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消罚字〔2023〕1号
被处罚人:常德市丽景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3256247783,住所:常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洞庭生物科技园迎丰北路588号,法定代表人:朱哲锋,性别:男、民族:汉、年龄:35岁,住址:湖南省汉寿县沧浪街道麻园坝社区农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0018。受委托人:肖仁伏,性别:男、民族:汉、年龄:55岁,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滨湖名苑A座**号,公民身份号码:43070219******6518,联系电话:1815268****。
2023年2月21日,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李长胜(执法证号:18090222007)、李进新(执法证号:18090222014)在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鼎城区常湘依土菜馆为顾客提供的餐巾纸,包装上显示“尚品家园牌、常德市丽景纸业有限公司、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樟窑路常德科技创新创业产业园7栋、电话:0736-7527318、E - mail :ljzy88888@126.com、卫生许可证号:【常】卫消证字【2016】第0001号、产品名称:纸巾纸、主要成份:100%原生木浆、产品规格:105mmx180mm、数量:228张/包、执行标准: GB /T20808优等品、卫生标准:GB15979、生产日期:见包装标示、保质期:三年、货号:SPR228A、批号:20221108,等字样。这款餐巾纸的批号有20221108、20220626、20220413、20220519、20220922。根据上述线索,我局查实这款餐巾纸包装标签上标注的地址是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樟窑路常德科技创新创业产业园7栋,但该地址上没有常德市丽景纸业有限公司这一单位。这款餐巾纸包装标签标注的实际生产厂家是常德市丽景纸业有限公司,其实际生产地址在常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洞庭生物科技园迎丰北路588号。因此,标签上标注的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一致,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公司经营的消毒产品的标签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属于一般违法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一)书证: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份)、2.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3.肖仁伏、朱哲锋、王伯君、史美枝、吴刚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份)、4.授权委托书(1份)、5.信誉卡(1份)、6.认错认罚具结书(1份)、7.承诺书(2份);(二)视听资料:1.现场照片(3张);(三)当事人陈述:1. 肖仁伏的《询问笔录》(1份);(四)物证:1. 尚品家园牌纸巾纸(134包);(五)证人证言:1. 王伯君、吴刚的《询问笔录》(2份),(六)现场笔录:1.现场笔录(编号:2023-3-7)(1份)。
本局已于2023年2月27日,向你公司受委托人肖仁伏现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受委托人肖仁伏当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消毒产品卫生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益,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内消毒产品的经营行为,保障广大群众买到合格的消毒产品,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为确保市民买到放心、合格的消毒产品,保障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严厉打击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法制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你公司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你公司又是生产单位,生产的消毒产品的标签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理应受到行政处罚。鼎城区常湘依土菜馆、鼎城区史美枝商行存在经营的消毒产品的标签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采购时未索证,我局已进行了普法教育。这两个当事人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整改并作出了承诺。鉴于此情况,对这两个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经营的消毒产品的标签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的消毒产品(纸巾纸)包装标签上的生产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卫法制发〔2018〕2号)第十一节《消毒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消毒产品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裁量,你公司的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形。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合议形成一致处理意见后,经本局审批同意,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鼎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9号,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