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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医罚字〔2023〕16号

2023-09-20 14:51 信息来源: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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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肖国宏  身份证号码:43242119******7912

住址:鼎城区谢家铺镇官桥坪圩场 电话:741****

性别:男  年龄:66岁  民族:汉族  

案发地址:鼎城区谢家铺镇粟家庵村***组 

2023年6月8日,鼎城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收到举报:市民粟某来电投诉举报,称“谢家铺镇粟家庵村*组肖国宏无医疗机构许可证行医”。6月12日,鼎城区卫生健康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查询了区行政审批局,对谢家铺镇的所有医疗机构仔细查对,未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肖国宏或者类似肖国宏读音的医疗机构。

7月19日,鼎城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派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谢家铺镇粟家庵村熊家湾组肖国宏“诊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1.机构许可证的情况,未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2.现场检查的情况:肖国宏在家中开办诊所,有两排西药药柜,西药柜上发现湖南世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清单四份,总金额591元,湖南国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清单一份,总金额579元,3.肖国宏正在对一名患者(熊昌红)进行静脉给药服务。现场询问负责人肖国宏和患者熊昌红:静脉给药服务收取费用20元。进一步调查询问:负责人肖国宏只持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并没有其他相关医学证书,截止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肖国宏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

现查明:肖国宏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在谢家铺镇粟家庵村熊家湾组其家里开办诊所开展诊疗活动,违法事实已经完全清楚。

2023年6月21日,鼎城区卫生健康局对肖国宏予以立案。

相关证据:

(一)书证:1.肖国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肖国宏《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编号(2023-1-83)。

(二) 物证:1.湖南世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清单四份,湖南国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清单一份;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文号常鼎卫医证保决〔2023〕1号;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份,文号常鼎卫医证保决〔2023〕15号。

(三) 当事人陈述:肖国宏《询问笔录》1份,

(四) 证人证言:熊昌红《询问笔录》1份;

(五) 视听资料:现场照片3张,行政执法记录1份;

(六)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3-1-83);本局已于2023年8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常鼎卫医罚告字[2023]1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肖国宏委托其儿子肖磊当场签字确认,

对本机关下达的处罚事先告知表示积极配合,并要求陈述、申辩,但放弃了听证的权利。2023年9月4日,受托人肖磊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和申辩书,提出了三点理由:请求对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给予从轻、减轻处罚。9月7日鼎城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调查复核,制作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你(单位)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请求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9月15日本局对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组织二次合议,达成了一致意见。

本局认为: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在行政处罚裁量权方面,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还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给予了你(单位)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的行政处罚基准。

根据常德市卫健局会议精神和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常德市卫生健康系统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指导思想,规范卫健监督执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内容,考虑你(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减轻你(单位)行政处罚。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二次合议集体讨论形成一致处理意见,决定给予你(单位)减轻行政处罚。经局领导审批同意,除按照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之外,现给予你(单位):1.没收违法所得贰拾(20)元,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的药品、医疗器戒;2.罚款贰万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阳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9号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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