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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消罚字〔2026〕1号

2026-04-23 15:34 信息来源: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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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湖南心芝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LPYGD0W,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资或控股),住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郭家铺社区湘西北五金建材城(A区05栋五层);法定代表人:文*峰,性别:男,年龄:37岁,住址:湖南省桃源县木塘垸乡*村*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1579,系电话:17708******;受委托人:方*国,性别:男,民族:汉,年龄:42岁,住址:湖南省平江县木金乡*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4217,本科文化,联系电话:18684******。

2026年3月9日,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接到群众来信举报“湖南心芝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在‘拼多多’平台(资盛堂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友生缘牌宝宝湿疹膏未进行备案等情况。”2026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湖南心芝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你公司现场提供了湖南桐欣阁医药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3日从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20盒友生缘牌宝宝湿疹膏的采购单(随货同行),友生缘牌宝宝湿疹膏生产企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友生缘牌宝宝湿疹膏《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等资料。友生缘牌宝宝湿疹膏属于抗(抑)菌剂,根据上述线索,我局通过《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未查询到生产企业(江西盛灵消杀用品有限公司)对该产品的相关备案信息。我局于2026年3月12日立案查处。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公司经营的友生缘牌宝宝湿疹膏的生产企业是江西盛灵消杀用品有限公司,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未查询到生产企业对该产品的相关备案信息;你公司委托湖南桐欣阁医药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3日从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友生缘牌宝宝湿疹膏20盒,单价3.084元,金额61.68元。你公司在“拼多多”平台(资盛堂大药房旗舰店)已销售14盒,还剩6盒,销售单价6.5元。对你公司的违法所得计算为:14盒×6.5元=91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一)书证:1.《投诉举报书》及证据(4张)复印件(1份)、2.行政检查方案及审批表(1份)、3.行政检查通知书(1份)、4.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1份)、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份)、6.《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7.文*峰、胡*福、方*国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8.《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9.《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10.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清单(随货同行)(1份)、11.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1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13.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1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份)、15.询问通知书(2份)、16.《授权委托书》、17.认错认罚书(1份);(二)视听资料:1.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2026年3月10日现场检查时长:02:15:42;2026年3月19日、2026年3月26日对受委托人方*国的询问现场时长:01:11:18、00:08:56)(3份)、2.照片(物证)(3张);(三)电子数据:1.《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截图(1份)、2.《天眼查》截图(1份)、3“拼多多”截图(1份);(四)当事人陈述:受委托人方*国的《询问笔录》(2份);(五)现场笔录:1.行政检查现场笔录(1份)、2.现场笔录(编号:2026-3-3)(1份)。

2026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授权委托人方*国现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授权委托人方*国当场表示愿意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益。因你公司是经营单位,经营的消毒产品抗(抑)菌剂未备案,意味着产品未履行法定卫生安全评价,缺乏配方、毒理、稳定性等关键验证;易非法添加激素、抗生素等违禁成分,达不到抑菌效果,反而引发过敏、耐药性,延误病情 ;质量不达标,可能含超标重金属或微生物超标,造成皮肤、黏膜损伤;无法追溯生产源头,出现问题时难以精准定位责任,健康损害难以及时补救。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内消毒产品的经营行为,保障广大群众买到合格的消毒产品,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严厉打击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的法制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你公司经营销售未备案的消毒产品抗(抑)菌剂的违法行为,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你公司经营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消毒产品抗(抑)菌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应当经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其他消毒剂、消毒器械以及抗(抑)菌剂,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四)生产、销售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消毒剂、消毒器械以及抗(抑)菌剂】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你公司销售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抗(抑)菌剂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处罚。虽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裁量权基准尚未制定,但行政机关仍可依据新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缺失不影响处罚权的行使。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

你公司在“拼多多”平台(资盛堂大药房旗舰店)线上销售未备案的抗(抑)菌剂,2026年3月10日,我局已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合议形成一致处理意见,考虑到你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经审批同意,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理,给予: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玖拾壹元整(91元);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9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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