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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消罚字〔2023〕2号

2023-06-29 10:11 信息来源: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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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东莞市旺发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N6EA47,住所:东莞市万江区严屋振兴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涛,性别:男、民族:汉、年龄:51岁,住址:河南省商水县舒庄乡府里庄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12723********423X。联系电话:1372825****。

2023年3月30日,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李长胜(执法证号:18090222007)、李进新(执法证号:18090222014)在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常德市鼎城区南北纸业经营部阁楼上存放有58提“旺柔牌抽纸”。每提包装上标签显示“旺柔,时尚系列,采用喷浆原纸、纸质细腻、柔滑、拉力更强,加厚、超韧、高温杀菌处理。8包、旺发纸业、制造商:东莞市旺发纸业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万江区严屋振兴路9号、电话/传真:0769-23291913、产品名称:旺柔-时尚688系列、执行标准:GB/T20808、卫生标准:GB15979、产品等级:合格品(合格)、主要成份:纯木浆、生产日期:见合格证或打码、保质期:三年、储存条件:离地、干燥、通风,产品规格:155mmX180mm/张、产品数量:8包/提、520张”等文字信息。小包装标签上标注的生产打码日期为20230316。大小包装标签上均未标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线索,我局查实到这款“旺柔牌抽纸”的生产厂家是东莞市旺发纸业有限公司,你公司并通过线上销售到该经营部的。有关常德市鼎城区南北纸业经营部的违法行为将另行处理。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公司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消毒产品,并通过线上销售到我区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查实的违法所得是465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一)书证:1.《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2.杨涛、张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3.授权委托书(1份)、4.肖仁伏的电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5.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6.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复印件(1份)、7.送达方式确认书(1份)、8.送达方式确认书复印件(1份)、9.协助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10.协助调查确认书(1份)、11.张涛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12.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13.张涛的微信页面截图复印件(1份);(二)视听资料:1.现场照片(1张)、2.物证照片(4张);(三)电子数据:1.微信聊天记录(1份)、2.微信截图《营业执照》(1份)、3.微信截图《居民身份证》(1份)、4.微信截图《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5.微信截图《东莞市旺发纸业有限公司送货单》(1份)、6.肖仁伏的电子居民身份证(1份)、7.张涛的微信页面截图(1份)、8.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实时微信网络音视频通话询问(时长:01:40:45);(四)当事人陈述:张涛的《询问笔录》(1份);(五)证人证言:杨涛、肖仁伏的《询问笔录》(2份);(六)物证:旺柔牌抽纸(58提);(六)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编号:2023-3-19)(1份)。

本局已于2023年5月23日,通过微信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张涛也通过微信回复要求陈述申辩。张涛于2023年5月29日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的内容:“请求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鼎卫消罚告字〔2023〕2号),对我公司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一是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主要是卫生纸为主,对于纸巾纸生产的较少,对于此次违法生产销售非主观意愿;二是我公司已经提交了卫生许可证相关申请,因疫情原因推迟审批。就此问题希望贵局以批评教育为主,恳请贵局支持我公司的陈述申辩,挽救我公司渡过难关。”2023年6月2日,张涛再次通过微信递交《陈述及申辩意见书》,陈述申辩的是:“一、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作出的常鼎卫消罚告字[2023]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没有任何事实依据,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二、并且,申请人承诺在今后遵纪守法,陈述申辩人由于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企业经历了数次的停工停产,经营的困难程度前所未有,案涉罚款对申请人来说确实是雪上加霜,申请人请求贵局结合本案全案调查情况及申请人确实未造成危害后果对申请人给予免予处罚的处理,以体现“教罚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综上,陈述申辩人认为,贵局拟对陈述申辩人的处罚于法无据,贵局不应对陈述申辩人处以行政处罚。”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的第二次陈述申辩是在规定的时间外,我局考虑到你公司的救济权利,充分听取你公司的意见,我局同意受理。

经核实,你公司第一次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要求我局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鼎卫消罚告字〔2023〕2号),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你公司是因经营消毒产品(纸巾纸)被我局查处;你公司陈述提交了卫生许可证相关申请,但是不能向我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此,我局不于采纳。

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通过微信递交《陈述及申辩意见书》中陈述申辩的第一点理由不成立。在本案中我局是对你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你公司是未取得许可就生产经营了,并且经营的产品是消毒产品中的卫生用品属于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我局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进行处罚;陈述申辩的第二点理由不成立。近几年各行各业都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主要是你公司知道要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后才能生产纸巾纸。张涛与杨涛的微信聊天记录,东莞市卫生健康局的《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219000507CJA1)均可证明,属于明知故犯。因此,我局不于采纳。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益,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内消毒产品的经营行为,保障广大群众买到合格的消毒产品,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保障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严厉打击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法制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你公司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你公司又是生产单位,经营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无证生产经营消毒产品,为惩治相关违法行为,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的规定,你公司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消毒产品并通过线上销售到我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

二次合议并集体讨论形成一致处理意见后,经本局审批同意,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陆佰伍拾元整;(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9号,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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