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消罚字〔2026〕2号
被处罚人:常德市大成医药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553043908G,住所: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孔家溶社区(桥南工业园永富路以南、永兴路以东);法定代表人:陈*靖,性别:男,民族:汉,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南金钻广场*区*层*号*组,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0051;受委托人:徐*轲,性别:男,民族:汉,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新*村*栋*楼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70219******1019,常德市大成医药有限公司质量负责人,联系电话:15074******。
2026年3月20日,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接到桂平市卫生健康局的移送函。内容为“桂平市卫生健康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桂平市佰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所生产的消毒产品抗抑菌剂未备案及标签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部分消毒产品抗抑菌剂已销售到我辖区内的常德市大成医药有限公司”。根据此线索,2026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常德市大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仓库二楼内非药品区191026货位存放“希顽”苗阿姐抑菌膏(规格15克)105盒,191042货位存放“苗顽康”抑菌乳膏(规格16g)400盒,192035货位存放“舒夫王”桂都本草抑菌乳膏(规格16g)150盒,上述三种抗(抑)菌剂的生产企业是桂平市佰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190524货位存放“美药师”湿厕纸(规格80pcs)36包,生产企业是美信药业(辽宁)有限公司;191029货位存放“晟鑫诺”忘忧草透皮抑菌修复乳膏(规格20g)24盒,生产企业是山东御药堂药业有限公司。你公司现场提供上述物品库存明细分布复印件1份。我局现场对上述物品进行证据保存。我局于2026年3月25日立案查处。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公司于2025年3月7日采购“苗顽康”抑菌乳膏,数量800支,单价2.7元,金额2160元,2025年3月15日采购数量400支,单价2.7元,金额1080元,2025年10月11日采购400支,单价2.7元,金额1080元,现库存400支;于2025年3月15日采购“舒夫王”桂都本草抑菌乳膏,数量800支,单价2.7元,金额2160元,现库存150支;于2025年3月15日采购“希顽”苗阿姐抑菌膏,数量400支,单价2.7元,金额2160元,现库存105支;2025年3月21日采购“晟鑫诺”忘忧草透皮抑菌修复乳膏,数量250支,单价12元,金额3000元,2025年8月13日采购50支,单价12元,金额600元,现库存24支;于2025年5月14日采购“美药师”湿厕纸,数量36包,单价7元,金额252元,2025年9月15日采购31包,单价7元,金额217元,2026年2月3日采购36包,单价7元,金额252元,现库存36包。以上四种抗(抑)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美药师”湿厕纸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标注了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涉案产品的销售情况:“苗顽康”抑菌乳膏的销售数量1200盒,销售金额6720元;“舒夫王”桂都本草抑菌乳膏的销售数量650盒,销售金额2673元;“希顽”苗阿姐抑菌膏的销售数量295盒,销售金额1510元;“晟鑫诺”忘忧草透皮抑菌修复乳膏的销售数量276盒,销售金额4416元;“美药师”湿厕纸为赠品不计算销售金额。以上四种抗(抑)剂的销售总金额是15319元。
你公司经营销售的上述四种抗(抑)剂的销售总金额15319元。违法所得认定为15319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一)书证:1.《移送函》及附件(3张)复印件(1份),2.行政检查方案及审批表(1份),3.行政检查通知书(1份),4.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1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6.《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7.陈*靖、徐*轲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8.桂平市佰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复核)出库单复印件(3份),9.验收入库单(3份),10.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11.销售记录(5份),1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13.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1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份),15.询问通知书(2份),16.《授权委托书》,17.美信药业(辽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18.销售退货记录(1份),19.申请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报告(1份),20.召回通知(1份),2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常鼎卫消[2020]2号)复印件(1份);(二)视听资料:1.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2026年3月23日现场检查时长:02:37:03,2026年3月27日、2026年4月1日对受委托人徐*轲的询问现场时长:00:42:38,00:48:16)(3份),2.照片(物证)(10张);(三)电子数据:1.《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截图(2份),2.库存明细分布截图(1份),3.供应商信息企业微信截图(1份),4.徐*轲提供的《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截图(3份),5.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官网截图(1份),6.湖南银行网银转账凭证(1份);(四)当事人陈述:受委托人徐*轲的《询问笔录》(2份);(五)现场笔录:1.行政检查现场笔录(1份),2.现场笔录(编号:2026-3-4)(1份)。
2026年4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徐*轲现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授权委托人徐*轲当场表示愿意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益。你公司是经营单位,经营的消毒产品抗(抑)菌剂未备案,意味着产品未履行法定卫生安全评价,缺乏配方、毒理、稳定性等关键验证;易非法添加激素、抗生素等违禁成分,达不到抑菌效果,反而引发过敏、耐药性,延误病情 ;质量不达标,可能含超标重金属或微生物超标,造成皮肤、黏膜损伤;无法追溯生产源头,出现问题时难以精准定位责任,健康损害难以及时补救,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内消毒产品的经营行为,保障广大群众买到合格的消毒产品,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保障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严厉打击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的法制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理应对你公司经营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消毒产品抗(抑)菌剂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经营的桂平市佰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苗顽康”抑菌乳膏、“舒夫王”桂都本草抑菌乳膏、“希顽”苗阿姐抑菌膏三种抗(抑)菌剂,你公司虽然进行了索证,提供了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查询到备案信息,显示“苗顽康”抑菌乳膏的备案日期是2024.03.03;“舒夫王”桂都本草抑菌乳膏备案日期是2025.07.10;“希顽”苗阿姐抑菌膏备案日期是2025.07.24。但是你公司在2025.03.15采购的“舒夫王”桂都本草抑菌乳膏、“希顽”苗阿姐抑菌膏,是未能提供有效的备案信息。桂平市卫生健康局的移送函中涉及到“苗顽康”抑菌乳膏是未备案的。我局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未查询到桂平市佰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山东御药堂药业有限公司的任何产品备案信息。
你公司经营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消毒产品抗(抑)菌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应当经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其他消毒剂、消毒器械以及抗(抑)菌剂,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四)生产、销售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消毒剂、消毒器械以及抗(抑)菌剂】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你公司销售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抗(抑)菌剂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处罚。虽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裁量权基准尚未制定,但行政机关仍可依据新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缺失不影响处罚权的行使。在2020年9月14日,你公司经营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被我局给予过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常鼎卫消罚〔2020〕2号),鉴于此情形应加重处罚。考虑到你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并递交《申请减免或免予处罚的报告》,根据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现对你公司从轻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壹万伍仟叁佰壹拾玖元整(15319元);3.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经营的“美药师”湿厕纸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标注了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卫发〔2024〕3号)第三章《传染病防治类》,第六节《消毒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违法行为: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裁量基准】
1.一般情形: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造成感染性疾病爆发的。处罚标准: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进行裁量,考虑到你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现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
对你公司销售未备案的抗(抑)菌剂等行为,2026年3月23日,我局已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考虑到你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并递交《申请减免或免予处罚的报告》,根据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合议形成一致处理意见,经审批同意,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理,对你公司合并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壹万伍仟叁佰壹拾玖元整(15319元);3.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9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