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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中医罚字〔2023〕1号

2023-07-13 16:55 信息来源: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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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蔡湘元性别:男,民族:汉族,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办事处红云社区9组,公民身份号码:430725********3571,经营场所地址:鼎城区常沅社区车站巷38号,电话号码:1860742****。

2023年5月11日,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姜莉(执法证号:18090222017)、袁朝辉(执法证号:18090222013)对鼎城区常沅社区车站路38号鼎太医院中医针灸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出示执业医师《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执业机构为鼎城鼎太医院。但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立即整改违法行为的《卫生监督意见书》。

经进一步调查,查实蔡湘元未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擅自执业,由于没有相关账目,违法所得未能查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一)书证:1.蔡湘元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蔡湘元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2.关勇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关勇的中国中医道学院培训中心合格证复印件(1份)(二)视听资料:1.现场录像(1份);2.现场照片(2张)(三)当事人陈述:蔡湘元《询问笔录》(1份)、关勇《询问笔录》(1份);(四)现场笔录:1.现场笔录2.卫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

本局于2023年7月4日向你送达了常鼎卫中医罚告字〔2023〕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当场表示无异议,不陈述、不申辩,不要求听证,也未在听证法定申请时间内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未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经调查,你于2023年2月开始,在常沅社区车站巷38号为患者开展针灸等诊疗活动,直到立案时无证执业将近3个月,由于你没有对就诊患者造成伤害,且立案后,你能积极配合调查,认清自身存在的问题,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经局领导审批同意,除2023年5月11日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外,并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9号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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