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医罚字〔2025〕10号
当事人:曾*,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040419******1033,住址: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心怡花城6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5752****。
本机关接到患者华*毅投诉: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24日,患者华*毅在常德浦元医院进行阑尾炎切除术,手术失败,并发生院感。常德浦元医院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已立案处理,在调查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常德浦元医院)的违法行为案件中,进行合议程序,认为当事人涉嫌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执业活动。于2025年4月8日受理并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取得执业医师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执业类别:临床;执业范围:外科专业。患者华*毅于2024年10月14日在常德浦元医院行阑尾切除术。2024年10月14日晚上,麻醉科医生杨*杰打电话给当事人,让去浦元医院帮忙。当事人上台后给患者摸了一下,患者阑尾位置比较高,因为是腰麻,无法继续完成手术。韩*平医生知道情况后就出去给患者家属谈话,要求结束手术。手术结束是由韩*平、当事人和一名女医生对患者进行的腹部切口缝合。
现查明:当事人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为患者华*毅开展外科诊疗活动,违法所得无法查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一)书证:
1.当事人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外科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和注册执业地点。
2.患者华*毅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证明华*毅的真实身份。
3.张*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证明张*系常德浦元医院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
4.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张*系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5.常德浦元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杨*山系常德浦元医院主要负责人和张*系常德浦元医院法定代表人。
6.谭*颖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扫描件复印件一份证明:证明谭*颖的真实身份。
7.廖*林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证明廖*林的真实身份。
8.杨*杰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证明杨*杰的真实身份。
9.韩*平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扫描件复印件一份证明:证明韩*平的真实身份。
(二)物证:
1.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常德浦元医院)提交的华*毅的病历资料复印件一份(共43张):证明患者华*毅于2024年10月14日在常德浦元医院行阑尾切除术;
2.当事人提交的通话记录复印件一份(共1张):证明2024年10月14日21:22分到22:06之间当事人与杨*杰之间多次通话记录事实。
(三)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时任常德第四人民医院普外科一科主任医师;在没有办理多点执业注册的情况应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麻醉医生杨*杰的邀请于2024年10月14日晚上参与了患者华*毅在常德浦元医院阑尾切除术中台上会诊及辅助手术。
(四)证人证言:
1.患者华*毅《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华*毅于2024年10月14日在常德浦元医院行阑尾切除术和术中喊来其它医生来台上会诊事实。
2.张*《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张*系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常德浦元医院)法定代表人;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和常德浦元医院是同一个主体;杨*山系常德浦元医院主要负责人且时任常德浦元医院住院部主任;谭*颖系常德浦元医院住院部医生;廖*林时任常德浦元医院住院部护士事实。
3.谭*颖《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谭*颖全程参加了患者华*毅在常德浦元医院行阑尾切除术和知晓术中喊来了当事人做台上会诊事实。
4.廖*林《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廖*林全程参加了华*毅在常德浦元医院行阑尾切除术和知晓术中喊来了一名非本院医生做台上会诊事实。
5.韩*平《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韩*平是2024年10月14日华*毅手术的主刀医生和知晓术中杨*杰喊当事人来台上会诊的事实。
6.杨*杰《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杨*杰在患者华*毅阑尾切除手术中途打电话邀请当事人来台上会诊事实。
(五)视听资料:
行政执法记录一份:证明本案执法过程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证人确认属实,本机关予以采信,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5年6月16日组织了合议,并于2025年6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鼎卫医罚告字〔2025〕10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当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但6月22日当事人又上交了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对拟作出行政处罚提出了申辩。经调查复核,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在告知时已做了充分考虑。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为患者华*毅开展外科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湘卫发[2024]3号)“第一章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十三、违法行为: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时间不足6个月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鉴于当事人立案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是第一次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同时也时出于一个医生的使命参与了这个手术,并建议终止手术,避免了更严重后果的发生。由于该手术没有成功,且发生医疗纠纷,其违法所得无法查实。经本机关集体讨论,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减轻处罚。经局领导审批
同意,除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五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限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