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医罚字〔2025〕13号
被处罚人:何*、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村*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506X;系原鼎城区蓝丝带美容中心经营者;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3MADEK8RL87(鼎城区蓝丝带美容中心已于2024年12月31日办理注销登记);原鼎城区蓝丝带美容中心经营场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永安社区花溪路412号;联系电话:1760736****。
案情介绍:鼎城区蓝丝带美容中心(以下简称“鼎城蓝丝带”)于2024年3月13日办理注册登记,11月11日办理《卫生许可证》,12月31日办理注销登记。其经营范围包括:生活美容等。2024年10月28日,群众举报鼎城区蓝丝带有非法行医行为。鼎城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于10月29日对鼎城蓝丝带开展了现场监督检查,现场发现有顾客李*玲正在接受盆底肌康复项目服务(鼎城蓝丝带对顾客使用多功能推车并配套阴道电极,将阴道电极放入顾客阴道内,接通仪器对阴道壁进行电刺激,指导顾客控制肌力力度和节奏,达到盆底肌康复目的,并生成盆底肌电评估报告)。鼎城蓝丝带经营场所内存放有12盒阴道电极产品,还有另一台同型号多功能推车。现场未见《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操作人员均为非医疗卫生技术人员。10月31日,鼎城区卫生健康局对此进行立案调查。11月8日,我局作出《公告》,通报鼎城蓝丝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前不得开展任何诊疗活动。10月29日、11月27日我局两次对鼎城蓝丝带作出《卫生监督意见书》。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鼎城蓝丝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顾客邓*兰正在接受盆底肌康复项目服务,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2025年1月6日,我局对鼎城蓝丝带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还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书》。2025年1月23日,我局向鼎城蓝丝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常鼎卫医罚字〔2025〕01号),并在鼎城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向社会进行了公示。经营者何*不服鼎城区卫生健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常鼎卫医罚字〔2025〕01号)决定,于2025年2月17日向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予以受理。2025年4月22日,我局收到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杨*庆支付私密部位产品费用9799.85元的违法所得的认定上存在有主要事实认定不清,作出了撤销鼎城区卫生健康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常鼎卫医罚字〔2025〕01号)的决定,并责令鼎城区卫生健康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经调查,宋*晶2024年4月8日在抖音络平台向“蓝丝带产后恢复中心”支付盆底肌康复项目费用898.99元,当日在鼎城蓝丝带进行盆底肌检测,后在鼎城蓝丝带接受盆底肌康复项目服务共10次。5月19日,“蓝丝带产后恢复中心桥南店”出具宋*晶的《盆底肌电评估报告》。顾客杨*庆提供了在何*经营的美容中心做“私密保养项目”的收款收据:金额9800元,和在何*提供的交易平台支付成功9799.85元的付费截图。
2024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李长胜、李进新检查发现在何*经营的美容中心仓库内的货架上存放有盒外包装标有“妇克荻”字样的产品,其中标有“02B”字样6盒,“03B”字样的5盒,再无其他相关信息标注。店长何*霞现场提供了产品套盒的外包装盒,外包装盒标注的信息有:品牌名称:妇克荻、《03抗菌型》;出品:广东彩之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广州震亨药业有限公司;许可证号:粤卫消证字〔2018〕第8007号;规格:3g×8支。品牌名称:妇克荻、《02抗病毒型》,其他信息标注与《03抗菌型》标注的相同。鼎城蓝丝带提供了顾客杨*庆的《私密调查跟踪档案》,档案中记录了建档日期:2023年10月13日;目前状况:外阴湿疣、宫颈肥大、发硬、管口糜烂等;设计疗程:02×13支、03×12支、10×1支;产品使用详情等信息,并有操作者“伍”、“宾宾”字样的签名。在顾客杨*庆提供的对其直接服务人员曾*的微信聊天截图中,曾*多次在微信中提醒顾客杨*庆来何*经营的美容场所进行“复查私密”、“上药药”等服务提示。
2024年12月6日,执法人员李长胜、姜莉、熊辉对鼎城蓝丝带开展检查,发现该美容中心正在为一名顾客邓*兰做盆底肌康复项目。店长提供了现场顾客邓*兰的《蓝丝带产后恢复中心桥南店盆底肌电评估报告》1份,评估时间:2024-12-06。店长也同时提供了顾客周*灿的《顾客消费表》、《蓝丝带产后恢复中心桥南店盆底肌电评估报告》各一份,顾客消费表中记录了开展盆底肌、骨盆等服务项目。记录的服务开始时间为:2023年4月30日。
