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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医罚字〔2023〕18号

2023-10-30 11:44 信息来源: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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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何巨澜

公民身份号码:432421********8490

鼎城区黄土店镇中心卫生院医生

地址:鼎城区黄土店镇下街居委会

联系电话:1894206****

2023年10月8日,鼎城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接到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麻精药品督导检查问题清单。以下简称问题清单。

2023年10月11日鼎城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派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按照问题清单对鼎城区黄土店镇中心卫生院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1.检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精麻药品)139号处方患者姓名熊金芝诊断为:肺癌;日期是2023年9月18日;R盐酸吗啡片10mg×20片用法2粒每日3次口服;医师签名:何巨澜;调配:李霞;审核:周本俊。2.检查医师何巨澜的资质情况:持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3.检查调配签名:李霞,审核签名:周本俊。俩人的相关资质情况:周本俊提供了《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李霞提供了湖南省人事厅颁发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进一步询问了鼎城区黄土店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张治国:周本俊、李霞、何巨澜三人从事的工作都是由院委会研究决定,同意安排的工作。

2023年10月11日,鼎城区卫生健康局对鼎城区黄土店镇中心卫生院予以立案。

现查明:鼎城区黄土店镇中心卫生院使用本专业以外的卫生技术人员周本俊、李霞、何巨澜三人从事医疗卫生技术(精麻药品)工作;何巨澜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李霞、周本俊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违法事实已经完全清楚。                       

相关证据:

(一)书证:1.该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医疗机构的主体资格

2.该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医疗机构的主体资格和法人资格;

3.该单位院长张治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

4.何巨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开具精麻药品处方的医生的真实身份;

5.周本俊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李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药房精麻药品调剂人员的真实身份;

7.督导问题清单,证明本案线索来源。

(二)物证:1.精麻药品专用处方139号处方复印件1份;证明医师何巨澜开具精麻药品的事实存在,证明药房工作人员处方周本俊、李霞从事精麻药品调剂工作。

2.该单位员工花名册1份,证明周本俊、李霞、何巨澜是鼎城区黄土店镇中心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当事人陈述:张治国《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周本俊、李霞、何巨澜三人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事实;

(四)证人证言:1.何巨澜《询问笔录》1份,证明未取得麻精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精药品处方的事实;

2.周本俊《询问笔录》1份;

3.李霞《询问笔录》1份;证明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事实。

(五)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鼎城区黄土店镇中心卫生院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周本俊、李霞、何巨澜三人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事实。

(六)视听资料:行政执法记录1份记录本案执法过程。

(七)1.现场笔录2份,编号(2023-1-301)和编号(2023-1-501)两次证明鼎城区黄土店镇中心卫生院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周本俊、李霞、何巨澜三人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事实;

2.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编号(2023-1-301);证明卫生主管部门对鼎城区黄土店镇中心卫生院提出了责令整改,该单位没有及时改正。                                                            

本局已于2023年10月19日,向你直接送达了常鼎卫医罚告字[2023]1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和放弃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你单位使用本专业以外的卫生技术人员何巨澜、周本俊、李霞三人从事医疗卫生技术(精麻药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给予罚款壹万(¥10000)元的行政处罚。你作为鼎城区黄土店镇中心卫生院的医生,并未取得精麻药品处方资格,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而你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擅自开具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四十七条“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规定。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没有《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给予了你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的行政处罚基准。

本案违法事实,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合议形成一致意见。经领导审批同意,本机关现对你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9号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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