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医罚字〔2025〕14号
被处罚人:彭**,性别:男、民族:汉、年龄:55岁,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尧天坪镇*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242119******9113,中专文化,系鼎城区**中学的保安,联系电话:1587367****。
2025年8月5日,鼎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监局)收到预警信息: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录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尧天坪镇,有一位男性患者李**就诊,对其开展NS1抗原检测,结果呈阳性。当天武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监局)采集夫妻两人血样,送常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监局)开展登革热核酸检测,李**结果呈阳性,确诊为乙类传染病登革热。2025年8月3日、2025年8月4日,患者李**在彭**诊所(鼎城区**中学门卫室)有就诊经过。
根据此线索,2025年8月6日,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鼎城区**中学门卫室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时发现,该中学门卫室内存放有: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2支、葡萄糖注射液5支、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2支、氯化钠注射液2瓶、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头2副、压脉带1个。你现场未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提供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等。经初步查实,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曾在2004年11月22日至2009年11月21日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鼎城区**中学门卫室为患者李**有二次就诊输液的行为。我局于2025年8月11日立案查处。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在鼎城区**中学门卫室,于2025年8月3日、2025年8月4日二次为患者李**就诊输液,第一次收费70元,第二次收费60元,共计收费130元。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曾在2004年11月22日至2009年11月21日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属于擅自从事非法执业活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一)书证:1.疾控疫情通知复印件(1份)、2.彭**、李**、胡**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3.彭**的《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4.彭**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5.彭**提供的《湖南省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复印件(1份)、6.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7.《责令改正通知书》(常鼎卫(医)责改2025-30号)(1份)、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常鼎卫医保决字[2025]15号)(1份)、9.《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常鼎卫医保处[2025]15号)(1份)、10.《认错认罚书》(1份);(二)物证:1.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2支)、2.葡萄糖注射液(5支)、3.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2支)、4.氯化钠注射液(2瓶)、5.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2副)、6.压脉带(1个);(三)视听资料:1.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2025年8月15日,李**、彭**的询问现场,时长:01:49:18)(1份)、2.物证照片(2份);(四)电子数据:1.李**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图(3份);(五)当事人陈述:1.彭**的《询问笔录》(2份);(六)证人证言:1.李**、胡**的《询问笔录》(2份);(七)现场笔录:1.现场笔录(编号:2025-1-81)(1份)。
本局已于2025年9月11日,通过邮政EMS向你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年9月12日17:42:29你已签收。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逾期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听证的权利。
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非法执业活动。非法医疗活动造成的危害有:1、误诊和延误病情:非法行医者通常不具备合法的医生执业资格,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容易导致误诊和延误病情,甚至危及患者的生命安全。2、疾病传播:非法行医场所往往不具备消毒条件,使用未经消毒的医疗器械,容易导致交叉感染和疾病传播。3、使用假劣医疗器械和药品:为了降低成本,非法行医者可能会使用没有质量保证的假药、劣药和过期药品,这些药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4、心理创伤:非法行医者可能会夸大病情或编造疾病,给患者带来严重的心理创伤和经济损失。5、扰乱医疗秩序:非法行医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声誉和利益。6、环境污染和健康危害:非法行医产生的医疗废物未经专业处理,可能污染环境并危害周围人群的健康。你接诊的患者李**确诊为乙类传染病登革热,是因你非法执业活动未规范操作,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浪费公共卫生资源。
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非法执业活动,理应受到行政处罚。你非法执业活动不足3个月,违法所得13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卫发〔2024〕3号)第一章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十四、违
法行为:非医师行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非医师行医不足3个月,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的规定进行裁量,你的该违法行为属于从轻情形。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裁量适当。合议形成一致处理意见,你非法执业活动不足3个月,违法所得为130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1万元为计算基数,处以相应倍数的罚款。考虑到对你普法教育后能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你能主动递交《认错认罚书》,并上缴了医疗器械(听诊器、体温枪、水银血压仪),未出现二代乙类传染病登革热病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符合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再根据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经本局审批同意,除已责令你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外,决定对你减轻处罚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130元;2、没收证据保存的医疗器械和药品,主动上缴的听诊器、体温枪、水银血压仪;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
银行阳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9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