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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医罚字〔2023〕21号

2023-10-19 10:18 信息来源: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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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江涛身份证号码:42082119******6314

地址:玉霞街道永安社区**小区

联系电话:1779633****

负责人:黄江涛

性别:男

民族:汉

职务:负责人

案发地址:鼎城区谢家铺镇墟场步行街(龙哥发廊正前方)

接群众举报,2023年7月19日,鼎城区卫健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谢家铺镇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检查到谢家铺镇墟场步行街(龙哥发廊正前方)发现:黄江涛在此设摊,正在为一女性患者提供镶牙服务,还有两名女性患者在旁边等候。进一步调查询问:镶牙女性患者代亮妹是第二次到黄江涛处补牙,第一次补牙3颗,收费600元,本次补牙100元的费用还没付。黄江涛自述来过谢家铺镇墟场摆摊大概10次,共收取费用约1000元左右。询问其相关证件情况:1.机构许可证的情况,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负责人黄江涛没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相关医学毕业证书。

2023年7月21日,鼎城区卫生健康局对黄江涛予以立案。

现查明:黄江涛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在鼎城区谢家铺镇墟场步行街(龙哥发廊正前方)开展口腔诊疗活动,违法事实已经完全清楚。

相关证据:

(一)书证:1.黄江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物证:便携式牙科治疗箱一个、镶牙补牙招牌一个、打磨机一台、方盘一个(装有钳子、镊子、剪刀共13把)、没有标签的药四小瓶;

(三)当事人陈述:黄江涛《询问笔录》1份,

(四)证人证言:代亮妹《询问笔录》1份;

(五)现场照片证据:3张;

)视听资料:行政执法记录1份;

(七)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3-1-81);2.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编号(2023-1-81);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文号常鼎卫医证保决〔2023〕11号;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份,文号常鼎卫医证保处〔2023〕11号。

本局已于2023年9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常鼎卫医罚告字[2023]1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黄江涛当场签字确认,对本机关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表示积极配合,并要求陈述、申辩,但放弃了听证的权利。2023年9月13日,黄江涛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和申辩书,提出理由,请求对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给予从轻、减轻处罚。9月21日鼎城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调查复核,制作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

你(单位)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请求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0月7日本局对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组织二次合议,达成了一致意见。

本局认为:你(单位)黄江涛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在行政处罚裁量权方面,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还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给予了你(单位)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的行政处罚基准。

根据常德市卫健局会议精神和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常德市卫生健康系统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指导思想,规范卫健监督执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内容,考虑你(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给予你(单位)减轻行政处罚。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二次合议集体讨论形成一致处理意见。经局领导审批同意,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1.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元(¥600)元,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的药品、医疗器戒;3.罚款叁万元(¥3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阳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9号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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