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医罚字〔2025〕3号
当事人:肖国宏(公民身份号码:43242119******7912)
住址:鼎城区谢家铺镇官桥坪圩场
电话:741****
性别:男性
年龄:67岁
民族:汉族
案发地址:鼎城区谢家铺镇粟家庵村肖国宏自建房家里
2024年10月29日,鼎城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派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谢家铺镇粟家庵村肖国宏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肖国宏在自己家里开办诊所,诊所内摆放两排西药药柜,西药柜上摆放两把止血钳,两个注射器及两针头分别插入装有药液的药瓶,肖国宏正在给两名患者提供静脉给药服务。现场询问负责人肖国宏和患者郭桂成:静脉给药服务还没有收取费用。进一步调查询问:肖国宏持有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肖国宏现场不能出示《执业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医师执业证》,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对现场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同时现场拍照取证并行政执法记录。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继续查询了区行政审批局,对鼎城区的执业医师仔细查询比对,未能查询到肖国宏相关信息。
2024年10月29日,鼎城区卫生健康局正式予以立案。
现查明:肖国宏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在谢家铺镇粟家庵村自建房家里擅自开展静脉输液诊疗服务,违法事实已经完全清楚。其违法所得因相关佐证材料不全,无法查实。
上述被查明的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肖国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的主体资格,证明其真实身份。
2.肖国宏相关资质复印件2份;证明肖国宏只是取得过中医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而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医师执业证》;
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常鼎卫医罚字〔2023〕16号证明肖国宏本案之前已接受一次行政处罚。
(二)物证:
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证明肖国宏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所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21张处方,证明肖国宏为患者开具了医药处方,开展了诊疗活动;
(三)当事人的陈述:
肖国宏《询问笔录》1份,证明肖国宏于2024年10月29日上午在谢家铺镇粟家庵村自建房家里为患者提供静脉输液服务开展了诊疗活动;只是取得过中医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本人并不能提供《医师执业证书》;该机构也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
(四)证人证言:
郭*成《询问笔录》1份,证明肖国宏于2024年10月29日上午在谢家铺镇粟家庵村肖国宏自建房家里为郭*成提供静脉输液服务开展了诊疗活动;
(五)视听资料:
1.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肖国宏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法事实的存在。
2.行政执法记录1份;证明本案执法过程的合法性;证明在谢家铺镇粟家庵村自建房家里肖国宏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却给患者提供静脉给药输液服务。
(六)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4-1-705);证明2024年10月29日上午在谢家铺镇粟家庵村肖国宏自建房家里现场的实际情况和肖国宏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分别经出证人签名签章予以确认。
本案在2025年1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并于2025年1月7日组织了合议,合议认为:你在鼎城区谢家铺镇粟家庵村自建房家里设置诊疗场所,2023年7月19日鼎城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到谢家铺镇粟家庵村你自建房家里诊疗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你非法行医,鼎城区卫生健康局2023年9月20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常鼎卫医罚字〔2023〕16号,你作出书面承诺书,停止了非法执业活动。2024年10月29日,鼎城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现场监督检查,你在鼎城区谢家铺镇粟家庵村你自建房家里又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合议认为:你(单位)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医疗行业的法律法规,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生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执业证》是从事诊疗活动的基本准入条件,是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安全的重要凭证。你(单位)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和执业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静脉输液等诊疗服务,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更对患者的健康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其行为不仅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医疗行业的信誉和形象,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合议一致认为: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擅自执业的行为1.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规定。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确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予以处罚,你违法所得因证据不足而没有查实,但不影响你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事实。2.你只是持有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不能提供《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而你开展的是静脉输液诊疗活动,是西医内科的诊疗科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执业医师个体行医,
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两部法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予以处罚。在违法所得的认定方面:因相关佐证材料不全,无法查实,从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出发,没有认定你(单位)的违法所得。
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一、违法行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从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曾因相同行为受到卫生行政处罚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也就是15万到20万的罚款。你(单位)本案之前曾因相同行为已接受一次卫生行政处罚,是属于行政处罚从重情形。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鼎卫医罚告字〔2025〕1号,对你(单位)拟作出:1.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载明的药品、医疗器械;2.罚款拾伍万元(¥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局已于2025年1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常鼎卫医罚告字〔2025〕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委托肖*为受委托人,对本局下达的处罚事先告知表示积极配合,并当场签字要求陈述、申辩,放弃了听证的权利。
2025年1月16日你(单位)向本局提出了陈述、申辩要求,同时你配合本局调查,检举了他人无证行医的违法行为。
本局充分听取了你(单位)的意见,并进行了复核。
本局在2025年1月20日组织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集体讨论充分考虑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集体讨论认为:1.你(单位)主动关闭违法场所,愿意随时接受监管部门检查,不再产生社会危害后果,情况属实,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并且在非法执业活动中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2.你多年的从医经历和工作经历,情况属实,只能说明你有行医的能力,缺少主观恶意的意图,违法手段只是沿用了你过去合法行医的方式,但不是本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故不予采信;3.你年事已高,身患顽疾,家庭困难,情况基本属实,但不是你实施非法行医违法行为的理由和借口,不是从轻或减轻本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可酌情予以考虑。
你配合卫生行政机关查处无证行医违法行为,举报他人,情况属实,有立功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集体讨论决定:应对你(单位)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本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予以减轻处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执业活
动,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载明的药品、医疗器械;2.罚款叁万元(¥3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阳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