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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医罚字〔2026〕3号

2026-05-12 09:07 信息来源: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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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

联系电话:0736-73882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703446450153F

法定代表人:余*家,男,汉族,职务:院长  

地址:北区 武陵区朝阳路69号,南区 鼎城区金霞路

2025年12月10日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开展近两年法定传染病报告质量专项现场调查,核查发现该院存在1例乙类传染病(肺结核)疫情漏报问题,并将该线索及时反馈至常德市鼎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5年12月19日,经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审批予以立案,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情况开展全面调查。

2025年12月24日,鼎城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近两年传染病防治工作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编号为2025-1-150的《现场笔录》一份;先后对该院分管传染病防治工作副院长张*刚、传染病管理科主任金*、传染病管理科工作人员丁*、感染科门诊医师兼感染科主任杨*才、患者经治医师彭*军、首诊医师杨*制作《询问笔录》共计六份。同时依法调取患者冷*霞门(急)诊就诊登记本、门诊病历两份、住院病历两份、传染病报告卡截图三张及该院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相关证据材料。

现查明: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存在未按照规定报告乙类传染病疫情的违法行为,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首诊漏报事实。2025年9月30日,该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二科医师杨*接诊患者冷*霞(在校学生),初步诊断为继发性肺结核,该病属于乙类传染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相关规定,责任报告医师作出传染病诊断后,应当在24小时内填报传染病报告卡,该院医师杨*未履行疫情报告义务,未填报传染病报告卡,构成首诊漏报。

二、确诊漏报事实。2025年10月9日,患者冷*霞转入该院感染科就诊,经主任杨*才、经治医生彭*军及科室专家组会诊讨论,确诊为肺结核病原性阴性(临床诊断病例)。本次确诊后,该院仍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未开展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

三、补报及订正核查情况。2025年12月10日,省疾控中心现场督查发现该漏报问题后,该院医师彭*军于次日(2025年12月11日)对该病例进行疫情补报。该传染病报告卡上报期间存在多次疾病订正,2026年2月6日曾订正为其他疾病,后于2026年4月2日再次订正为肺结核;上述订正行为不改变该院2025年9月30日、10月9日已作出肺结核诊断但未依法上报的客观违法事实,不影响本次违法行为定性。

四、漏报时限认定。依据国家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前置软件截图资料显示,该病例实际补报时间为2025年12月11日。从首诊时间(2025年9月30日)、确诊时间(2025年10月9日)至最终补报时间,该院上报时间均远超乙类传染病24小时法定报告时限,疫情漏报、迟报情节属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该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医疗机构的主体资格;

2. 该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医疗机构的主体资格和法人资格;

3. 该单位院长余*家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

4.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情况的工作提示打印件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5.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开展2025年法定传染病报告质量和管理现状现场调查的通知打印件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6.有关患者冷*霞在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门(急)诊病人就诊登记本复印件一份;证明患者冷*霞在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就诊的事实。

7.患者冷*霞该例卡截图三份,证明该例传染病疫情报告反复订正的过程,至2026年4月2日订正为肺结核上报。

8.有关患者冷*霞传染病疫情报告反复订正的协查资料复印件一份,由安乡县卫生健康局提供,证明本案患者冷*霞传染病疫情报告,确实患有肺结核的事实存在;

9.患者冷*霞在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二科门诊和感染科门诊的门诊病历,证明患者冷*霞在门诊就诊的时候,诊断就是继发性肺结核?的事实。

10.患者冷*霞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一份,证实其在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接受诊疗,并于2025年10月9日确诊患有肺结核的事实。

(二)当事人的陈述:

张*刚《询问笔录》1份,张*刚作为分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副院长, 证明该单位的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感染科、传染病管理科层层职责失守, 患者冷*霞肺结核传染病疫情的漏报事实;

(三)证人证言:

1.丁*《询问笔录》1份,丁*作为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感染管理科的工作人员,负责传染病的审核和直报,证明丁*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时限上报患者冷*霞肺结核传染病疫情的事实。

2.金*《询问笔录》1份;金*作为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传染病管理科主任,证明金*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时限上报患者冷*霞肺结核传染病疫情的事实。

3.杨*才《询问笔录》1份,杨*才是患者冷*霞的门诊医生,在2025年10月9日和经治医生彭*军共同诊断冷*霞肺结核(-),属于临床诊断病例,证明自己没有上报患者冷*霞肺结核传染病疫情的事实;

4.彭*军《询问笔录》1份,证明是患者冷*霞的经治医生,证明自己和杨*才共同诊断冷*霞患有菌阴肺结核,是临床诊断病例,在2025年12月11日通过国家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前置软件网络补报传染病报告卡。证明自己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时限上报患者冷*霞肺结核传染病疫情的事实;

5.杨*《询问笔录》1份。杨*系患者冷*霞首诊医师,证实于 2025年9月30日上午对患者冷*霞初步诊断为继发性肺结核?,未依法上报该肺结核传染病疫情的事实。

(四)电子数据:

1.患者冷*霞传染病报告卡截图三份,证实该例传染病疫情报告存在反复订正情况,最终于2026年4月2日订正为肺结核上报;后续订正行为不影响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对患者冷*霞肺结核传染病疫情漏报行为的违法定性。

2.国家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前置软件截图证明报告人是彭*军,填卡日期是2025年12月11日。证明该单位网络直报完全超过24小时时限的事实;

(五)视听资料:行政执法记录1份 ,记录本案执法过程。

(六)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5-1-150),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漏报肺结核疫情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及证人签字确认属实,本局依法予以采信,应确认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的违法事实成立,应予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9日,本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常鼎卫医罚告字〔2026〕3号),告知拟作出行政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郭*当场签字确认。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合议认为: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作为鼎城区结核病诊疗定点医院,涉案病例在长达两个多月的时间里,经首诊、会诊、住院等多个环节,均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义务。这反映出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在传染病管理流程上存在严重疏漏,相关科室(呼吸科、感染科、传染病管理科)层层失守,属于管理过失导致的未履行法定义务。形成了本案的主观故意。而客观上实施了“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且导致了乙类传染病疫情信息未能及时进入国家监测预警系统。

肺结核属乙类传染病,具备较强传染性。本案涉案患者为在校学生,属于传染病易感重点人群,极易引发校园聚集性疫情,社会危害风险较高。你单位疫情漏报行为,直接造成疾控机构无法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及后续防控处置,大幅增加疫情传播扩散隐患,严重危害辖区公共卫生安全。

综上,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漏报乙类传染病(肺结核)病例 1 例,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或者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于两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发现乙类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或者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定需要报告的乙类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时,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发现丙类传染病患者时,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或者原备案部门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一)……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隐瞒、谎报、缓报、漏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 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在案发后能配合调查,并于发现问题次日进行了补报,未造成疫情的实际扩散后果,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漏报乙类传染病(肺结核)病例没有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后果,但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由于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还没有对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综合考虑:

综上所述,经本局合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壹万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漏报传染病疫情的违法行为,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完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医务人员培训。

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阳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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