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医罚字〔2025〕11号
当事人:韩*平,公民身份号码:43242519****1632
住址:临澧县安福镇人民街*号,工作单位: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
案发地址: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867368****
鼎城区卫健局接到患者华*毅投诉举报,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24日,患者华*毅在常德浦元医院进行阑尾炎切除术,手术失败,并发生伤口感染。鼎城区卫健局因常德浦元医院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立案处理。
鼎城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在调查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常德浦元医院)的违法行为案件中,进行合议程序,认为当事人韩*平涉嫌违法行为。鼎城区卫健局于2025年4月10日正式予以立案,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继续对韩*平进行询问调查,2025年6月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核实:1.未履行术前讨论义务:2024年10月14日患者华*毅确诊急性阑尾炎需手术治疗。根据常德浦元医院医院病历资料(病历号0003507),该手术按规定需经术前讨论,由该医院负责人杨*山主持,但术者韩*平未参加华*毅阑尾炎手术术前讨论;
2.术中操作违反技术规范:韩*平在手术中发现患者华*毅阑尾异位,因操作困难未切除阑尾即结束手术。术后患者华*毅术后转院到常德市第一中医院检查阑尾较粗,确认阑尾没有切除。
3.直接损害后果:患者华*毅术后感染,转院到常德市第一中医院,
造成患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等不良后果(医院已赔偿患者人民币肆万元的赔偿协议及华*毅与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的《民事裁定书》)。关于违法所得的核查,当事人没有得到实际报酬,按照无违法所得计算。
当事人韩*平未按照规定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违法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一)书证:
1.韩*平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真实身份。
2.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韩*平《多点执业备案表》复印件一份,证明韩*平申请办理了常德浦元医院多点执业备案。
3.韩*平提供的《医师执业证》和《医师资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韩*平持有临床外科专业主任医师的行医资格。
4.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医疗机构是一家独立承担主体责任的营利性医疗机构;
5.法定代表人张*本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
6.谭*颖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医师执业证》和《医师资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谭*颖的真实身份和持有临床内科专业的执业助理医师的行医资格。
7.韩*平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医师执业证》和《医师资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韩*平的真实身份和持有临床外科专业主任医师的行医资格。
8.杨*杰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医师执业证》和《医师资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杨*杰的真实身份和持有麻醉专业执业助理医师的行医资格。
9.曾*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医师执业证》和《医师资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曾*的真实身份和持有临床外科专业主任医师行医资格。
10.患者华*毅提供的《医疗纠纷投诉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常德浦元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安全措施不健全,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华*毅在常德浦元医院进行阑尾炎切除手术不成功,造成了身体伤害,产生了医疗纠纷,实名投诉了常德浦元医院。
11.法定代表人张*提供的华*毅与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医疗纠纷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医疗机构积极与患者华*毅沟通,主动退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患者造成了不良后果;
12.法定代表人张*提供的华*毅与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的《民事裁定书》(2025)湘0703民特52号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医疗机构与华*毅于2025年1月21日经常德市鼎城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患者造成了不良后果。
13.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常德浦元医院)提交的相关华*毅的病历资料复印件一份(共43张),证明韩*平患者华*毅阑尾炎切除手术的主刀医生,作为术者没有参加患者华*毅阑尾炎切除手术的术前讨论,逃避了术前评估程序;术中华*毅的阑尾未切除;
(二)当事人的陈述:
韩*平《询问笔录》两份,证明韩*平多点执业在常德浦元医院,是患者华*毅阑尾炎切除手术的主刀医生,华*毅的阑尾未切除;本人只是做了台前会诊,没有参加术前讨论,存在主观过错;本人没有得到实际报酬。
(三)证人证言:
1.谭*颖《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自己持有临床内科专业执业助理医师资质,对患者华*毅开展外科诊疗活动,参与了患者华*毅阑尾炎切除手术;韩*平是患者华*毅阑尾炎切除手术的主刀医生,华*毅的阑尾未切除。
2.杨*杰《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杨*杰是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麻醉专业执业助理医师,是患者华*毅阑尾炎切除手术的麻醉医生;韩*平是患者华*毅阑尾炎切除手术的主刀医生,华*毅的阑尾未切除。
3.曾*《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曾*是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外科主任医师,没有办理多点执业,协助术者韩*平参与患者华*毅阑尾炎切除手术,华*毅的阑尾未切除。
4.华*毅《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华*毅在常德浦元医院进行阑尾炎手术,华*毅的阑尾未切除,转院时伤口化脓,造成了身体伤害。
(五)视听资料:
行政执法记录1份:证明本案执法过程的合法性;
(六)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5-1-008);由当事人张*签字确认。
证明:当时现场检查的真实情况;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在手术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患者华*毅病历资料的真实性以及华*毅与常德浦元医院有限公司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和《民事裁定书》的真实性。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及证人签字确认属实,本局依法予以采信,应确认当事人韩*平的违法事实成立,应予行政处罚。
