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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医罚字〔2025〕6号

2025-05-07 16:32 信息来源: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字号:【

当事人: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常德浦元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7M8NL930

联系电话0736-7529120

住所: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浦沅小区19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斌

性别:男性

年龄:51岁

民族:汉族

接到患者华**投诉举报,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24日,患者华**因常德浦元医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在该院进行阑尾炎切除术,手术历经三个小时,术中未找到阑尾,未完成手术要求,在常德浦元医院术后护理10天,患者见伤口未见好转,转诊到常德市第一中医院;2024年11月18日,患者华**当面举报到鼎城区卫生健康局,面交书面材料,提出赔偿诉求,希望对常德浦元医院和相关医生给予行政处罚。2025年2月21日,鼎城区卫生健康局领导批示,要求鼎城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承办此案,依法处置。

鼎城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于2025年2月25日派出三名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前往案发地常德浦元医院展开调查。制作现场笔录,调取华**病历资料,询问相关当事人,现场提出了卫生监督意见书。

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常德浦元医院)因涉嫌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术前讨论制度》《病历管理制度》,医疗质量管理安全措施不健全,鼎城区卫生健康局于2025年2月24日,正式予以立案。

经调查核实:2024年10月14日下午,患者华**因右下腹疼痛前往常德浦元医院就诊,内科医师杨**和内科助理医师谭**初步诊断为1.急性阑尾炎;2.局限性腹膜炎。收住入院。患者华**本人签字手术知情同意书,同日下午6:40,杨**主持患者华**阑尾炎切除术前讨论,参加人员有杨**、谭**、廖**。手术时间2024年10月14日20:30---22:40,手术参与者有:术者韩**(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临床外科主任医师在常德浦元医院办理多点执业注册),麻醉操作人杨**(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麻醉专业执业助理医师,助手**(常德浦元医院临床内科专业执业助理医师)和护士廖**(常德浦元医院护士)杨**给患者华**注射腰麻6分钟后,患者华**平卧,消毒后开始阑尾切除手术,一两个小时后,术中韩**医生未在正常位置找到阑尾,杨**打电话叫来曾**上会诊,曾*摸到了阑尾尖端。然后,韩**和患者家属谈话后,经患者家属同意后,韩**就终止了手术,患者华**的阑尾未切除。术后谭**和杨**医生开出临时医嘱和长期医嘱,在常德浦元医院术后治疗、护理10天,10月24日患者华**主动要求转院治疗,出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伴局限性腹膜炎;手术后切口感染;盲肠憩室炎。

现查明:1.当事人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常德浦元医院)使用内科执业医师杨**和内科执业助理医师谭**对患者华**开展外科诊疗活动。

2.当事人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常德浦元医院)在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方面,具体体现在华**病历资料(术前讨论记录术者韩**没有签名;手术记录没有麻醉操作人杨**签名);反映出该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安全措施不健全,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一)书证:

1.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医疗机构的主体资格;

2.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医疗机构是一家独立承担主体责任的营利性医疗机构;

3.法定代表人张斌本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

4.杨**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医师资格证》和《医师资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杨**的真实身份,持有临床内科专业的执业医师的行医资格。

5.谭**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医师资格证》和《医师资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谭**的真实身份和持有临床内科专业的执业助理医师的行医资格。

6.韩**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医师资格证》和《医师资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韩**的真实身份和持有临床外科专业主任医师的行医资格

7.杨**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医师资格证》和《医师资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杨**的真实身份和持有麻醉专业执业助理医师的行医资格

8.曾*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医师资格证》和《医师资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曾*的真实身份和持有临床外科专业主任医师行医资格。

9.患者华**提供的《医疗纠纷投诉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常德浦元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安全措施不健全,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证明华**在常德浦元医院进行阑尾炎切除手术不成功,造成了身体伤害,产生了医疗纠纷,实名投诉了常德浦元医院。

10.法定代表人张斌提供的华**与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医疗纠纷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医疗机构积极与患者华**沟通,主动退赔,属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11.法定代表人张斌提供的华**与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的《民事裁定书》(2025)湘0703民特52号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医疗机构与华**于2025年1月21日经常德市鼎城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二)物证:

1.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常德浦元医院)提交的相关华**的病历资料复印件一份(共43张):证明内科医师杨**和内科助理医师谭**对患者华**开展外科诊疗活动;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常德浦元医院)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三)当事人的陈述:

法定代表人张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与常德浦元医院是同一个主体;承认杨**和谭**是本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证明该医疗机构积极与患者华**沟通,主动退赔。

(四)证人证言:

1.杨**《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自己持有临床内科专业执业医师对患者华*毅开展外科诊疗活动;

2.谭**《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自己持有临床内科专业执业助理医师资质,对患者华**开展外科诊疗活动,参与了患者华**阑尾炎切除手术。

3.韩**《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韩**多点执业在常德浦元医院,是患者华**阑尾炎切除手术的主刀医生,华**的阑尾未切除;证明本人没有参加术前讨论。

4.杨**《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杨**是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麻醉专业执业助理医师,是患者华**阑尾炎切除手术的麻醉医生,华**的阑尾未切除。

5.曾*《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曾*是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外科主任医师,没有办理多点执业,协助术者韩**参与患者华**阑尾炎切除手术,华**的阑尾未切除。

(五)视听资料:

行政执法记录1份:证明本案执法过程的合法性;

(六)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5-1-008);由当事人张斌签字确认。

证明当时现场检查的真实情况;证明了患者华**病历资料的真实性以及华**与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和《民事裁定书》的真实性。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及证人签字确认属实,本局依法予以采信,应确认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常德浦元医院)的违法事实成立,应予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5年4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常鼎卫医罚告字〔2025〕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斌对本机关下达的处罚事先告知表示积极配合,并当场签字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本局已于2025年4月14日组织了合议,合议一致认为:你单位使用内科执业医师杨**和内科执业助理医师谭**对患者华**开展外科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湘卫发〔2024〕3号第一章第五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违法行为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对你单位使用内科执业医师杨春山和内科执业助理医师谭业颖对患者华红毅开展外科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合议认为:你单位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具体体现在华**病历资料(术前讨论记录术者韩**没有签名;手术记录没有麻醉操作人杨**签名);术者韩**没有参加术讨论,反映出该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安全措施不健全,你单位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湘卫发〔2024〕3号第一章第六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违法行为三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

鉴于你单位积极与患者华**沟通,化解医疗纠纷主动退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综合考量,对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常德浦元医院)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作出:1.警告;2.罚款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对你单位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局作出:1.警告;2.罚款壹万伍千元(¥1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其他相关当事人另案处理。                                                           

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阳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5月7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执法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5.《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6.《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7.《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

8.《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24版)湘卫发〔2024〕3号第一章第五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使用1至2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处罚标准: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形:使用3至4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处罚标准:并可以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5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并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9.《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24版)湘卫发〔2024〕3号第一章第六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违法行为三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三、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处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1项以上6项以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情形: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6项以上10项以下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情形:①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10项以上的;②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①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②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5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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