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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医罚字〔2025〕5号

2025-04-29 16:31 信息来源: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字号:【

当事人:黄芳(公民身份号码:43070219******1043)

住址: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向家巷村*组联系电话:1807367****

性别:女性年龄:44岁民族:汉族

案发地址:鼎城区谢家铺镇向家巷村部旁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鼎城区谢家铺镇向家巷村黄芳诊所无证经营,鼎城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于2025年1月22日派出三名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前往案发地鼎城区谢家铺镇向家巷村展开调查。执法人员到黄芳设置的诊疗场所进行现场检查:1.该场所位于谢家铺镇向家巷村部旁,场所内摆放有四排直立药柜,一排玻璃药柜,药柜对面摆放四个输液架;2.现场有门诊处方笺六张,现场见销货清单一份,单据编号:XS2501200037,收货单位是鼎城区谢家铺镇向家巷村卫生室;3.现场发现医疗废物锐器盒,盒内盛放医疗废物500g;4.现场检查黄芳的行医资质情况:持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执业地点是常德市武陵区,主要执业机构是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桥镇青龙岗村卫生室。5.现场见沙发旁有纸箱,箱内盛放白色编织袋,袋内装有输液空塑料瓶1000g。

黄芳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对现场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同时现场拍照取证并行政执法记录。执法人员继续对黄芳展开调查询问,黄芳承认了自己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情况下,在谢家铺镇向家巷村部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并表示由于未建立正规财务账目,无法准确提供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

2025年2月6日,黄芳涉嫌无证行医,鼎城区卫生健康局正式予以立案。

现查明:1.当事人黄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的情况下,于2024年11月在谢家铺镇向家巷村部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诊疗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内科疾病的诊断与治疗,使用药物包括(清火栀麦片、阿莫西林胶囊、感冒灵颗粒、奥硝唑胶囊)等,为当地村民及周边地区患者提供打针、输液、开药等医疗服务,事实已经清楚。2.当事人黄芳只是持有乡村全科临床和西医执业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主要执业机构是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桥镇青龙岗村卫生室,却在黄芳注册的执业地点之外(鼎城区谢家铺镇向家巷村部旁)设置诊疗场所擅自执业;3.当事人黄芳在鼎城区谢家铺镇向家巷村部旁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关于违法所得,经调查,黄芳的诊疗活动未建立正规财务账目,收费方式不规范,导致违法所得无法准确核定。但违法所得无法确定并不影响对其无证行医行为的认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一)书证:

1.黄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的主体资格,证明其真实身份。

2.黄芳相关资质复印件四张;证明黄芳只是取得过临床和中医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其执业机构是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桥镇青龙岗村卫生室。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医师执业证》,不具备诊所备案基本条件; 

3.检举揭发材料一份;证明本案案件线索来源,同时证明黄芳的无证行医行为具有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六张处方,证明黄芳为多名患者开具了医药处方,开展了诊疗活动;

(二)物证:

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一次性注射器证明黄芳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所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湖南德燊医药有限公司销货清单》一份,单据编号XS2501200037:证明黄芳以谢家铺镇向家巷村卫生室的名义进购了相关的药品,具备开展诊疗活动的物资规模基本条件;

3.现场发现的医疗废物照片两张;证明黄芳在谢家铺镇向家巷村部旁开展了输液等诊疗操作;证明黄芳开展诊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三)当事人的陈述:

黄芳《询问笔录》2份,证明黄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情况下,在谢家铺镇向家巷村部旁开展了临床西医内科诊疗活动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诊疗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内科疾病的诊断与治疗,使用药物包括(清火栀麦片、阿莫西林胶囊、感冒灵颗粒、奥硝唑胶囊)等,为当地村民及周边地区患者提供打针、输液、开药等医疗服务;证明黄芳在该场所开展诊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打包放在一起;证明黄芳从2024年11月以来开始在该场所开展诊疗活动,到2025年1月22日停止执业活动,现场的药品是黄芳自己采购,现场的六张处方是黄芳在该场所开具,实收了患者部分诊疗费用,但没有建立正规财务账目,收费方式不规范。

(四)证人证言:

1.李*证言《询问笔录》1份,证明黄芳在谢家铺镇向家巷村部旁开展了临床西医内科诊疗活动,从2024年11月份开始到2025年1月22日停止执业活动。

2.段**证言《询问笔录》1份,证明黄芳在谢家铺镇向家巷村部旁开展了临床西医内科诊疗活动,持续的时间有两三个月,黄芳的日常主要工作职务是谢家铺镇向家巷村的治调主任。