本局已于2025年6月20日向你送达了常鼎卫医罚告字〔2025〕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对本机关下达的处罚事先告知当场签收,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意见记录栏签署陈述、申辩意见。
2025年6月27日,你向本局提出了陈述、申辩要求,递交了《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你的工作单位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递交了《关于我院普外一科依法执业违规问题的自查整改报告》,本局充分听取了你和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的意见,并进行了陈述申辩复核。根据调查复核,当事人提出在罚款金额从轻处罚的理由部分属实。
本局在2025年7月2日组织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集体讨论充分考虑了你的陈述、申辩理由。你提出陈述、申辩的第二条理由:你主动做出临时终止手术决策,基于当时条件,及时叫停手术,避免了该事件朝不可控的方向发展。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形成你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你提出陈述、申辩的其余六条理由均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集体讨论一致认为:1.你作为华*毅阑尾炎切除手术的术者,没有参加术前讨论,即行手术。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规定。《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国卫医发〔2018〕8号,八、术前讨论制度(二)基本要求1.除以紧急抢救生命为目的急诊手术外,所有住院患者手术必须实施术前讨论,术者必须参加。患者华*毅当时并未处于生命垂危状态,不属于以紧急抢救生命为目的急诊手术,你作为华*毅阑尾炎切除手术的主刀医生,没有参加术前讨论,即行手术,直接违反了核心制度。术前讨论本应评估患者阑尾解剖结构异常,制定针对性手术方案,未术前讨论导致手术失败,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集体讨论认为:2.你对患者华*毅阑尾炎手术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的规定。
集体讨论认为:3.你在手术中发现患者华*毅阑尾异位,没有采取合理处置(中转开腹或请会诊)与患者家属简单口头沟通后,直接放弃手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二)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的规定。
你是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外科主任医师,已经完成了常德浦元医院多点执业备案登记,明知该医院手术室和医务人员实际能力水平。你作为患者华*毅阑尾炎手术的术者,没有参加术前讨论评估风险程序,却对患者华*毅采用了阑尾炎开腹手术,而不是腹腔镜手术或者保守治疗。你在术中发现患者华*毅阑尾异位,电话私自邀请医生曾*(另案处理)协助手术,还是不能切除阑尾,与患者家属简单口头沟通后,直接放弃手术。术后第三天(而不是24小时以内),你只对患者华*毅进行了一次亲自诊治,与患者华*毅切口的感染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患者华*毅手术后切口感染,在常德浦元医院住院10天后转院到常德市第一中医院继续治疗,出院后患者华*毅亲自来到本局实名投诉。在本案调查终结之前,患者华*毅得到赔偿款之后,还没有做阑尾炎第二次手术。合议一致认为,你的行为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华*毅实施不合理、不必要的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理应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故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规定予以处罚。
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湘卫发〔2024〕3号第一章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十一、违法行为: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价值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价值1万元以下的,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3人次以下的。……
综上所述,经本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作出:1.警告;2.罚款壹万壹仟元(¥1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阳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7月4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执法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十三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救治患者,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措施;
(二)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
(三)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五)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5.《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
6.《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湘卫发〔2024〕3号第一章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十一、违法行为: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裁量基准】
1.从轻情形: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价值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价值1万元以下的,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3人次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情形: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价值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价值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3人次以上5人次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价值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价值3万元以上的;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5人次以上的;造成医疗事故的;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死亡或者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等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