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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医罚字〔2025〕9号

2025-07-04 15:59 信息来源: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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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杰,汉族,男,身份证号码:43242119****2831,住址:鼎城区红云街道红云社区顺沅南金城*期,联系电话:13875029****,系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麻醉医生。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接到患者华*毅投诉: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24日,患者华*毅在常德浦元医院进行阑尾炎切除术,手术失败,并发生院感。常德浦元医院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已立案处理,在调查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常德浦元医院)的违法行为案件中,进行合议程序,认为麻醉医生杨*杰涉嫌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执业活动。鼎城区卫生健康局已于2025年4月8日正式立案。

经调查核实:杨*杰持有麻醉专业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常德市第六人民医院。

2024年10月14日,杨*杰在常德浦元医院为患者华*毅进行阑尾切除术中主要实施术前腰麻,未参加过术前讨论,没有得到任何实际报酬;杨*杰在患者华*毅住院病历麻醉记录麻醉者、麻醉知情同意上麻醉医生签名处上签名周*英。

现查明:1.杨*杰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为患者华*毅开展麻醉诊疗活动;

2.杨*杰在患者华*毅住院病历上伪造麻醉医生周*英签名;

3.关于违法所得无法查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一)书证:

1.杨*杰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麻醉专业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和注册执业地点。

2.患者华*毅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华*毅的真实身份。

3.张*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证明张*系常德浦元医院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

4.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张*系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5.常德浦元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杨*山系常德浦元医院主要负责人和张*系常德浦元医院法定代表人。

6.谭*颖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扫描件复印件一份,证明谭业颖的真实身份。

7.曾*芳提供的周*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周*英麻醉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各一份,证明周*英的真实身份。

8.曾*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曾*的真实身份。

9.韩*平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扫描件复印件一份:证明韩*平的真实身份。

10.廖*林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廖*林的真实身份。

11.常德浦沅医院曾*芳提供的证明材料一份:证明曾*芳的真实身份。

(二)物证:

1.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常德浦元医院)提交的华*毅的病历资料复印件一份(共43张):证明患者华*毅于2024年10月14日在常德浦元医院住院并开展了阑尾切除术全过程;

2.杨*杰提交的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医务部开具的证明材料一份,证明杨*杰注册地址未变更的原因。

(三)当事人的陈述:

杨*杰《询问笔录》二份:证明杨*杰时任常德第四人民医院麻醉科医生,在没有办理多点执业注册的情况应常德浦沅医院老板娘鲜*琼的邀请于2024年10月14日参与了患者华*毅在常德浦元医院阑尾切除术中为患者实施术前腰麻;证明杨*杰伪造医学文书,未获得任何报酬的事实。

(四)证人证言:

1.患者华*毅《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华*毅在2024年10月14日常德浦元医院行阑尾切除术实施了术前麻醉的事实。

2.张*《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张*系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常德浦元医院)法定代表人;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和常德浦元医院是同一个主体;杨*山系常德浦元医院主要负责人且时任常德浦元医院住院部主任;谭*颖系常德浦元医院住院部医生;廖*林时任常德浦元医院住院部护士事实。

3.谭*颖《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谭*颖全程参与了患者华*毅在常德浦元医院行阑尾切除术,麻醉医生是杨*杰。

4.廖*林《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廖*林全程参与了华*毅在常德浦元医院行阑尾切除术全过程,麻醉医生是杨麻的事实。

5.韩*平《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韩*平是2024年10月14日华*毅手术的主刀医生和麻醉医生是杨*杰的事实。

6.曾*《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在患者华*毅阑尾切除手术中途是麻醉医生杨*杰打电话邀请来手术台上会诊的事实。

(五)视听资料:

行政执法记录一份:证明本案执法过程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分别经证人签名签章予以确认。

本局已于2025年6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常鼎卫医罚告字〔2025〕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对本机关下达的处罚事先告知表示积极配合,并当场签字要求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本局在2025年7月2日组织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集体讨论认为:1.你持有麻醉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注册的执业地点是常德市第六人民医院(现已合并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而你在常德浦元医院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集体讨论认为:2你在浦元医院住院患者华*毅住院病案上伪造麻醉医生周*英签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基于以上综合考量,本局对你(单位)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为患者华*毅开展麻醉诊疗活动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湘卫发[2024]3号)“第一章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十三项违法行为: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时间不足6个月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因违法所得无法查处,除责令立即改正之外拟作出:1.警告;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二、杨*杰在患者华*毅住院病历上伪造麻醉医生签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件,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按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节第九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医师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涉及一名患者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其违法所得无法查实。除责令立即改正之外,拟作出:警告,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充分考虑了你(单位)的主观意图、采取手段、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综上所述,本局集体讨论形成一致处理意见,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决定对你(单位)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除责令改正之外,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阳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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