何*经营的美容中心为顾客开展有盆底肌检测康复、私密部位检查上药等服务属于诊疗行为。伍*梅、曾*、翁*均为非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下列相关证据。
相关证据:
(一)书证:鼎城区卫监局举报受理登记表复印件(3份);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2份);3.何*、何*霞、宋*晶、杨*庆、周*灿、伍*梅、翁*、曾*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共7份);4.合作协议复印件(2份);5.收款收据(N0:0001356)复印件(1份)、电子发票(NO:24432000000146233913)、(NO:24434000000000440722)、(NO:24434000000000360365)复印件(3份)。6.《蓝丝带产后恢复中心桥南店盆底肌电评估报告》(5份);7.《产后护理档案表》2份;8.《私密调查跟踪档案》1份;9.对开展盆底肌康复活动是否属于医疗行为的专家论证会记录和论证结论各1份;10.公告(文号:常鼎卫公告〔2024〕1号);
(二)视听资料:1.物证照片17(张);顾客李*玲的调查录音(20241120150517),时长5分43秒;
(三)电子数据:1.执法记录仪(用户编号:WJ0001;用户编号:WJ0002);2.杨*庆与曾*的微信聊天截屏(4份)、抖音平台截图(3份);3.周*灿与蓝丝带孕产生殖养护|桥南店聊天微信截屏(2份);4.宋*晶提供抖音平台截图及相关资料(18份);5、在全国消毒产品信息平台查询的信息截图2份(其中广东彩之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震亨药业有限公司各一份)。
(四)当事人陈述:何*的《询问笔录》(3份)、何*霞的《询问笔录》(3份)、翁*的《询问笔录》(1份)、曾*的《询问笔录》(2份)、伍*梅《询问笔录》(1份)。
(五)证人证言:宋*晶的《询问笔录》(2份)、杨*庆的《询问笔录》和鼎城区蓝丝带美容中心对其开展“私密”护理项目的经过自述各(1份)、周*灿的《询问笔录》和鼎城区蓝丝带美容中心对其开展盆底肌康复活动的经过自述各(1份);
(六)物证:1.阴道电极:12盒;2.妇克荻:11盒(其中02B型6盒、03B型5盒)。
(七)现场笔录:1.现场笔录(编号:2024-3-160、2024-3-173、2024-3-176)(3份);2.《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4-3-160、2024-3-173、2024-3-176)(3份)、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3份)(文号:常鼎卫公证保决[2024]8、9号,常鼎卫消证保决[2024]20号)。
2025年6月23日,对该案组织了合议,合议认为:
一、何*经营的美容中心未经诊所备案擅自非法开展医疗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何*使用的工作人员翁*、曾*,以及产品公司售后人员伍*梅在其经营的美容场所对顾客开展了盆底肌检测康复、私密部位检查上药、对疾病作出判断,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等诊疗活动,且三人均为非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经查实的违法所得共为10698.84元。
在何*经营的美容中心内开展盆底肌康复活动时,该美容中心工作人员将阴道电极放入顾客的阴道内,接通仪器对阴道壁进行电刺激,通过生物反馈等手段,达到改善盆底肌肉功能、预防和治疗盆底功能障碍性疾病(如尿失禁等)目的,并生成有盆底肌电评估报告。执法人员在该美容中心内发现供顾客使用的阴道电极及配套使用多功能推车。店长何*霞提供了《顾客消费表》、《蓝丝带产后恢复中心桥南店盆底肌电评估报告》,顾客消费表中记录有开展盆底肌项目的工作情况,并有曾*、翁*的工作记录签名。通过对曾*、翁*的调查询问,两人均承认在店长的安排下对顾客开展了盆底肌康复的直接护理服务。顾客宋*晶提供有在蓝丝带抖音平台支付开展盆底修复项目的付费898.99元交易完成的记录。
何*经营的美容中心给顾客杨*庆进行私密部位检查上药的非法医疗行为及违法所得认定。在给顾客杨*庆进行私密部位检查上药项目的非法医疗服务时,服务人员将顾的私密部位外阴部张开,将套有避孕套的阴道镜伸入阴道,通过电脑显示出阴道和宫颈的状况,根据私密部位状况制定治疗方案,使用妇克荻系列产品注入私密部位用作治疗。其目的是使顾客缓解病情,改善功能,属于诊疗行为。顾客杨*庆提供有与何*经营的美容中心工作人员曾*的微信聊天截图中,显示有曾*多次提醒杨*庆前来“复查私密”、“上药”等服务提示。经调查操作人员伍*梅,伍*梅承认为顾客杨*庆开展了私密部位检查、上药的实事。何*经营的美容中心提供了关于顾客杨*庆的《私密调查跟踪档案》,建档日期为2023年10月13日,记录了顾客杨*庆当时私密部位的状况为外阴湿疣、宫颈肥大、发硬、管口糜烂。针对当时状况设计了疗程并注入了产品进行治疗,对顾客私密部位进行有阶段性的复查,在产品的使用上有适时作出调整,有顾客服务操作人员“伍(伍*梅)”、“宾宾(曾*)”的签名。经调查询问操作人员曾*,其承认在伍*梅老师的指导或店长的安排下对顾客私密部位进行有注入妇克荻产品的操作工作。在鼎城蓝丝带仓库内的货架上发现存放有“02B”“03B”系列妇克荻产品。顾客杨*庆提供有何洋在2023年10月13日为其开据的蓝丝带“私密保养项目”的收款收据:9800.0元和交易平台支付成功9799.85元的付费截图。经调查询问经营者何*,其承认对杨*庆的私密部位的状况进行有私人定制服务,费用是9800.0元,在杨*庆支付服务费用时,
