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消罚字〔2023〕4号
被处罚人:湖南桂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81320525420Q
住所:湖南省津市市金鱼岭街道燕子窝社区大同路9号
法定代表人:梁永权
性别:男
民族:汉
年龄:53岁
住址: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路10号**栋*单元**号
公民身份号码:452722********1174
联系电话:1587364****、1397719****(梁永权)。
2023年8月1日,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李长胜(执法证号:18090222007)、李进新(执法证号:18090222014)在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常德市珈伊芒果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用于游泳池水的消毒剂有两种,一种是桂卫泳药GUIWEI,外包装标签上标注有:“湖南省泳池药品专业生产企业、五星水质、桂卫强氯精TCCA、【规格】粉剂●、颗粒、200克缓溶片,【净含量】50Kg/桶、【有效氯含量】≥90%、【产品说明】本品是以三氯异氰尿酸为有效成分的消毒剂,可杀灭肠道致病菌、化脓性球菌及细菌芽孢,适用于游泳池水消毒。【使用方法】每1000立方游泳池水投加1公斤,可使余氯上升1ppm,据此按游泳池水质标准要求计算加药量、日常维护1000立方水每天投2-3公斤,应定期检测水质,酌情调整加药量和时间,做冲击性消毒或杀藻时药量加倍,联合投加桂卫除藻剂能更彻底杀灭顽固藻类。【注意事项】1、本品为外用消毒剂,不得口服。于儿童不易触及处。2、本品对铁、铜等金属有腐蚀性对有色织物或胶布有漂白作用。3、药品对皮肤粘膜有刺激性,不可直接接触,配制的应保持通风,人站于上风口。4、防止日晒、雨淋和浸水,应置于阴凉、通风、干燥性保管。5、严禁与酸、碱、氨、胺类物质混合和混放,投药时佩戴好防护用品。【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30710,湖南桂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厂地址:湖南省津市市金鱼岭办事处丝绸社区襄窑路351号,联系电话:13977198926,15873645789,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湘)卫消证字【2015】第0001号,产品质量标准:Q/KRJC002-2018,合格,检验员:02”等信息;另一种是桂卫泳药GUIWEI,外包装标签上标注有:“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消毒产品备案,管水员,湖南省泳池药品专业生产企业,桂卫消毒片,【产品名称】桂卫复合三氯异氰尿酸消毒片,【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30710,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湘)卫消证字【2015】第0001号,产品质量标准:Q/KRJC001-2018,检验员:01,合格,湖南桂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厂地址:湖南省津市市金鱼岭办事处丝绸社区襄窑路351号,联系电话:0736-4221595、13977198926、15873645789。”等相关信息。根据上述信息判定这两种消毒剂均属于消毒产品中的第二类。现场未能提供桂卫强氯精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也未能提供桂卫消毒片完整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根据上述线索,我局查实到这二种消毒产品是湖南桂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直接销售到常德市珈伊芒果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的。通过《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查询到桂卫消毒片(桂卫复合三氯异氰尿酸消毒片)已备案,其中桂卫强氯精无相关备案信息。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永权拒不配合我局的调查,利用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威胁、诬蔑执法人员,在执法人员对梁永权制作完《询问笔录》后他拒绝签字并强行带走询问前已提供的湖南桂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祝艳玲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书及桂卫复合三氯异氰尿酸消毒片备案信息等资料。鉴于此情况,我局将本案报请常德市卫生和计划生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请求协助收集相关证据。我局发现你公司提供给常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的《营业执照》(副本)信息与你公司在“天眼查”中公示的信息不符。为此,特请求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湖南桂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有《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信息。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公司经营销售的桂卫强氯精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你公司通过线上销售到我区的消毒产品“桂卫强氯精”违法所得无法查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一)书证:1.《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2份)、4.刘攀、梁永权、祝艳玲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5.《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6.协助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7.关于申请查处湖南桂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无《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消毒产品的报告(1份)、8.关于请求调查“湖南桂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信息的函(1份)、9.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二)视听资料:1.现场照片(4张)、2.短信聊天记录(3份)、3.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音视频(时长:46:47)、4.执法人员接听13977198926(梁永权)通话录音(时长:06:02)、5.微信聊天记录(2份);(三)电子数据:1.《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截图(1份)、2.天眼查湖南桂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信息截图(3份);(四)当事人陈述:梁永权的《询问笔录》(2份);(五)证人证言:刘攀的《询问笔录》(1份);(六)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编号:2023-3-143)(1份)。
