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水罚字〔2026〕1号
被处罚人:顾**,性别:男、民族:汉、年龄:55岁、公民身份号码:43242119******3815,经营的鼎城区祝家垱水厂,经营地址:鼎城区双桥坪镇祝家垱村祝丰水库旁,联系电话:1354979****。
2025年10月29日,常德市鼎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鼎城区双桥坪镇祝家垱村五组自来水有细菌,要求卫生部门前来调查。2025年10月30日,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李进新(执法证号:18090222014)、熊辉(执法证号:18090222008),出示证件后,在该水厂员工张**的陪同下,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顾**经营的鼎城区祝家垱水厂(鼎城区双桥坪镇祝家垱村祝丰水库旁)正在制、供水,现场未见《营业执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现场未见直接管、供水的工作人员张**的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现场未见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报告》;现场见过滤池池壁附着有若干小螺蛳;现场见二氧化
氯发生器未开机运转。据此,我局现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并责令立即改正。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立案调查。
截止调查终结之日,你经营的水厂直接管、供水的工作人员张**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有效日期:2025-11-03至2026-11-03);你经营的水厂仍未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经查实,你经营的水厂存在从2012年以来至2026年1月5日,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事实。对你水厂的违法所得的计算:我局根据你水厂员工张**的《询问笔录》中用户保底用水量每月3吨,收费单价2.2元每吨的陈述;你的《询问笔录》中用户保底用水量每月3吨,收费单价2.2元每吨的陈述;鼎城区双桥坪镇双堰堤村民委员会提供的回函中显示:该村村民在你水厂立户的用户数量550户,保底缴纳水费是每年120元或60元,收费单价2.2元每吨;顾*提供的你经营的水厂水电表管理系统截图显示的双堰堤村立户的用户数量473户;顾*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双堰堤村立户的用户数量因更换新智能表时,原来的表号数据没有删除,同一用户在水电表管理系统有重复的情况,造成水电表管理系统用户数量比实际用户数量多70户,最终确认双堰堤村用户数量403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4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时间,截止2026年1月5日,你经营的水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再根据你经营的水厂向用户收取保底水费的政策,我局从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最终确认双堰堤村在你经营的水厂立户用户数量为403户,每户每月保底用水缴纳水费为5元,这段时间按照4个自然月计算,共计8060元。你经营的水厂取水点在祝家垱村的祝丰水库,当时你曾在祝家垱村任村干部,对祝家垱村的用户采取优惠政策,就一直没有收取用户保底用水的费用。没有证据查实更多的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一)书证:1.鼎城区卫监局举报受理登记表复印件(1份)、2.顾**、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3.常德市鼎城区祝家垱自来水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常德市鼎城区祝家垱自来水厂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5.张**的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6.询问通知书(5份)、7.《责令改正通知书》(常鼎卫(水)责改2025-23号)(1份)、8.协助调查函及回函(3份、4份)、9.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10《取水许可证》复印件(1份);(二)视听资料:1.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2025年10月30日现场检查时长:00:06:19;2025年11月3日、2025年11月6日、2026年1月5日顾**的询问现场时长:01:09:59、00:30:46、00:36:21;2025年11月5日张**的询问现场,时长:00:46:03;2025年12月17日顾*的询问现场,时长:00:24:47、)(5份)、2.现场检查照片(4份);(三)电子数据:1.顾*提供的水电表管理系统截图(6份)、2.顾*电子身份证截图(1份)、3.《取水许可证》截图(1份);(四)当事人陈述:1.顾**的《询问笔录》(3份);(五)证人证言:1.张**的《询问笔录》(1份)、2.顾*的《询问笔录》(1份);(六)现场笔录:1.现场笔录(编号:2025-3-90)(1份)。
2026年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你现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当场表示拒绝签字。你于2026年1月13日,来我局进行了陈述申辩,并愿意放弃听证的权利,你还递交了《认错认罚书》。
你陈述申辩的是:1.你局给我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场不配合未签字,因我认知错误,法律知识的欠缺,现在真诚的向执法人员道歉。2.未能办理《营业执照》导致未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直接原因,因我厂的经营权正面临区水利局启动的收回程序。3.我充分认识到,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是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基本要求。未能持照经营,无论原因为何,都在形式上构成了违法。对此,我
表示深刻的检讨和诚恳的歉意。我绝非有意对抗法律或逃避监管,实为特殊行政程序所致。我现在积极配合,寻求解决。第一时间申办《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确保今后经营完全合法合规。恳请贵局在依法履职的同时,能本着实事求是、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考虑对我水厂作出的处罚金额上予以减轻。
经核实,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第一、二点、三点基本属实,我局采纳。以下是我局复核后同意减轻处罚的几点理由说明:1.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较轻:经核查,当事人未配合签字系因法律认知不足,非故意对抗执法;未办理证照的直接原因是经营权回收程序启动等客观行政因素所致,其主观上无逃避监管的恶意。主动递交了《认错认罚书》;2.违法行为与特殊行政程序存在因果关系:区水利局启动的收回经营权的程序客观上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办理证照,该行政程序与无证经营行为存在直接关联,且当事人已主动向区水利局申请协调,证明其积极寻求合法经营路径。从2025年初区水利局确是启动了收回经营权的程序,但是不能成为在之前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的理由;3.当事人已采取实质性补救措施,积极配合整改:在收到告知书后,当事人立即启动证照申办程序,并承诺确保今后经营合法合规,其整改态度和行动符合“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定从轻要件。已经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加装了加投药设施,对水质进行了检测。全程主动说明情况、提交证明材料,并书面致歉,积极整改,可作为从轻裁量的考量因素;4.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减轻处罚更能体现执法温度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局在2026年1月19日组织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集体讨论一致认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工程之一,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饮用水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基础,是基本的民生问题,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你经营的水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会带来多方面的危害,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公共卫生风险。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供水单位,其水质可能不符合GB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容易引发腹泻、霍乱、伤寒、肝炎等传染病,以及氟中毒、砷中毒等地方病;2.监管漏洞与责任缺失。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供水单位通常缺乏规范的水质检测、消毒设施和卫生管理制度,难以保障供水安全;3.经济与社会影响。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罚款、整改成本增加,甚至影响居民正常用水。截止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我局对你经营的水厂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中要求整改的问题,你经营的水厂仍未完全整改到位。你还作为常德市鼎城区祝家垱自来水厂[住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双桥坪镇祝家垱(国丰水库旁)]的投资人,明知供水单位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不得擅自供水;直接管、供水的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不得上岗。这次是因群众举报后,我局才知道你在鼎城区双桥坪镇祝家垱村祝丰水库旁还经营了一家供水单位时长10多年,供水范围包括二个行政村。并且你经营的水厂的违法行为在我局立案调查后仍不完全整改,你水厂作为一家经营多年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其卫生管理上不到位,未依法依规经营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你经营的水厂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员工张少员上岗工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
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直接管、供水的工作人员张**已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免予行政处罚。
你经营的水厂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禁止其五年内从事相应生产经营活动:(一)饮用水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供水,或者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暴发、流行;]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对你水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处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新修订,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即使新的裁量权基准尚未制定,但行政机关仍可依据新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缺失不影响处罚权的行使。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
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你经营的水厂进行卫生监督检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你拒不整改。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后,
你才积极配合,寻求解决合法经营路径。考虑到对你进行普法教育后,能积极配合整改,能主动递交《认错认罚书》,第一时间申办了《营业执照》,咨询了申办《卫生许可证》的相关流程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符合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2025年10月30日,我局已向你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综上所述,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局领导审批同意,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减轻处罚,给予: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60元;3.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9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
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