由何*在其开展经营活动的美容中心内向杨*庆出示的“武陵区摩力保健中心”的收款码(询问得知武陵区摩力保健中心当时也是何*管理的店子)进行收费,收款成功后何*给杨*庆开具了其经营美的容中心(蓝丝带孕产护理中心收据)的收费收据,金额为:9800元,并当日在何*经营的美容中心内对杨*庆进行了私密部位的检查和注入妇克荻产品的诊疗活动。当时,何*经营的美容中心所还未取得《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场所门店对外宣称的有“蓝丝带产后恢复中心”、“蓝丝带孕产护理中心”“蓝丝带桥南店”等名称,在场所未登记注册前,场所门店实际上也是何*个人在非法经营。2024年3月13日,经营者何*才取得《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名称为:鼎城区蓝丝带美容中心,经营者为何*,个体工商户。因此,合议认定何*收取的杨*庆支付的9799.85元服务费用,是其为顾客开展私密部位检查上药活动的违法所得。
二、在查实的证据中记载有何*经营的美容中心在2023年4月30日已开展有服务活动,距2024年10月29日检查时仍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时间在6个月以上,此违法行为属于从重情形。该美容中心在2024年11月11日才取得《卫生许可证》。顾客宋*晶反映在该美容中心内对其开展了纹眉、点痣项目,并陈述了不是该美容中心内工作人员操作的。经调查得知是该美容场所与第三方合作公司(北京凤凰美肤科技有限公司)签定协议,由第三方提供的服务。经营者何*、陪同人员何*霞均承认在该中心内对投诉人宋*晶开展有纹眉和产品点痣的活动。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与纹眉、点痣相关的设备和产品。
三、何*经营的美容中心销售并使用的妇克荻(消毒产品)的标签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销售包装标签上未标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厂名、厂址等内容,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卫生监督员在2024年11月29日,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平台内未查询到广东彩之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震亨药业有限公司关于妇克荻产品的相关备案信息(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四、投诉人周*灿称在何*经营的美容中心办理了一个9980.0元的超级会员促销卡,在每月的固定日期返还周*灿277元,其中可享受全年免费做三个项目,其选择了盆底肌康复、骨盆修复、古方药浴等项目。但周*灿没有提供相关的费用支付票据,因此,该美容中心对周*灿的盆底肌康复活动项目的违法所得无法具体确认。
在对现场顾客李*玲调查的过程中,现场顾客李*玲表示不情愿接受面对面调查,可通过电话沟通了解情况。通过电话沟通,现场顾客承认了在何*美容中心对她其开展了盆底肌康复等活动项目,并购买有套餐服务。由于其不愿意见面并提供相应证据,对其的相关支付费用无法认定。
何*经营的原美容中心为顾客开展盆底肌检测康复、私密部位检查上药等非法医疗行为的时间在6个月以上,伍*梅、曾*、翁*均为非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确认违法所得为10698.84元。
我局已于2025年7月4日,向何*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常鼎卫医罚告〔2025〕12号,现更正为文号:常鼎卫医罚告〔2025〕13号,不影响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内容)。执法人员当面向何*宣告了拟处罚的内容,何洋阅看后拒绝在送达文书上签字,两名执法人员在执法文书上进行了备注签名。同时,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何*于2025年7月11日,来我局进行了陈述、申辩,当执法人员在告知她享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时,何*当场表示申请李长胜和李进新两名执法人员回避。7月15日,何*来我局提出陈述与申辩要求,并口头表示不要求执法人员李长胜、李进新回避。执法人员当听取了何*的陈述与申辩,何*未要求听证。
何*在陈述、申辨时提交了由鼎城区灌溪街道溪沿社区出具的关于何*的贫困证明材料和减免罚款申请书。
2025年7月16日,鼎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召开了对何*经营的原鼎城蓝丝带未取得诊所备案许可擅自开展医疗活动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工作等案的案情集体讨论。认为:何*不属于贫困家庭,不在溪沿社区的低保名单中,也不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关于何*提出的经营亏损,启动整改,不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案件集体讨论认为:
