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医罚〔2023〕4号
当事人:赵碧波 男 汉族 49岁 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3818
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大龙站镇板桥坪村2村民组
联系电话:1387365****
2022年12月2日,鼎城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鼎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新冠肺炎病例核心信息中初步调查发现,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鼎城区双桥坪镇双堰堤村卫生室涉嫌违反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日予以立案。2022年12月19日,我局卫生监督员赶赴现场调查发现:赵碧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位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双桥坪镇大龙站居委会(万喜超市右侧)的常德市鼎城区大龙站镇毅林大药房内开展诊疗活动, 赵碧波 系该大药房和鼎城区双桥坪镇双堰堤村卫生室的负责人,其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赵碧波立即停止该大药房内的执业活动,对现场的35张处方笺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现场拍照、录像取证。
现查明:赵碧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位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双桥坪镇大龙站居委会(万喜超市右侧)的常德市鼎城区大龙站镇毅林大药房内开展诊疗活动。
本机关已于2023年1月10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
2023年2月6日,你的委托人赵东波来鼎城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进行陈述和申辩,内容是我弟弟积极配合你们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他是一名村医,从事公卫工作13年,工资不高,我弟弟上有七十几的父母要养,下有小孩读书,为了生存,自学考了执业药师,在圩场开了药店,这几年,因新冠疫情的影响生存都有问题,卫生室和药房都要兼顾,有些病人有些小毛病在药房问我时作为学医的我给他们解释,为了图方便就给他们开了一点处方,卫监局这次检查,指出这是违法行为,我诚恳接受批评,并保证今后不再这样。我知道,我有些工作做的不够好,但因工作太多做得不够细,我愿意主动履行处罚,望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批评指正,适当减轻处罚。还有处方一事,你们现场见到35张处方,有些患者条件不好暂时没有收他们的钱,还有一些熟人也给了适当的优惠,实际收取患者的费用2043元。同时提供了常德市鼎城区双桥坪镇大龙站卫生院证明1份,证明赵碧波承担了常德市鼎城区大龙站镇毅林大药房所在地(鼎城区双桥坪镇大龙站居委会)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经核查:1.当事人已经停止了常德市鼎城区大龙站镇毅林大药房内的执业活动;2.当事人愿意履行我局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3.当事人开具的35张处方,其中部分处方上的费用暂未向患者收取,还有部分处方上的费用给患者适当的优惠,违法所得认定为2043元;4.当事人提供的常德市鼎城区双桥坪镇大龙站卫生院证明1份,其承担常德市鼎城区双桥坪镇大龙站居委会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情况属实。我局根据复核意见对该案件进行二次合议,经合议认定你的违法所得为2043元。合议认为: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报局领导批准同意,除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你立即停止常德市鼎城区大龙站镇毅林大药房内的执业活动的要求外,现决定予以赵碧波: 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零元肆拾叁元整(2043元);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鼎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9号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