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医罚字〔2025〕2号
被处罚人:伍丽梅,性别:女、民族:汉、年龄:41岁,住址:湖南省新宁县马头桥乡炉山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5865, 高中文化,联系电话:18665******。
2024年11月25日,鼎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监局)接到市民投诉举报。举报人反映:鼎城区蓝丝带美容中心给客户做妇科检查,检查时使用了医院里妇科检查时所使用的扩张器具,还给客户阴道里面清洗上药、骨盆修复、腹直肌修复。因鼎城区蓝丝带美容中心,在2024年10月28日已被顾客投诉举报涉嫌非法医疗活动,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已立案查处。你在该美容中心为顾客开展私密保养项目。经初步查实,你为顾客操作私密保养项目时,先问询妇科症状后,填写了顾客信息、生育史、病史、月经史等,符合妇产科病历的书写。从问诊妇科症状、在私密处(阴部)使用阴道镜的检查,作出诊断结果,检查妇科情况、调配产品(消毒产品)、用药医嘱、亲自将产品妇克荻(消毒产品)推注入到顾客的私密处等行为,涉嫌非法医疗活动。因你不是该美容中心的员工,是产品妇克荻(消毒产品)公司的售后人员,经常在外出差,未住在常德市。前期多次联系通知你到我局接受调查,你都未能前来配合调查。
2024年12月27日,我局接到群众反映你将于2024年12月28日会在武陵区何洋美容服务中心出现,于是我局立即向市局汇报后,市局马上安排武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监局)与我局联合执法。在公安的配合下到现场找到你,并将你带到武陵区公安分局南坪街道派出所进行调查问询。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立案查处。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在鼎城区蓝丝带美容中心为杨*庆、杨*莲进行妇科问诊,对私密处(阴部)使用阴道镜开展检查,再根据检查诊断宫颈的情况,设计疗程并上药(消毒产品)治疗。你从问询妇科症状后,填写了杨*庆、杨*莲的生育史、病史、月经史等,作出诊断结果,符合妇产科病历的书写。从问诊妇科症状、使用阴道镜开展检查宫颈情况、调配产品(消毒产品)、用药医嘱、并亲自将产品妇克荻(消毒产品)推注入到顾客的私密处等一个连续性的完整诊疗过程。是以“女性私密保养”为名行妇科诊疗。你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及相关的医学资质擅自从事非法执业活动。
你非医师开展医疗执业活动长达14个月以上(第一次给杨*庆问诊是2023年9月13日至杨*莲最后一次检查上药是2024年11月18日)。为举报人进行私密处上的药妇克荻(消毒产品),因在查处鼎城区蓝丝带美容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非法医疗活动等案中已做为物证随案移送。因你是为公司的产品做市场售后的,经我局的调查没有证据查实你收取过费用,所以违法所得无法查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一)书证:1.鼎城区卫监局举报受理登记表复印件(1份)、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3.伍丽梅、何*、何*霞、曾*、杨*庆、杨*莲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份)、4.杨*庆在鼎城区蓝丝带美容中心开展了私密保养项目的经过自述复印件(1份)、5.杨*庆的《宫颈评检测调理表》复印件(1份)、6. 杨*庆的《私密调查跟踪档案》复印件(1份)、7.杨*莲的《宫颈评检测调理表》复印件(1份)、8. 杨*莲的《私密调查跟踪档案》复印件(1份)、9.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10.送达方式确认书(1份)、11. 《责令改正通知书》(常鼎卫(医)责改2024-9号)(1份)、12.关于对微信视频的情况说明(1份);(二)物证:1.妇克荻(消毒产品)照片复印件(7份);(三)视听资料:1.行政执法记录(2024年12月28日,时长:01:51:01)(1份)、2.行政执法记录(2025年1月2日,时长:02:03:31)(1份)、3.行政执法记录(2025年1月3日,A机时长:00:57:35、B机时长:00:57:14)(2份)、4.杨*庆提供的微信视频资料(时长:00:00:11、00:00:10)(2份);(四)电子数据:1.手机通话联系记录截图(1份)、2.手机短信截图(1份)、3.执法人员与伍丽梅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份);(五)当事人陈述:伍丽梅的《询问笔录》(2份);(六)证人证言:何*、何*霞、曾*、杨*庆、杨*莲的《询问笔录》(8份);(七)现场笔录:1.现场笔录(编号: 2024-3-173、2025-3-1)(2份)。
本局已于2025年1月10日,向你电子送达(微信)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提出要求陈述申辩。2025年1月13日,你用微信递交了《陈述申辩书》,并提出放弃听证的权利。根据你递交的《陈述申辩书》归纳为以下几点:
1.我在鼎城区蓝丝带美容中心给客户杨*庆与杨*莲服务过,在该中心没有销售医疗产品,药品,并且本人也没有收款;
2.顾客说我在服务过程中:先询问妇科症状,填写顾客信息了解生育史、病史、月经史等,问诊妇科症状等,我不认可;
3.至于做阴道镜检查,其实那个是摄像头,只是让顾客方便自己看到自己的阴部,做好自己的售后工作让客户满意。经过你们的普法后,今后不做了;
4.本人由于工作不固定,要到处打零工等原因,所以没有及时配合贵单位工作;
5.说我非法行医,我不认同。第一,场地不是我的,我也没有收客户的一分钱。第二我并没有给客户做任何的诊疗,也没开什么药方。
6.客户杨*庆是2023年10月开始用产品到2024年1月就再也没用过产品,而且产品也未对她有任何损伤,对我进行恶意投诉。现在美容行业的困难,望贵局核实,酌情处理。
经调查核实,你的陈述申辩理由:
第一点,我局采信。