本局已于2023年9月18日,执法人员直接到你公司现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你公司没有人员在公司。经与津市市金鱼岭办事处丝绸社区联系,社区指派党建联络员翟小东配合我局的执法文书送达工作,到达你公司后党建联络员翟小东多次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永权,梁永权答应前来公司,但一直没有露面。最后见到你公司员工孙红前来,说是受梁永权的安排,孙红得知事情的缘由后知道责任重大便电话告知梁永权相关情况,并表示不愿意签收。鉴于此情况,我局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在社区党建联络员翟小东的见证下,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鼎卫消罚告字〔2023〕4号)留置送达到孙红手中,并要求她转交给你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鼎卫消罚告字〔2023〕4号)告知了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2023年9月25日上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永权来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书》,并现场进行了陈述申辩。当天下午梁永权又递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根据你公司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10月7日,我局给你公司现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文号:常鼎卫消罚听字〔2023〕1号)。2023年10月8日,你公司又向我局递交了《撤销听证申请书》、《认错认罚道歉书》。
梁永权陈述申辩的内容是:“你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鼎卫消罚告字〔2023〕4号)我公司已收到。1.我公司存放在常德市珈伊芒果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的一桶“桂卫强氯精”是计划做水处理试验用的,不存在销售,你局也没有查实违法所得。你局认定我公司的销售行为与事实不符,对我公司的处罚是错误的;2.津市市卫生健康局已就我公司“桂卫强氯精”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一事给予了处罚,按照一事不二罚原则,申请贵局撤销对我公司的处罚”。经核实,你公司陈述申辩的两点理由不成立,我局不于采纳。原因一,你公司生产的消毒产品“桂卫强氯精”应是先经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再进行卫生安全评价,而不能将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消毒产品“桂卫强氯精”送到常德市珈伊芒果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游泳池水的消毒做水处理试验。你公司陈述申辩中讲的用消毒产品“桂卫强氯精”在常德市珈伊芒果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做水处理试验,是把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视为儿戏,因该消毒产品还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其次你公司送给常德市珈伊芒果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试用的“桂卫强氯精”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我局在本案中虽然没有查实到你公司销售“桂卫强氯精”的违法所得,不影响你公司把“桂卫强氯精”直接销售到常德市珈伊芒果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的事实,有常德市珈伊芒果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攀与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永权的《询问笔录》均可证明。你公司销售的消毒产品“桂卫强氯精”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消毒产品是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益。我局认定的你公司销售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因二,你公司陈述申辩中讲的津市市卫生健康局已对此行为进行过处罚,津市市卫生健康局在2023年3月10日作出的处罚决定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但是你公司并没有改正。我局是在2023年8月1日发现了你公司的销售行为,立案查处的。你公司的这种情形属于拒不整改应加重处罚的情形。两案的违法地点与违法时间都不同,何来你公司所谓称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事不二罚。且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的情形。况且你公司提交的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卫消罚﹝2023﹞01号)的真实性有待我局查实。我局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公示的要求,在《信用中国》中未查询到你公司被津市市卫生健康局在2023年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现已查实该案未录入在湖南省卫生监督局监督系统中。
2023年10月18日,我局组织了二次合议,合议认为:消毒产品卫生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益,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内消毒产品的经营行为,保障广大群众买到合格的消毒产品,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保障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严厉打击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法制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因你公司是生产单位,经营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你公司经营销售的桂卫消毒片(桂卫复合三氯异氰尿酸消毒片)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已备案,其中桂卫强氯精未备案就上市销售,属明知故犯。你公司经营销售的桂卫强氯精是用于游泳池水消毒的,可能导致传染病的传播、流行。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永权在处理该案时拒不配合我局的调查,并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威胁、诬蔑执法人员。在执法人员对梁永权制作完《询问笔录》后他拒绝签字,并强行带走询问前已提供的相关资料。在常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在你公司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是变更前的证照,是有意为之。为惩治相关违法行为,理应受到行政处罚。你公司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我局将移送。在通知听证的时间与地点你公司未到场听证,另你公司又递交了《撤销听证申请书》,我局将不组织听证。虽然你公司递交了《认错认罚道歉书》,是对前期法定代表人梁永权拒不配合调查行为的反省,并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从轻的理由。
根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或卫生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一)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的规定判定,你公司经营销售的桂卫强氯精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卫法制发〔2018〕2号)第一章《传染病防治监督》,第一节《传染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或不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许可证。】进行裁量,你公司的该违法行为属于较重情形。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你公司通过线上销售到我区的消毒产品“桂卫强氯精”违法所得无法查实。二次合议形成一致处理意见后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经本局审批同意,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9号,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