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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职罚字〔2023〕2号

2023-05-15 16:48 信息来源: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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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常德市鼎城区卓氏环保砖厂

经营者:卓志元;性别:男;民族:土家族;年龄:56岁;住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月亮湾花园二期*栋*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430821********5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L2AAB55;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草坪镇陡山村十组;联系电话:1569736****。经营范围:烧结页岩砖生产、销售;城市污泥综合利用。

2022年9月6日,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李泽球(执法证号:18090222010)、谭文(执法证号:18090222011),在对常德市鼎城区卓氏环保砖厂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厂正在营业,现场不能出示近3年来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30天内整改到位。2023年3月3日,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李泽球、谭文再次对该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厂正在营业,仍不能出示近3年来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经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证实该厂的产品主要是页岩砖,主要原材料是页岩、煤矸等,对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21版》,该厂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类。

经查实,常德市鼎城区卓氏环保砖厂存在3年内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一)书证: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卓志元和卓亚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二)当事人的陈述:卓志元的《询问笔录》1份;(三)证人证言:卓亚胜的《询问笔录1份;(四)现场笔录:1.《现场笔录》(编号:2023-5-5、2022-457)2份,2.《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2-457)1份;(五)视听资料:1.现场照片4份,2.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1份。

2023年4月18日,我局向你厂经营者卓志元现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你要求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2023年5月4日,你厂经营者卓志元在鼎城区卫监局办公室(7)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内容是“我对承办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提出回避申请。对你局认定的事实没有不同意见,你局认定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病危害现状评价是事实,我已经按照你局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改正了违法行为,我要陈述申辩的内容都在我写的申辩书上面,这里还有我每月偿还银行的高额贷款短信截图,恳请贵局减轻对我的行政处罚。”。

经核查:常德市鼎城区卓氏环保砖厂已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我局根据复核意见对该案件进行二次合议,合议认为:常德市鼎城区卓氏环保砖厂已经改正违法行为,考虑到该厂经济困难,同时结合我区对企业开展柔性执法的文件精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你厂三年内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规定,结合你厂的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四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经本局审批同意,依法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现决定予以你: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鼎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9号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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