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医罚字〔2025〕8号
当事人:杨*山,男,74岁,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240119******4095
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庆丰居委会*组
联系电话:1380736****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接到患者华*毅投诉: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24日,患者华*毅在常德浦元医院进行阑尾炎切除术,手术失败,并发生院感。常德浦元医院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已立案处理,在调查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常德浦元医院)的违法行为案件中,进行合议程序,认为医生杨*山涉嫌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鼎城区卫生健康局于2025年4月10日,正式予以立案,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杨*山进一步调查,2025年5月27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核实:杨*山系执业医师,《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类别:临床、执业范围:内科专业。2024年10月14日,患者华*毅在常德浦元医院行阑尾切除术,术后华*毅在该医院住院治疗,2024年10月24日,华*毅从常德浦元医院出院。2024年10月14日,杨*山参加且主持了华*毅在常德浦元医院行阑尾切除术术前讨论。术后华*毅在该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杨*山为华*毅开具了医嘱。2024年10月24日,杨*山为外科手术后患者华*毅开具了“姓名:华*毅,性别:男性,年龄:32岁,科室:住院外科(一),入院时间:2024-10-14,出院时间:2024-10-24,出院诊断:1.急性阑尾炎;2.局限性腹膜炎,出院医嘱: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的《常德浦元医院出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以上杨*山于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24日期间,为患者华*毅开展外科诊疗活动的行为系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的违法行为。杨*山系常德浦元医院主要负责人且时任该医院住院部主任,负责常德浦元医院的业务工作,杨*山为患者华*毅开展外科诊疗活动的违法所得无法查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一)书证:
1.杨*山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杨*山的真实身份和持有临床内科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
2.患者华*毅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华*毅的真实身份。
3.张*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张*的真实身份。
4.谭*颖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扫描件各一份证明:谭*颖的真实身份和持有临床内科专业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5.廖*林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廖*林的真实身份和持有护士执业资格。
6.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常德浦元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杨*山系常德浦元医院主要负责人;张*系常德浦元医院法定代表人;常德浦元医院批准的诊疗科目:内科、外科、麻醉科……。
7.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张*系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8.常德浦元医院提交的华*毅的住院病案复印件一份(共43张)证明:2024年10月14日,患者华*毅在常德浦元医院行阑尾切除术,术后华*毅在该医院住院治疗,2024年10月24日,华*毅从常德浦元医院出院;2024年10月14日,杨*山、谭*颖、廖*林三人参加了华*毅在常德浦元医院行阑尾切除术术前讨论;华*毅在常德浦元医院行阑尾切除术术后在该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杨*山为华*毅开具了医嘱。
9.患者华*毅提交的《常德浦元医院出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杨*山为外科手术后患者华*毅开具了“姓名:华*毅,性别:男性,年龄:32岁,科室:住院外科(一),入院时间:2024-10-14,出院时间:2024-10-24,出院诊断:1.急性阑尾炎;2.局限性腹膜炎,出院医嘱: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的《常德浦元医院出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
(二)当事人的陈述:
杨*山《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杨*山时任常德浦元医院住院部主任和持有临床内科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谭*颖系常德浦元医院住院部医生;廖*林时任常德浦元医院手术室护士;2024年10月14日,患者华*毅在常德浦元医院行阑尾切除术;2024年10月14日,杨*山主持了华*毅在常德浦元医院行阑尾切除术术前讨论,参加人员有杨*山、谭*颖、廖*林;华*毅在常德浦元医院行阑尾切除术术后在该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杨*山为华*毅开具了医嘱;2024年10月24日,杨*山为外科手术后患者华*毅开具了“姓名:华*毅,性别:男性,年龄:32岁,科室:住院外科(一),入院时间:2024-10-14,出院时间:2024-10-24,
出院诊断:1.急性阑尾炎;2.局限性腹膜炎,出院医嘱: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的《常德浦元医院出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
杨*山负责常德浦元医院的业务工作。
(三)证人证言:
1.患者华*毅《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常德浦元医院出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一份由华*毅提供的;华*毅于2024年10月14日在常德浦元医院行阑尾切除术且术后在常德浦元医院住院治疗。
2.张*《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张*系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常德浦元医院)法定代表人;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和常德浦元医院是同一个主体;杨*山系常德浦元医院业务负责人且时任常
德浦元医院住院部主任;谭*颖系常德浦元医院住院部医生;廖*林时任常德浦元医院住院部护士。
3.谭*颖《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谭*颖系常德浦元医院住院部医生和持有临床内科专业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杨*山时任常德浦元医院住院部主任;2024年10月14日,患者华*毅在常德浦元医院行阑尾切除术,术后华*毅在该医院住院治疗,2024年10月24日,华*毅从常德浦元医院出院;杨*山和谭*颖参加了华*毅在常德浦元医院行阑尾切除术术前讨论。
4.廖*林《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廖*林时任常德浦元医院手术室护士和持有《护士执业证书》;杨*山时任常德浦元医院住院部主任;谭*颖系常德浦元医院住院部医生;2024年10月14日,患者华*毅在常德浦元医院行阑尾切除术;2024年10月14日,杨*山、谭*颖、廖*林三人参加了华*毅在常德浦元医院行阑尾切除术术前讨论。
(四)视听资料:
行政执法记录一份,证明本案执法过程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证人确认属实,本局依法予以采信,应确认杨*山的违法事实成立,应予行政处罚。
本局已于2025年6月19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鼎卫医罚告字〔2025〕8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当场签字确认,并要求陈述、申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2025年6月26日,你来本局进行了陈述、申辩,提交了《本人陈述和申辩》,希望本局减轻或者从轻对你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陈述、申辩的诉求理由进行调查复核,制作了《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
2025年7月2日,本局对你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案组织集体讨论,达成了一致意见。
集体讨论认为: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24日期间,你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为患者华*毅开展外科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规定予以处罚。关于
你在本案中的违法所得,集体讨论认为:你系常德浦元医院主要负责人且时任该医院住院部主任,负责常德浦元医院的业务工作,你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为患者华*毅开展外科诊疗活动的违法所得无法查实。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湘卫发[2024]3号)“第一章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十三、违法行为: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时间不足6个月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予以你: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集体讨论认为:你陈述和申辩提出的诉求理由本局逐一核查。理由一:主要责任应在院方……。经调查复核,本局已对院方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你作为院方主要负责人且时任住院部主任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术前讨论制度是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之一。一共三人参加了患者华*毅在常德浦元医院行阑尾切除术术前讨论,分别是杨*山(内科医生)、谭*颖(内科医生)、廖*林(护士),在主刀医生未参与也无其他外科医生参与的情况下,你主持了该术前讨论,此行为系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的违法行为;理由二:你没有直接参加手术……。经调查复核,情况属实,没有证据证明你参加了患者华*毅在常德浦元医院行阑尾切除手术;理由三:你没有给病人造成不良后果……。经调查复核,你对患者华*毅的术前讨论、术后开具医嘱涉及用药是否造成不良后果,未经鉴定无法查实。本局于2025年6月19日向你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常鼎卫医罚告字〔2025〕8号),拟对你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已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湘卫发[2024]3号)的从轻情形。
根据调查复核情况,你来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希望卫生行政部门减轻或从轻对你的行政处罚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依法不予减轻行政处罚。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充分考虑了你的主观意图、采取手段、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本局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经局领导审批同意,除责令立即改正之外,决定予以你: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阳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