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鼎卫医罚字〔2024〕2号
当事人:周光辉
身份证号码:432421********0779
地址:鼎城区中河口镇受祜村*组
联系电话:1354885****
性别:男
年龄:56岁
民族:汉族
案发地址:鼎城区中河口镇河口居委会振兴街023号
2024年3月5日上午,鼎城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诊疗场所设置在中河口镇河口居委会振兴街023号,现场周光辉正在为一名男性患者提供静脉输液服务;医疗废物用纸盒盛放,吊水空瓶用白色编织袋盛放;询问现场男性患者,姓名黄双喜,两次静脉输液,周光辉共收费70元;周光辉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对现场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责令周光辉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同时现场拍照取证并行政执法记录。
2024年3月7日,鼎城区卫生健康局对周光辉予以立案。
现查明:周光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在在中河口镇河口居委会振兴街023号开办诊所开展诊疗活动,违法事实已经完全清楚。
相关证据:
(一)书证:1.周光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的主体资格;证明该机构负责人的真实身份;2.常鼎卫医罚〔202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物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医疗器械;证明周光辉为患者提供静脉输液服务所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
(三)当事人陈述:周光辉《询问笔录》1份,证明周光辉在中河口镇河口居委会振兴街023号开展了诊疗活动,本人并不能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该机构也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
(四)证人证言黄双喜《询问笔录》1份;证明周光辉在中河口镇河口居委会振兴街023号为黄双喜提供静脉输液服务开展了诊疗活动;
(五)视听资料:现场照片证据:3张;行政执法记录1份,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以及周光辉违法事实的存在;
(六)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4-1-51);证明2024年3月5日上午在中河口镇河口居委会振兴街023号现场的实际情况和周光辉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本局已于2024年4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常鼎卫医罚告字〔2024〕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当场签字确认,对本机关下达的处罚事先告知表示积极配合,并要求陈述、申辩,但放弃了听证的权利。2024年4月22日,你(单位)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和申辩书,提出了两点理由:请求对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4月29日鼎城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调查复核,制作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5月15日本局对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组织集体讨论,达成了一致意见。
本局认为: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擅自在中河口镇河口居委会振兴街023号开办诊所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在行政处罚裁量权方面,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还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给予了你(单位)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的行政处罚基准。
鉴于你(单位)原本是中河口镇柴码村的乡村医生,因换证考核时不在家,而未获得新的乡村医生资格证,本案是在你(单位)自己家里开展了诊疗活动,谋取的非法利益,得到的违法所得只有70元,你(单位)提交局领导的《情况反映》材料得到了局领导的认可,主观意图只是寻求基本的生活来源;你(单位)实施的非法行医行为时,采用了静脉输液服务的方法,沿用的只是村医生常规诊疗方法,采取的手段不恶劣;本案的违法情节上比较轻微;危害后果上,没有对患者造成实质性伤害,没有引起投诉举报。
根据常德市卫健局会议精神和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常德市卫生健康系统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指导思想,规范卫健监督执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内容,考虑你(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减轻你(单位)行政处罚。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充分考虑了你(单位)的主观意图、采取手段、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经集体讨论形成一致处理意见。
经局领导审批同意,除按照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之外,现给予你(单位):1.没收违法所得柒拾(70)元,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常鼎卫医证保决字〔2024〕4号)载明的药品、医疗器戒;2.罚款叁万元(¥3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阳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9号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