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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职罚字〔2023〕4号

2023-10-30 11:46 信息来源: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字号:【

当事人:常德市鼎城区裕鑫鞋材厂

投资人:阎金梅

性别:女

民族:汉族

年龄:48岁

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中河口镇北洲村*村民组

公民身份号码:430703********0766

联系电话:139258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PP5DQ2G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王家铺社区5组21号

成立日期:2018年7月4日

经营范围:鞋类加工、销售。

2023年8月1日,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常德市鼎城区裕鑫鞋材厂的3条生产线正在进行加工作业,其中3名女工正在进行鞋面喷胶作业。该厂经营范围是鞋类加工、销售,对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21版》,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用人单位,现场不能出示三年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分别于2022年10月18日,2023年5月17日,2023年7月11日,向常德市鼎城区裕鑫鞋材厂下达了责令其限期改正上述问题的《卫生监督意见书》。

现查明:常德市鼎城区裕鑫鞋材厂存在三年内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违法行为。

2023年8月2日,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受理此案件并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一)书证:常德市鼎城区裕鑫鞋材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阎金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二)当事人陈述:阎金梅的《询问笔录》2份;(三)证人证言:万小菊的《询问笔录》1份;(四)视听资料:行政执法记录仪录像1份;(五)《现场笔录》4份(编号:2022-4792023-5-122023-5-482023-5-55),《卫生监督意见书》3份(编号:2022-4792023-5-122023-5-48)。

2023年10月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年10月12日,你(单位)的投资人阎金梅到常德市鼎城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办公室(7)进行陈述、申辩,内容是“首先,我承认我厂存在职业卫生相关的违法行为,我厂正在积极整改,具体诉求理由我都写在这份《陈述申辩书》上面了,恳请贵局减轻处罚,在大环境恶劣的情况下,让我们企业能够生存下去。”。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我局对你(单位)的投资人阎金梅陈述、申辩的内容进行了调查复核,根据复核意见我局对此案件进行二次合议,合议认为:1.通过你(单位)的投资人阎金梅提供的线索,我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存在职业卫生违法行为的5家鞋厂;2.你(单位)的投资人阎金梅已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现状评价。阎金梅提出减轻处罚的两点理由属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你厂存在三年内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违法行为,且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曾三次依法责令你厂限期改正,你厂逾期未改正,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的规定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规定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四)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经局领导审批同意,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现决定除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你(单位)改正外,给予常德市鼎城区裕鑫鞋材厂: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阳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9号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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