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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职罚字〔2023〕3号

2023-07-06 16:01 信息来源: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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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常德市鼎城区亿华加油站(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韩珠华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49岁住址:福建省福清市港头镇陈库村金南1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3891联系电话:182296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PK02RXK主要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斗姆湖街道新农社区G207与陈家巷路交汇处东北角经营范围:汽油、柴油零售,润滑油销售。

2023年6月15日,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谭文、熊辉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常德市鼎城区亿华加油站(普通合伙)正在营业,现场只能出示陆建明、陆金飞、杨志斌3人的职业健康检查个人体检报告,不能出示其他加油员的职业健康检查个人体检报告,行政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该加油站限期改正上述问题的《卫生监督意见书》。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加油站经营范围是汽油、柴油零售,对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21版》,该加油站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的用人单位,加油员属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该加油站的胡春霞等14名加油员未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现查明:常德市鼎城区亿华加油站(普通合伙)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2023年6月15日,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受理此案件并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一)书证:常德市鼎城区亿华加油站(普通合伙)营业执照照片1份,亿华加油站员工花名册1份,韩珠华、朱嘉敏、周振威居民身份证照片各1份,胡志霞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二)当事人陈述:朱嘉敏的《询问笔录》2份;(三)证人证言:周振威的《询问笔录》2份,胡春霞的《询问笔录》1份;(四)视听资料:现场录像1份,现场照片1张;(五)《现场笔录》(编号:2023-5-35、2023-5-36)2份,《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3-5-35)1份。

2023年6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2023年6月28日,你(单位)的受委托人朱嘉敏到常德市鼎城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办公室(7)进行陈述、申辩,内容是“我加油站已经按照你们卫健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组织了所有加油员进行了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还积极改正了其他的职业卫生相关问题,我这里有我单位陈述和申辩1份,具体陈述和申辩的内容都在这上面,恳请卫健部门减轻行政处罚。”。

经核查:1.你(单位)已经按照规定组织14名加油员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2.你(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我局根据复核意见对该案件进行二次合议,合议认为:你(单位)已经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现经局领导审批同意,依法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现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阳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9号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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