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公罚字〔2026〕1号
被处罚人:鼎城区肌遇美容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3MAEGU4HQ2P;经营者:吴**,性别:女,民族:土家族,年龄:47岁,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6024,联系电话:18873******;经营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常沅社区双潭路508号。
2026年3月20日,常德市鼎城区卫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鼎城区肌遇美容店无证行医,要求卫生部门处理。2026年3月24日,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李进新(执法证号:18090222014)、熊辉(执法证号:18090222008),出示证件后,在该店经营者吴**的陪同下,开展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吴**经营的鼎城区肌遇美容店现场未见对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卫生检测报告;现场未见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吴**、吴*花的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根据此情况,我局现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并责令立即改正。我局于2026年3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你经营的美容店被顾客投诉举报后,在3月24日我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现场未见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和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吴**、吴*花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没有发现相关证据证明举报人举报的无证行医情况。你经营的美容店已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卫生检测;吴**已办理了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有效期:2026年3月25日-2027年3月25日),吴*花检查后次日已离职。你经营的美容店在2025年4月18日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已按照告知承诺制的要求签署了《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2025年]第P-036号),明确知晓并承诺履行相关卫生管理义务,现未履行承诺的卫生管理义务,未依法依规经营。在承诺期限内未完成承诺事项。虽然你经营的美容店在我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后已按要求积极着手整改,但是你经营的美容店未对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安排未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吴**、吴*花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事实已客观成立。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一)书证:1.鼎城区疾控中心(区卫监)市民网上诉求处理单(1份),2.吴**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3.《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2025年]第P-036号)复印件(1份),4.《责令改正通知书》(常鼎卫(公)2026-1号)(1份),5.《询问通知书》(常鼎卫(公)询字[2026] 1号)(1份);(二)视听资料:1.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2026年3月24日现场检查时长:01:57:23;2026年4月2日吴**的询问现场时长:00:58:55),2.照片(物证)(5份),3.《营业执照》照片(1份),4.《卫生许可证》照片(1份),5.吴**、陆*娟的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照片(1份),6.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的《卫生产线检测检验服务委托合同》照片(1份);(三)当事人陈述:1.吴**的《询问笔录》(1份);(四)现场笔录:1.现场笔录(编号: 2026-3-5)(1份)。
2026年4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你现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未接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场表示拒绝签字。2026年4月10日,我局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过EMS邮寄送达。在规定期限内你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共场所人员密集、流动性大,是传染病防控的重点场所之一,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将卫生安全放在首位,切实落实好各项卫生制度措施,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你经营的美容店在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后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现场未见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吴**、吴*花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虽积极开始整改,已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办理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但现场检查时违法行为已客观成立。你经营的美容店作为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卫生许可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未履行申请人承诺。你经营的美容店未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吴**、吴*花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未列入2026年《鼎城区卫健局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你经营的美容店未依法依规经营,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你经营的美容店未按照规定对经营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项目进行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卫发[2024]3号),第五章《公共卫生类》,第四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首次发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进行裁量,属于从轻情形,现对你经营的美容店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元)的行政处罚。你经营的美容店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吴**、吴*花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卫发[2024]3号),第五章《公共卫生类》,第四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十一、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5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进行裁量,属于从轻情形。现对你经营的美容店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
你经营的美容店未对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吴**、吴*花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2026年3月24日,我局已对你经营的美容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虽检查后已积极着手整改,但违法事实已客观成立。经本局审批同意,除已责令你经营的美容店立即整改外,决定对你经营的美容店合并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9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