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医罚字〔2024〕7号
当事人:鼎城区韩公渡镇朱洛铺村卫生室
地址:鼎城区韩公渡镇朱洛铺村老村部
负责人:杨*元 身份证号码:430703********2019
性别:男 民族:汉 职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1807564****
2024年4月8日,市民杨先生来电投诉:市民的叔叔因感冒到朱洛铺村卫生室杨方元医生治疗,杨医生要他叔叔打吊水治疗,但是现突发心梗转诊到第一人民医院,在重症监护室治疗了,市民诉求是希望核实该诊所医生是否有诊治病人的资质,望相关单位核实并予以回复。
当日,接到群众举报,鼎城区卫健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市民杨先生投诉的杨*元医生,是鼎城区韩公渡镇朱洛铺村卫生室的负责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该村卫生室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对杨*元《询问笔录》,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现场封存相关的处方笺37张和相关的药品;同时现场拍照、执法记录仪取证。
2024年4月2日,鼎城区韩公渡镇朱洛铺村卫生室负责人杨*元到患者杨*千家里提供诊疗服务,没有开具处方,4月3日,杨*元继续到患者杨*千家里为其输液给药服务,以抗炎护胃治疗,杨*元开具了处方,但是没有填写诊断。4月4日下午,患者杨*千转院到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杨*元提供了居民身份证以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原件和鼎城区韩公渡镇朱洛铺
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并且均在有效期内。
2024年4月11日,对于杨*元为患者杨*千开具处方未按规定填写(没有填写诊断)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杨*元为患者杨*千开具处方未按规定填写(没有填写诊断)的行为,违法事实已经完全清楚。
相关证据:
(一)书证:
1.杨*元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真实身份;
2.杨*元《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行医资质;
3.鼎城区韩公渡镇朱洛铺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该医疗机构的主体资格;
4.举报受理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线索来源
(二)物证:杨*元为患者杨作千开具的处方单;证明鼎城区韩公渡镇朱洛铺村卫生室杨*元为患者杨*千开具处方未按规定填写(没有填写诊断)的事实;
(三)当事人陈述:杨*元《询问笔录》2份;证明鼎城区韩公渡镇朱洛铺村卫生室杨*元为患者杨*千开具处方未按规定填写(没有填写诊断)的事实;
(四)证人证言:
1.杨*付《询问笔录》1份,证明鼎城区韩公渡镇朱洛铺村卫生室杨*元为患者杨*千开展了诊疗活动的事实;
2.杨*龙《询问笔录》1份,证明鼎城区韩公渡镇朱洛铺村卫生室杨*元为患者杨*千开展了诊疗活动的事实;
(五)视听资料:行政执法记录1份;记录本案执法过程。
(六)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4-1-101);证明鼎城区韩公渡镇朱洛铺村卫生室杨*元在朱洛铺村开展了一般诊疗活动。
本局已于2024年7月3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常鼎卫医罚告字〔2024〕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7月9日本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填写(没有填写诊断)、保管病历资料案组织二次合议,达成了一致意见。
本局认为:你(单位)杨*元为患者杨*千诊疗未按规定填写(没有填写诊断)、保管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你虽然积极处理纠纷主动调解,但投诉人对你(单位)进行举报,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理应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在行政处罚裁量权方面,根据2024年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1.从轻情形: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资料,涉及 6名以下患者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你(单位)违法行为从轻情形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合议集体讨论形成一致处理意见,决定给予你(单位)从轻行政处罚。
经局领导审批同意,除按照《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之外,现对鼎城区韩公渡镇朱洛铺村卫生室作出:1.警告;2.罚款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阳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