何*经营的原美容中心为顾客开展盆底肌检测康复、私密检查上药等非法医疗行为的违法事实,且时间在6个月以上,擅自执业的人员伍*梅、护理人员曾*、翁*均为非医疗卫生人员,确认违法所得为10698.84元。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和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卫发〔2024〕3号,第一章:医疗服务管理类,第五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一、违法行为:诊所未经备案执业。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裁量基准:3.从重情形:①擅自执业6个月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②拒不改正的。处罚标准:①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②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何*的行为属于从重情形,除责令其改正外予以:没收违法所得10698.84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使用3至4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处罚标准:并可以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何*经营的原美容中心使用了3名非卫生技术人员,属于一般情形,按照一般情形予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本机关对何*经营的原美容中心作出除责令改正外,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698.84元,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伍*梅未取得医师资格为顾客开展私密检查、诊断、上药,曾*、翁*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为顾客开展私密部位上药、盆底肌检测康复等护理行为,均为非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另案处理。
何*经营的原美容中心使用的多功能推车涉嫌为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管理条理》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已于2024年12月31日移送至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何*经营的原美容中心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经营时间在6个月(2023年4月30至2024年10月29日)以上。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卫发〔2024〕3号)第四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三、违法行为: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裁量基准:3、从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6个月以上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进行裁量。何*经营的原美容中心擅自营业时间6个月以上,属于从重情形,本机关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何*经营的原美容中心销售使用的妇克荻(消毒产品)的标签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销售包装标签上未标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厂名、厂址等内容,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卫发〔2024〕3号)第六节《消毒管理办法》(二、违法行为: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
1.一般情形: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造成感染性疾病爆发的。处罚标准: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裁量,何*经营的原美容中心销售使用妇克荻(消毒产品)的行为属于一般情形。本机关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于2025年1月6日对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体现柔性执法的工作要求,同时也考虑社会经济普遍下滑,经营者经营确属不易的情况。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案情会议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经本局审批同意,对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分别裁量,合并处罚,除责令其改正外,给予: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698.84元;3、罚款人民币3万元;罚款1万元;罚款30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43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何*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9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