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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医罚字〔2023〕6号

2023-04-18 09:31 信息来源: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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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鼎城区武陵镇张冬珍诊所(鼎城江南城区张冬珍诊所)经营者:张冬珍性别:女,民族:汉族,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友谊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32421********8060,经营场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常沅社区向群巷56号。

2023年2月15日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姜莉(执法证号:18090222017)、袁朝辉(执法证号:18090222013)对鼎城区武陵镇张冬珍诊所(鼎城江南城区张冬珍诊所)检查时发现:诊所门外挂有“牙美乐口腔”招牌,室内见牙椅2张,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鼎城江南城区张冬珍诊所,诊疗科目:内科;坐诊医生郭丽华只能提供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内科专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立即停止口腔执业活动并限期改正其它违法行为的卫生监督意见书。3月2日,行政执法人员姜莉、袁朝辉对该诊所整改情况进行回头查,发现诊所医生郭丽华正在为一名患者进行口腔诊疗活动。诊所负责人张冬珍两次检查均未在现场。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实鼎城区武陵镇张冬珍诊所(鼎城江南城区张冬珍诊所)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由于没有相关账目,违法所得未能查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一)书证:1.鼎城区武陵镇张冬珍诊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鼎城江南城区张冬珍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3.张冬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4.郭丽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二)当事人陈述:1.张冬珍《询问笔录》(1份);2.郭丽华《询问笔录》(1份);(三)视听资料:现场录像1份、照片2张;(四)现场笔录:1.现场笔录(2份)、2.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

本局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并于3月27日组织了合议,合议认为:

1.你诊所核准的诊疗科目是内科,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你诊所虽能积极配合调查,但是没有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而且2022年就开始了口腔诊疗活动,属于较重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未能查实。拟对你诊所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你诊所医生郭丽华持有内科专业《医师执业证书》,为患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你诊所虽能积极配合调查,但是没有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而且2022年就开始了口腔诊疗活动,属于较重违法行为,拟对你诊所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按照行政处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经局领导审批同意,除2023年2月15日要求你诊所立即停止口腔执业活动并改正其它违法行为外,拟对你诊所作出:1.警告;2.分别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伍万元(50000元)合并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3年4月3日向你送达了常鼎卫医罚告字〔2023〕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当场提出要求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并于2023年4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进行陈述和申辩。我局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了调查复核,并进行了第二次合议,合议一致认为,你收到告知书后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危害,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局领导审批同意,除2023年2月15日要求你诊所立即停止口腔执业活动并限期改正其它违法行为外,对你诊所作出:1.警告;2.分别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叁万元(30000元)合并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9号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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