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消罚字〔2025〕2号
被处罚人:佛山市顺德区明盛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98188577G,住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樵路良教北一广松西(原昌华五金厂),法定代表人:何锦明。授权委托人:蒋立志,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岁,住址:湖南省邵东县界岭乡新茶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5**********3334,常德市恒利通酒店用品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中专文化,联系电话:1361742****。
常德市鼎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025年4月份的安全生产排查中发现,鼎城区鼎丰食堂(疾控食堂)使用的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明盛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YTD-910、YTD398A消毒柜未见张贴铭牌。根据此线索,2025年4月8日,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常德市恒利通酒店用品销售有限公司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卖场大厅内摆放有你公司生产的消毒保洁柜(产品名称:高温食具消毒柜、型号:RTD-380A、公司名称:佛山市顺德区明盛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常德市恒利通酒店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常德天龙酒店用品城)提供的你公司发货单(发货日期:2024.08.03、2024.08.25;产品型号及名称:明盛RTD-910A型钢双门高温食具消毒柜)。常德市恒利通酒店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常德天龙酒店用品城)提供了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未能提供上述四款消毒柜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因消毒柜属于消毒产品中的第二类(消毒器械)。根据上述线索,通过《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未查询到你公司相关产品的备案信息。我局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查处。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公司经营销售的消毒柜,是属于第二类消毒产品(消毒器械),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你公司通过线上将消毒柜销售到我辖区的常德市恒利通酒店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常德天龙酒店用品城),型号:YTD-910单价为600元,共一台;型号:YTD398A单价为350元,共一台;型号:RTD-380A单价为650元,共一台;产品型号及名称:明盛RTD-910A型钢双门高温食具消毒柜单价为1530元,共二台。你公司销售给常德市恒利通酒店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常德天龙酒店用品城)的各种型号的消毒柜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备案,违法所得为466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一)书证:1.安全生产排查表复印件(1份)、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份)、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4.张志清、蒋立志、何锦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5.协助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6.《授权委托书》(2份)、7.销售核查说明函(1份)、8.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3份)、9.销售出库单(2份)、10.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二)视听资料:1.现场照片(6张);(三)电子数据:1.《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截图(1份);(四)当事人陈述:授权委托人蒋立志的《询问笔录》(1份);(五)证人证言:张志清、蒋立志的《询问笔录》(2份);(六)现场笔录:1.现场笔录(编号:2025-3-40、2025-3-41)(2份)、2.《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5-3-40)(1份)。
2025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已向你公司授权委托人蒋立志现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授权委托人蒋立志当场表示愿意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益,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内消毒产品的经营行为,保障广大群众买到合格的消毒产品,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保障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严厉打击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违法行
为,强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法制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因你公司是生产单位,经营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你公司经营销售的消毒柜是用于碗筷、餐具、生活用具的消毒。如不合格,可能导致传染病的传播、流行。若消毒柜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对公共卫生健康造成以下后果:1.杀菌不彻底:劣质消毒柜由于技术缺陷和设计不合理,杀菌区域覆盖不足,存在许多消杀死角,无法彻底灭活顽固有害病菌。这会导致消毒后的物品仍残留致病微生物,增加感染的风险。2.有害物质残留:部分消毒柜在消毒过程中会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如甲醛、刺激性气体和异味。这些物质不仅污染环境,还可能附着在生活用具上,长期接触可能对健康造成损害。3.辐射超标:为了降低成本,一些消毒柜使用不合规的材料,如含汞灯珠和低质金属内胆。这些材料在运行时会产生大量电磁辐射和有害射线,远超安全标准,长期暴露会降低免疫力,增加慢性疾病风险。4.紫外线泄露:密封性能不佳的消毒柜在使用过程中会出现漏风现象,导致紫外线外泄。这不仅会削弱消毒效果,还可能直接照射到人体皮肤和眼睛,对婴幼儿和孕妇的健康危害更大。5.异味刺鼻:劣质材料在高温或紫外线照射下容易分解出有害物质,产生刺鼻异味。这些异味不仅污染生活用具,还可能引发不适和健康问题。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你公司在回函中未如实提供销售记录,但处理该案授权委托人蒋立志能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如实说明销售记录。你公司虽然提供了3份《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但是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未查询到你公司相关产品的备案信息。因评价与备案是一个完整的程序,你公司未完成备案。由此,你公司经营销售的消毒柜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为惩治相关违法行为,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或卫生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一)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的规定判定,你公司经营销售的消毒柜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卫发〔2024〕3号)第三章《传染病防治类》,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裁量基准】1.一般情形: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但能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并消除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从重情形:①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或不消除危害后果的;②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标准:①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进行裁量,考虑到你公司授权委托人能积极配合调查。由此,认定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形。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你公司通过线上将消毒柜销售到我辖区的常德市恒利通酒店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常德天龙酒店用品城),销售总价格为4660元。我局认定违法所得为4660元。2025年5月22日,我局已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合议形成一致处理意见后,经本局审批同意,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肆仟陆佰陆拾元整(4660元);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9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