厂3年内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未依法依规经营理应受到行政处罚。三年内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规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规定给予处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裁量适当。2022年10月28日,本局已责令你厂限期改正,同时结合我区对企业开展柔性执法的文件精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考虑到你厂能积极配合整改,态度端正,接触有害人员体检均正常。受疫情影响你厂有几个月发不出工资的情况。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努力把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建议适当降低罚款数额,减轻处罚。经审批同意,决定对你公司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鼎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9号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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