第二点,不成立,我局不予采信。杨*庆、杨*莲的《宫颈评检测调理表》、《私密调查跟踪档案》;伍丽梅、何*、何*霞、曾*、杨*庆、杨*莲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均可证明。
从问诊妇科症状后,填写了顾客的生育史、月经史,作出诊断结果。符合妇产科病历的书写。
第三点,不成立,我局不予采信。你陈述“至于做阴道镜检查,其实那个是摄像头”。无论给顾客在阴部做检查使用的是什么器械,你都是通过该器械检查后生成图片,指导顾客观看,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 ,并不因所用仪器的属性而改变。你提供的《宫颈评检测调理表》中还有宫颈正常、一、二、三度宫颈糜烂的4张图片用于给顾客作参照对比。
从问诊妇科症状后,填写了顾客的生育史、月经史,作出诊断结果。从问诊妇科症状、使用阴道镜开展检查宫颈情况等,属于医疗活动,并无不当,我局予以确认。
第四点,不成立,我局不予采信。手机通话联系记录截图、手机短信截图均可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发送短信给你,并要求配合我局的调查。2024年12月28日,我局与武陵区疾病预防控制局(卫监局)联合执法在武陵区何洋美容服务中心找到你的,并且你到常德市后都不主动到我局配合调查。由此,可证明你前期的不配合调查。
第五点,不成立,我局不予采信。鼎城区蓝丝带美容中心,在2024年10月28日已被顾客投诉举报涉嫌非法医疗活动,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已立案查处。你在鼎城区蓝丝带美容中心为杨*庆、杨*莲进行妇科问诊,对私密处(阴部)使用阴道镜开展检查,再根据检查诊断宫颈的情况,设计疗程并上药(消毒产品)治疗。你从问询妇科症状后,填写了杨*庆、杨*莲的生育史、病史、月经史等,作出诊断结果,符合妇产科病历的书写。从问诊妇科症状、使用阴道镜开展检查宫颈情况、调配产品(消毒产品)、用药医嘱、并亲自将产品妇克荻(消毒产品)推注入到顾客的私密处等一个连续性的完整诊疗过程。是以“女性私密保养”为名行妇科诊疗。与场地、你没有收取费用无关,有相关证据均可证明你的非法诊疗行为。
第六点,不成立,我局不予采信。鼎城区蓝丝带美容中心,在2024年10月28日已被顾客投诉举报涉嫌非法医疗活动,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已立案查处。2024年11月25日,杨*庆投诉举报鼎城区蓝丝带美容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非法医疗活动。你是给杨*庆开展诊疗活动的具体操作当事人,我局对你非医师开展医疗执业活动进行立案查处,与给杨*庆未造成伤害无关。
本局在2025年1月21日组织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集体讨论一致认为。非法医疗活动造成的危害有:1、误诊和延误病情:非法行医者通常不具备合法的医生执业资格,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容易导致误诊和延误病情,甚至危及患者的生命安全。2、疾病传播:非法行医场所往往不具备消毒条件,使用未经消毒的医疗器械,容易导致交叉感染和疾病传播。3、使用假劣医疗器械和药品:为了降低成本,非法行医者可能会使用没有质量保证的假药、劣药和过期药品,这些药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4、心理创伤:非法行医者可能会夸大病情或编造疾病,给患者带来严重的心理创伤和经济损失。5、扰乱医疗秩序:非法行医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声誉和利益。6、环境污染和健康危害:非法行医产生的医疗废物未经专业处理,可能污染环境并危害周围人群的健康。
你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及相关的医学资质擅自从事非法执业活动,理应受到行政处罚。你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及相关的医学资质擅自从事医疗执业活动6个月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卫发〔2024〕3号)第一章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十四、违法行为:非医师行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裁量基准】3.从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医师行医6个月以上的;被吊销、注销《医师执业证书》,仍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二年内曾因相同行为受到卫生行政处罚的;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给患者造成伤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的规定进行裁量,你的该违法行为属于从重情形。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2024年12月28日,我局已向你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对产品妇克荻(消毒产品)已另案处理。由于你的违法所得无法查实,考虑到对你普法教育后能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1万元为计算基数,处以相应倍数7倍的罚款。综上所述,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局领导审批同意,除已责令你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外。决定对你给予: 1、没收医疗器械(阴道镜);2、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9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