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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关于对《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5-06-13 10:08 信息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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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局草拟了《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6月13日-2025年7月13日,共31天。

二、意见反馈方式

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

地址: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

电子邮箱:2593793871@qq.com

联系电话:0736-7376190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附件: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

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常德市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有关事项的函》(湘环函〔2025〕2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划定秸秆禁烧区、限烧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区范围

(1)鼎城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的城区实体地域及外围5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2)石长铁路、黔张常铁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3)常张高速、二广高速、杭瑞高速公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4)G207、G319、S317、S311、S307、S233、S314、S224、S313、S240、S315,共计11条国(省)公路干线沿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5)常德桃花源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6)除上述范围涉及的乡镇(街道)外,综合考虑耕地状况、焚烧实际和综合利用条件等,将以下区域划为禁烧区:

1.蔡家岗镇、石板滩镇、灌溪街道、双桥坪镇、周家店镇、石公桥镇、镇德桥镇、牛鼻滩镇、韩公渡镇、中河口镇、蒿子港镇、十美堂镇、红云街道、玉霞街道、郭家铺街道、斗姆湖街道、许家桥回族维吾尔族乡、草坪镇、谢家铺镇、及西洞庭管理区金凤街道、龙泉街道、祝丰镇区域内的全部耕地。

2.花岩溪镇:金家坊社区、吴家坝社区、青龙嘴社区全域;湖江坪村1组、2组、3组、4组;逆江坪社区2组、3组、4组、5组、6组、7组、8组;新庵冲村1组、2组、3组、4组、5组(红岩组以北区域)、8组、9组、10组(进寨冲路以西区域);廖花河村7组;茄子冲村1组、2组、3组、4组、5组、6组、7组;黄壁坪村1组、2组、3组、4组、5组、6组、7组、8组;荆树湾村3组、7组、8组;党家庵村1组、2组、3组、4组、5组、6组、7组;铁山坪村1组、2组。

3.黄土店镇:红岩嘴村、桃花庵村、官仓村、白岩冲村、湖堤村、下街社区、街道居委会、回龙桥村、上街社区、新桥村、竹清潭村全域;沧浪坪村2组、3组、4组、6组、7组、8组、9组;沧山村1组、2组、3组;砂田溪村1组、2组、3组、4组、5组、6组、8组、9组;黄土坡村1组、2组、3组、4组、5组、6组、7组、8组、9组、10组、11组;清水冲村1组、2组、3组、4组、5组、6组、7组、8组;钱家坪村3组、4组、5组、6组、7组、8组、9组、10组;云峰村2组、3组;陡水坡村3组、4组、5组、6组、7组、8组、9组、10组、11组;金城堡村3组、4组、5组、6组、7组、8组、9组、10组、12组、13组、14组;金霞山村2组、3组、4组、6组、7组、8组、9组、10组;凉水井村1组、2组、3组、4组、5组、6组、7组、8组、9组(高达兴至莫富培道路以南区域、高顺开至赵志胜道路以南区域)、10组(高顺开至梁兴国道路以东区域)。

4.尧天坪镇:喜洋村、烟云山村、伍福桥社区、尧天坪村、田坪村、发旺桥村、花园岗社区、官坊湾村全域;双合桥村5组(陈家冲:胡新国房屋以下至黄壁坪村区域);下午冲村11组和12组(渡槽往上两边冲);万寿山村1组和2组(原万新村);花莲冲村11组(原张家嘴组);朱家冲村5组(书房元区域)、8组(刘家溶区域)、9组、10组。

5.花岩溪国家森林管理处:区制茶厂稻屋冲和广德冲。

二、限烧区范围

花岩溪镇、黄土店镇、尧天坪镇、花岩溪国家森林管理处禁烧区外的耕地。

三、管控要求

(一)禁烧区

1.秸秆禁烧区内实行强制性、常态化禁烧管理政策,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露天焚烧秸秆。对经检疫确需通过焚烧处理病虫害的秸秆,在区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取安全可控措施后,可以有序焚烧。

2.秸秆禁烧区要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标明“秸秆禁烧区”字样。

(二)限烧区

限烧区内,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街道)以村为单位开展分区域、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并加强指导、巡查和管控,防止发生大气污染事故和火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1.限烧区及下风向区域相关城市实测已达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

2.预测限烧区内相关城市未来48小时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或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

3.限烧区内18:00至次日9:00的夜间时段;

4.限烧区内出现小风(小于2级)、静稳等不利于大气扩散的天气;

5.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形。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执行中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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