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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关于《鼎城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4-06-15 09:30 信息来源:鼎城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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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规范基层行政执法,强化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能力,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51号)文件要求,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我单位起草了关于《鼎城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6月15日至2024年7月14日,在此期间,公众可通过书面方式将意见送至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790578633@qq.com。

联系人:张章  联系电话:15367768822

附件:《鼎城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

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

2024年6月15日

附件:

鼎城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委托下放类(18项)

序号

职权类型

事项名称

职权依据

赋权方式

实施机关

区级主管部门

1

行政处罚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对违法经营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委托下放

乡镇街道

区民政局

2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权委托执法。

1.对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行政处罚;

2.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违法加装伞具的行政处罚;

3.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湘政办发【2019】55号文《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行人、乘车人违反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距右侧道路边缘不超过一点五米的范围内通行,其他非机动车在距道路边缘不超过二点二米的范围内通行,畜力车在距道路边缘不超过二点六米的范围内通行;

(二)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岔路口,遇有放行信号时,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三)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五)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

(六)制动器失效的,下车推行;

(七)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乘一名十二岁以下未成年人,搭乘六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九)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5.《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二)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减速慢行;

(三)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四)不得在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五)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

(六)不得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

(七)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八)其他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因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6.《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委托下放

乡镇街道

区交警

大队

3

行政处罚

对设置在居民自建房内的经营性场所(单位)违反《消防法》的违法行为给予10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或者并处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权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决定,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委托街道办事处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及时劝阻或者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农村居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器材和设施;

(二)擅自搭建临时建(构)筑物,侵占防火间距或者堵塞消防通道;

(三)使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安装不合格的电气保险装置;

(四)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车、堆放物件,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五)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或者堆放柴草、饲料、农作物等易燃、可燃物的地方使用明火、燃放鞭炮和吸烟。

第十五条 农村地区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疗机构和歌舞厅、影剧院、网吧及从事旅游、餐饮住宿、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配备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

(四)设置符合要求的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开展防火巡查和自检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委托下放

委托下放

委托下放

街道

街道

街道

区消防救援大队

区消防救援大队

区消防救援大队

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常德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10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常德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未对住宅小区内不当充电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或者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为电动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充电设备;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将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权委托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委托下放

乡镇街道

区消防救援大队

5

行政检查

对林业有害生物监督检查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体系和责任制度,组织动员社会相关方面力量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宣传工作,组织本辖区的村民委员会、林业生产经营者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委托下放

乡镇街道

区林业局

6

行政检查

对义务植树和全面绿化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1.《湖南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 15 号)第十三条 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当对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按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绿化委员会。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2009〕112号)第二点第(二)项: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委托下放

乡镇街道

区林业局

7

行政检查

占用征用林地现场查验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八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应派出有资质的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第三条: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申请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应当严格核对申请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凡二者一致的,在复印件上加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印章后退回原件;不一致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建设单位重新申请。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合格的,应当组织制定在当年或次年内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措施。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不能按时按量恢复森林植被的,必须将不能按时按量恢复森林植被的说明材料与申请材料一同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落实。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包括造林地点、面积、树种、林种和作业设计,以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措施等。

(三)占用征用非重点林区林地的,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进行现场查验,其中,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2名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70公顷以下且未跨县级行政区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占用征用林地跨行政区的,由所在地共同的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占用重点林区林地,在一个国有林业局经营区内的,由所在地国有林业局组织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在两个以上国有林业局经营区的,由所在地共同的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到现场查验。占用征用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到现场查验。

(四)承担现场查验的人员或单位,查验后要按照规定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现场查验报告。报告要说明占用征用林地的面积、位置、地貌等基本情况,地类、权属、林分起源、林种、林木蓄积或竹林株数等森林资源现状,是否在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在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范围内,是否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古树名木,是否存在先占地后办手续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采伐林木的行为。查验人员或单位要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交虚假现场查验报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

(五)林业主管部门应从受理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留存一套申请材料后,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需组织制定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或现场查验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在25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六)占用征用林地应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要用正式文件上报,并附具一套申请材料和恢复森林植被措施、现场查验报告。

委托下放

乡镇街道

区林业局

8

行政检查

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的检查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7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委托下放

乡镇街道

区林业局

9

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委托下放

乡镇街道

区林业局

10

行政检查

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委托下放

乡镇街道

区林业局

11

行政检查

森林防火期内,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委托下放

乡镇街道

区林业局

12

行政检查

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现场检查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五条 建立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林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依法对林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食用林产品,责令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予以销毁。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非食用林产品,责令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取补救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林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林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委托下放

乡镇街道

区林业局

13

行政检查

森林火灾隐患及重点森林消防单位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委托下放

乡镇街道

区林业局

14

行政检查

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2005年10月1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湿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渔)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委托下放

乡镇街道

区林业局

15

行政检查

对木材加工、经营的监督检查

国家林业局2017年第19号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的要求,现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我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林业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前述事项取消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取消事项涉及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情况(见附件1—4)予以公布。

委托下放

乡镇街道

区林业局

16

行政检查

对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猎采、购销、贮运、加工、经营情况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3.《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集贸市场收购、销售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外收购、销售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持有省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检查证的人员,有权对一切猎采活动和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购销、贮运、加工进行监督检查。

委托下放

乡镇街道

区林业局

17

行政检查

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3.《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集贸市场收购、销售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外收购、销售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持有省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检查证的人员,有权对一切猎采活动和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购销、贮运、加工进行监督检查。

委托下放

乡镇街道

区林业局

18

行政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第五十九条 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委托下放

乡镇街道

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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