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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水罚字〔2026〕2号

2026-05-25 15:21 信息来源: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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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鼎城区灌溪镇湘泉节能设备厂 , 经营者:赖*,女,汉族,40岁,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十美堂镇**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1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3MA4LQPC425;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窑顶村一组;联系电话:18974******。

常德市鼎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监局)收到上海市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学校结核病疫情告知函》。根据此线索,2026年3月12日,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湖南应用技术学院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与二次供水设施(涉水产品)相关的情况:西校区西北角二次供水机房内有长10米、宽7米、高3米的不锈钢水箱1个,水箱上未见铭牌。2026年4月1日,我局再次对该学院二次供水进行现场卫生监督检查见:水箱上张贴有铭牌,标注“产品名称:不锈钢水箱,规格尺寸:10m×7m×3m,水箱容积:210m3,生产日期:2022年6月18日,湖南宝泉水箱厂”。2026年4月13日,我局第三次进行现场卫生监督检查见:水箱上的铭牌已更换,且铭牌标注“宝泉供水,设备名称:宝泉牌不锈钢水箱,材质:S304不锈钢,规格:10m*7m*3m,容积:210m3,生产企业名称:湖南宝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6,执行标准:Q/4300925BGS001-2019,生产企业地址:长沙市宁乡高新区金水东路158号,联系电话:18390989089,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湘卫水字(2019)第0069号”等内容。2026年4月22日,鼎城区灌溪镇湘泉节能设备厂的经营者提供了湖南宝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以及该不锈钢水箱的铭牌(生产厂家提供)照片,铭牌标注“产品名称:宝泉牌不锈钢水箱,卫生许可批件文号:(湘)卫水字(2019)第0069号,生产企业:湖南宝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湖南省宁乡市高新区金水东路158号,联系方式:15974162723,产品执行标准:Q/430925BQGS001-2019,生产日期:2022年6月18号,材质:S304不锈钢,规格:210m3,公称压力:(未标注)Mpa,注意事项”等内容。我局于2026年4月23日立案查处。

本机关依法查明,该不锈钢水箱由鼎城区灌溪镇湘泉节能设备厂销售安装,出厂时未张贴铭牌,查处期间补贴铭牌并多次更改铭牌内容信息,且所有铭牌内容信息均与该学院提供的产品名称为宝泉牌水箱的《湖南省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湘卫水字〔2019〕第0069号)的内容不一致。该不锈钢水箱的销售价格为146800元,你厂的违法所得认定为146800元。截止调查终结前,你厂已将违法所得146800元全部退赔给湖南应用技术学院。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一)书证:1.《学校结核病疫情告知函》及附件(1张)复印件(1份),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3.李*夫、潘*渊、赖*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4.《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5.《询问通知书》及复印件(5份),6.《方形水箱合同》合同复印件(1份),7.《湖南省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湘卫水字〔2019〕第0069号)复印件(1份),8.回单(支付结算)复印件(1份),9.《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0.鼎城区灌溪镇湘泉节能设备厂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11.《方形水箱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12.《区域代理授权书》复印件(1份),13.关于协查涉水产品(不锈钢水箱)的函及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的复函(2份),13.2026年4月22日鼎城区灌溪镇湘泉节能设备厂提供的相关资料11张,14.湖南应用技术学院的情况说明(1份),15.湖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NO:25348392、25348393)复印件(2份),16.认错认罚书(1份),17.责令改正通知书(常鼎卫(水)责改2026-2号)(1份);(二)视听资料:1.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2026年3月12日、2026年4月1日、2026年4月13日现场检查时长分别为:00:40:00、00:04:36、00:09:26;2026年4月3日、2026年4月10日、2026年5月6日对潘*渊的询问现场时长分别为:00:53:23、00:33:53、00:26:15;2026年4月10日、2026年5月6日对赖*的询问现场时长分别为:01:06:03、00:17:43)(8份),2.照片(现场)(3张);(三)电子数据:1.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回单编号:43217246957683212317、43220084761109680807)(2份);(四)当事人陈述:赖*的《询问笔录》(2份);(五)证人证言:潘*渊的《询问笔录》及复印件(3份);(六)现场笔录:1.《现场笔录》复印件(编号:2026-4-1、2026-4-2、2026-4-3)(3份),2.《卫生监督意见书》复印件(编号:2026-4-1)(1份)。

2026年5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你厂的经营者现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对你厂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厂的经营者当场表示愿意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厂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本局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集体讨论一致认为:生活饮用水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基础,是基本的民生问题,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你厂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可能会带来多方面的危害。其卫生管理上不到位,未依法依规经营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本案的经营行为发生于2022年6月份,因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锈钢水箱)属于健康相关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仍可进行行政处罚。本案的经营行为发生于三年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处罚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违法行为发生时已有合法有效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原则上应当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旧裁量基准予以裁量。本案涉案行为事关人体健康安全,相关法律规范未规定裁量基准具有溯及既往效力,故不溯及适用新裁量基准,参照行为发生时有效裁量基准作出处罚裁量。

你厂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卫法制发〔2018〕2号)第十二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对生产或销售单位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裁量,你厂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情形。你厂的涉案经营活动取得的款项,在本局调查终结前全部退赔给湖南应用技术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没收。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考虑到你厂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赔违法所得,并递交《认错认罚书》,根据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形成一致处理意见,经本局审批同意,除已责令你厂立即整改外,决定对你厂减轻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厂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9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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