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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医罚字〔2023〕9号

2023-06-26 11:17 信息来源: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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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常德致恩精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常德致恩精神康复医院)

法定代表人:黄皓驰

性别:男  28岁

民族:汉族

住址: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棚场社区古城东路147号

公民身份号码:430723********0035

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善卷路2611号

电话号码:1507367****

2023年2月16日,鼎城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姜莉(执法证号:18080222013)、袁朝辉(执法证号:18080222017)对常德致恩精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有限公司医疗废物暂存处与该院食堂距离不到10米距离。卫生监督员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责令限期改正。2023年5月29日再次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未改正。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实常德致恩精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常德致恩精神康复医院)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

相关证据:(一)书证:1.常德致恩精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2.该公司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二)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1份);(三)视听:图片一张;(四)现场笔录:1.现场笔录(2份)、2.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

本局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并于2023年6月7日组织了合议,合议认为:你医院的违法事实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示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立案后,你院负责人能积极配合我们调查取证,能认识到违法事实給周围环境和人体健康给带来的危害,且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我们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你医院的违法行为经合议形成一致处理意见,拟责令你医院除卫生监督意见下达的限期改正外,并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局已于2023年6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鼎卫医罚告字[20223]9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院表示不要求陈述、申辩,并放弃了听证的权利 。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能够认识到自身的问题,也没有对患者造成危害,本着教育为主,同时起到警示其他医疗机构的作用。根据你诊所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本机关领导审批同意对你单位除了卫生监督意见限期责令改正以外并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鼎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9号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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