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医罚字〔2024〕6号
当事人:陈建坤
身份证号码:432421********1374
地址:鼎城区十美堂镇秧田村*组性别:男年龄60岁民族:汉族联系电话:1397362****案发地址:鼎城区谢家铺镇墟场步行街(唯美美发店门面前)
2024年3月13日,鼎城区卫健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谢家铺镇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检查到谢家铺镇墟场步行街(唯美美发店门面前)发现:陈建坤在此设摊,摆放一张100cm×40cm方桌,方桌前方有“镶牙、拔牙、活牙再接”宣传纸,方桌上面摆放有器械盒、钳子三把,牙粉6瓶,碘伏一瓶,酒精一瓶,诊疗箱一个(内有假牙2副,小工具盒2个)现场陈建坤双手拿着头灯,站在方桌边正在为路人提供牙科服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卫生监督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对现场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现场陈建坤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陈建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同时现场拍照取证并行政执法记录。
2024年3月14日,本机关对陈建坤涉嫌非医师行医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陈建坤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谢家铺镇墟场步行街(唯美美发店门面前)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违法事实已经完全清楚。
(二)物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医疗器械;证明陈建坤为患者提供牙科诊疗服务所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
(三)当事人陈述:陈建坤《询问笔录》1份,证明在谢家铺镇墟场步行街(唯美美发店门面前)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当事人不能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四)视听资料:现场照片证据:3张;行政执法记录1份,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以及陈建坤违法事实的存在;
(五)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4-1-60);证明2024年3月13日上午在鼎城区谢家铺镇墟场步行街(唯美美发店门面前)现场的实际情况和陈建坤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已于2024年5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常鼎卫医罚告字〔2024〕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受委托人翟有红对本机关下达的处罚事先告知表示积极配合,并当场签字要求陈述、申辩,放弃了听证的权利。2024年6月6日,你(单位)受委托人翟有红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和申辩书,提出了四点理由,提交了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肺癌转移)诊断书。请求对你(单位)在鼎城区谢家铺镇墟场步行街涉嫌非医师行医的行为给予免除经济处罚。
2024年6月11日本机关对本案组织了集体讨论,讨论一致认为:陈建坤于2024年3月13日上午在鼎城区谢家铺镇墟场步行街(唯美美发店门面前)开展牙科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第三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在行政处罚裁量权方面,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还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给予了你单位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的行政处罚基准。
鉴于你现在患有重大疾病(肺癌转移),面临严重的健康问题,需要集中精力进行治疗和康复;不会再有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五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结合人道主义原则,集体讨论形成一致处理意见,决定给予你(单位)免除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领导审批同意,本机关对你(单位)除了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之外,作出:1.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常鼎卫医证保决字〔2024〕16号)载明的药品、医疗器械;2.免除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9号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