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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消罚字〔2026〕3号

2026-05-25 15:23 信息来源: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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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鼎城区高原郎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刚,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25岁,公民身份号码:63212620******3516,住址: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台子路*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3MAD3R4P431,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临江社区吾悦广场4012号;受委托人:龚*毅,性别:男,民族:汉,年龄:35岁,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4015,住址:湖南省慈利县高桥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433******。

2026年4月20日,本局接到由市长热线转办来的群众投诉,反映鼎城区高原郎餐饮店销售的餐巾纸,包装上无《卫生许可证》证号和生产日期,要求卫生部门处理。2026年4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鼎城区高原郎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检查时发现:现场见24张餐桌,每张餐桌上摆放着餐巾纸1包,餐巾纸包装显示“高原郎西北菜.山西面,产品名称:高级餐巾纸,卫生标准:GB15979,生产日期:见包装,保质期:三年,生产企业:东莞市大朗久凤纸制品厂,地址:东莞市大朗镇洋乌村升平北路369号,电话:15220******”等字样;未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位于吾悦广场负一楼仓库的货架顶端存放有3箱(每箱500盒)未拆封的纸巾,纸箱包装未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证号。根据此情况,本局现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并责令立即改正。本局于2026年4月22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餐饮店受委托人龚*毅2026年4月23日提供餐巾纸供货方东莞市大朗久凤纸制品厂《营业执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资料,证实该厂具备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生产资质。你餐饮店销售的消毒产品(餐巾纸)包装未按规定标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证号;最小销售包装未按规定标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违法所得的计算:根据受委托人龚*毅提供的高原郎云仓下货单显示,2026年2月5日蜀海冷链配送向你餐饮店配送涉案餐巾纸8箱(500盒/箱),共计4000盒;再根据受委托人龚*毅提供的菜品销售统计票据显示,2026年2月5日至2026年4月20日期间销售涉案餐纸巾5159盒,销售单价为每盒2元;结合受委托人龚*毅《询问笔录》中陈述,你餐饮店采购东莞市大朗久凤纸制品厂餐巾纸共4000盒,销售单价为2元,因你餐饮店自开业至2026年2月期间,使用其他厂家餐巾纸,没有证据查实该时段存在与本案相关的违法事实,故实际销售数量与涉案餐巾纸采购数量不相符。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涉案餐巾纸库存1524盒,以采购总量减去现库存,最终确认你餐饮店销售标签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餐巾纸数量为2476盒。你餐饮店的违法所得查实为2476盒,每盒2元,共计4952元。没有证据查实更多的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一)书证:1.鼎城区卫健局信访工单审核意见表(1份),2.王*刚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3.龚*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4.《责令改正通知书》(常鼎卫(消)责改2026-8号)(1份),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常鼎卫消证保决字[2026]14号)(1份),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常鼎卫消证保处字[2026] 14号)7.授权委托书(1份),8.询问通知书(常鼎卫(消)询通字[2026] 11号)(1份),9.鼎城区高原郎餐饮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0.《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11.东莞市大朗久凤纸制品厂的《营业执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12.《产品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二)物证:1.投诉人未使用完的高原郎餐巾纸(1份),2.高原郎餐巾纸的包装复印件(2份),3.现场保存未拆封的库存餐巾纸3箱及24包餐巾纸(1份);(三)视听资料:1.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2026年4月20日现场检查时长:01:52:05;2026年4月20日投诉人的询问现场时长:00:18:01;2026年4月23日龚*毅的询问现场时长:01:04:45),2.照片(现场照片)(3份),3.收款收据照片(2份);(四)电子数据:1.高原郎餐饮店淘宝采购截图(1份),2.高原郎餐饮云仓下货单截图(1份),3.菜品销售统计单(3份);(五)当事人陈述:1.受委托人龚*毅的《询问笔录》(1份);(六)证人证言:1.投诉人的《询问笔录》(1份);(七)现场笔录:1.现场笔录(编号: 2026-3-8)(1份)。

2026年5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你餐饮店现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对你餐饮店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餐饮店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受委托人当场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餐饮店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规范消毒产品标签标识,是守住公共卫生安全底线的关键环节。严抓标签合规管理,要压实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规范全链条经营行为,防范不合格、三无产品流入市场,才能保障群众知情权、健康权,降低民生健康风险,守住消毒产品卫生安全底线,维护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在本局接到投诉举报后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你餐饮店经营使用的餐巾纸包装未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标签是产品最直观的安全说明,是群众辨别产品质量、规范使用的重要依据。消毒产品(卫生用品)标签标注不规范,易造成产品信息失真、使用误导,存在人体感染、皮肤过敏等健康隐患。你餐饮店销售的消毒产品(餐巾纸)标签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你餐饮店销售的消毒产品(餐巾纸)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未标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证号,最小销售包装标签未标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的行为,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卫发【2024】3号),第三章《传染病防治类》,第六节《消毒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违法行为: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裁量基准】1.一般情形: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造成感染性疾病爆发的。处罚标准: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进行裁量,属于一般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你餐饮店因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你餐饮店销售的消毒产品(餐巾纸)标签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合议形成一致处理意见后,经本局审批同意,除已责令你餐饮店立即整改外,决定对你餐饮店予以: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玖佰伍拾贰元整(4952元);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餐饮店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9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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