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医罚字〔2024〕8号
当事人:张勇 (公民身份号码 430703********0031)
住址:鼎城区镇德桥镇夹巷口居委会 工作单位:鼎城区镇德桥镇卫生院
案发地址:镇德桥镇乔家岗村*组 联系电话:1897429****
2024年11月5日上午,鼎城区卫生健康局收到鼎城区纪委《问题线索移送函》,附件:镇德桥镇卫生院副院长张勇涉嫌无证行医,在职医生经营个人诊所的相关材料。鼎城区卫生健康局立即转给鼎城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2024年11月5日鼎城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派出三名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前往镇德桥镇展开调查。执法人员首先到张勇设置的诊疗场所进行现场检查:1.该场所位于镇德桥镇乔家岗村*组,张勇的自建房家里,只有一名叫刘*慧的人员在场,刘*慧自称是张勇的前妻,帮张勇看屋;2.现场有一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是:鼎城区镇德桥镇刘家桥村卫生室,主要负责人:刘*松,有效期限自2024年5月30日至2029年5月30日;3.现场见诊断桌有听诊器两副,血压计一台,牵引器一个,湖南鑫鑫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五份,对相关物品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4.现场有三组药柜,没有摆放药品药物。
执法人员继续到鼎城区镇德桥镇卫生院展开调查,对镇德桥镇刘家桥村卫生室的主要负责人刘*松,镇德桥镇卫生院院长杨*武,以及镇德桥镇卫生院副院长张勇制作了询问笔录。
张勇持有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张勇的主执业医疗卫生机构是镇德桥镇卫生院,张勇在镇德桥镇刘家桥村卫生室定期执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多点执业的手续,张勇又是镇德桥镇同心坝村卫生室主要负责人。
2024年11月6日,鼎城区卫生健康局正式予以立案。
现查明:当事人张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在镇德桥镇乔家岗村10组张勇的自建房家里开展诊疗活动,从2024年5月30日开始,到2024年10月25日停止执业活动,其违法所得因相关佐证材料不全,无法查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一)书证:
1.常德市鼎城区纪委问题线索移送函及附件复印件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张勇电子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明违法的主体资格;证明其真实身份。
3.张勇相关资质图片复印件2份(区纪委移交证据),证明张勇只是取得临床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而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医师执业证》;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图片复印件2份(区纪委移交证据),证明该诊疗场所关于执业许可的历史进程。
(二)物证:
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湖南鑫鑫医药有限公司销货清单》五份:证明张勇以同心坝村卫生室的名义进购了相关的药品;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证明张勇有开展诊疗活动的相关医疗器械。
3.三张处方照片复印件(区纪委移交证据),证明张勇为患者开具了处方,开展诊疗活动。
(三)当事人的陈述:
张勇《询问笔录》四份,确认了区纪委移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证明张勇在镇德桥镇乔家岗村10组其自建房家里开展了诊疗活动,从2024年5月开始经营,到2024年10月25日停止执业活动。证明张勇受卫生院委托在原刘家桥村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工作。
(四)证人证言:
1.刘*松《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刘*松和张勇一起负责鼎城区镇德桥镇刘家桥村的预防保健和全科医疗工作;张勇负责原刘家桥村的预防保健和全科医疗工作。
2.杨*武《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张勇在镇德桥镇乔家岗村10组其自建房家里设置诊疗场所,是受鼎城区镇德桥镇卫生院,得到鼎城区镇德桥镇卫生院院委会的认可。
3.刘*文《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刘*文和张勇在镇德桥镇乔家岗村*组自建房家里设置鼎城区镇德桥镇乔家岗村卫生室,他们2023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30日一起负责鼎城区镇德桥镇乔家岗村的医疗卫生工作;
4.韩*进《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张勇在镇德桥镇乔家岗村*组其自建房家里设置诊疗场所,开展了诊疗活动。
(五)视听资料:
1.现场照片证据四张,证明张勇的诊疗场所设置在镇德桥镇乔家岗村10组其自建房家里,是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有相关的医疗器械。
2.现场图片复印件7份(区纪委移交证据),证明区委巡察组现场检查的情况。
3.行政执法记录1份,证明本案执法过程的合法性;
(六)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4-1-800);证明 2024年11月5日在镇德桥镇乔家岗村*组张勇的自建房家里现场的实际情况,证明张勇已经停止了执业活动。
本局已于2024年12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常鼎卫医罚告字〔2024〕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对本机关下达的处罚事先告知表示积极配合,并当场签字要求陈述、申辩,放弃了听证的权利。但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本局在2024年12月18日组织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集体讨论一致认为:1.2024年5月30日开始,你在镇德桥镇乔家岗村*组自建房家里设置诊疗场所,直到2024年10月25日鼎城区委巡察组巡察,你停止执业活动。期间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擅自执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规定。也就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集体讨论确认:你违法时间超过五个月,不足六个月,违法所得因证据不足而无法查实。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予以处罚2.你持有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你的主执业医疗卫生机构是镇德桥镇卫生院,第二执业医疗卫生机构是镇德桥镇刘家桥村卫生室,你在镇德桥镇乔家岗村*组自建房执业,不是在你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执业医师个体行医,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但是,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个体行医。”《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竞合两部法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予以处罚。在违法所得的认定方面:因相关佐证材料不全,无法查实,从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出发,没有认定你的违法所得。
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一章第一节一、违法行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一般情形:擅自执业的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也就是10万到15万的罚款。
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张勇2024年10月25日停止执业活动,并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是首次违法,张勇首先考虑的是老百姓就医方便,主观故意违法意图不强,其行为并得到鼎城区镇德桥镇卫生院院委会的认可。在非法执业活动中没有发现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在本局立案调查之前,你主动退回药品,撤除货架,停止了在镇德桥镇乔家岗村10组其自建房家里的诊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故应对当事人张勇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经本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载明的药品、医疗器械;2.罚款伍万元(¥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阳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