(五)视听资料:

1.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黄芳在谢家铺镇向家巷村部旁设置诊疗场所内的布局,证明黄芳使用了大量药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法事实的存在。

2.行政执法记录1份:证明本案执法过程的合法性;证明黄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开展西医内科诊疗活动。

(六)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5-1-101);由当事人黄芳签字确认,证明2025年1月22日在谢家铺镇向家巷村部旁设置诊疗场所现场的实际情况和黄芳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证明黄芳对该场所的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以上证据,分别经出证人签名签章予以确认。

本局已于2025年3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常鼎卫医罚告字〔2025〕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对本机关下达的处罚事先告知表示积极配合,并当场签字要求陈述、申辩,放弃了听证的权利。

2025年3月27日,你(单位)向本局提出了陈述、申辩要求,本局充分听取了你(单位)的意见,并进行了陈述申辩复核。根据调查复核,当事人黄芳已经本案立案之前主动停止谢家铺镇向家巷村部旁该场所的诊疗活动,退回药品,撤除货架。黄芳提出在罚款金额减轻处罚的理由部分属实。

本局在2025年4月23日组织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集体讨论充分考虑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

集体讨论一致认为:1.自2024年11月以来,你在鼎城区谢家铺镇向家巷村部旁设置诊疗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开展西医内科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两法条明确规定了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准入条件和许可要求,旨在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和医疗卫生服务的规范有序。因此,构成了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集体讨论认为:2.你只是持有乡村全科临床和西医执业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你的主要执业机构是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桥镇青龙岗村卫生室,而你在鼎城区谢家铺镇向家巷村部旁设置诊疗场所擅自执业,不是在你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也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这又构成了你未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本应在你的主要执业机构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桥镇青龙岗村卫生室执业却在鼎城区谢家铺镇向家巷村部旁设置诊疗场所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集体讨论认为:3.你在鼎城区谢家铺镇向家巷村部旁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卫生事业,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国家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你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从医资格,明知自己仅在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桥镇青龙岗村具备合法执业资格,却故意在未经许可的区域开展诊疗活动,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过错。这种行为不仅规避了行业监管,也无法保障患者的医疗安全。在你的诊疗场所内,缺乏必要的消毒设施、急救设备等医疗安全保障措施,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此外,你对医疗废物的不当处理也可能引发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等问题,进一步危及公众的健康。虽然现场未发现因你诊疗行为导致的严重不良后果,但由于你诊疗行为的不规范性以及药品使用的随意性,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将对患者的健康甚至生命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从维护公共卫生秩序、保障公众健康权益的角度出发,必须对你的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惩处。

集体讨论认为: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在谢家铺镇向家巷村部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和你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之外超范围执业的违法行为,是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一章第一节一、违法行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擅自执业的时间不足3个月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

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黄芳2025年1月22日停止执业活动,并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是首次违法,黄芳一直担任鼎城区谢家铺镇向家巷村的治调主任,曾多次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本人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你首先考虑的是老百姓就医方便,主观故意违法意图不强,其行为并得到鼎城区谢家铺镇向家巷村委会干部的认可。在非法执业活动中没有发现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在本局立案调查之前,你主动退回药品,撤除货架,在本局进行陈述申辩复核时,经调查周边村民和现场检查均证明你主动停止了在鼎城区谢家铺镇向家巷村部旁的诊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常德市卫健局会议精神和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常德市卫生健康系统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指导思想,规范卫健监督执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内容,考虑你(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减轻你(单位)行政处罚。

故应对当事人黄芳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基于以上综合考量,本局对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在谢家铺镇向家巷村部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除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之外,对你(单位)作出:1.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载明的药品、医疗器械;2.罚款贰万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集体讨论认为:本局对你(单位)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三章第五节,九、违法行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裁量基准】1.一般情形,本局对你(单位)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充分考虑了你(单位)的主观意图、采取手段、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经集体讨论形成一致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经本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载明的药品、医疗器械;3.罚款贰万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阳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4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执法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执业医师个体行医,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但是,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个体行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11.《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

第一章第一节一、违法行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擅自执业的时间不足3个月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12.《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三章第五节,九、违法行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裁量基准】

1.一般情形:发现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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