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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医罚字〔2026〕5号

2026-05-22 15:26 信息来源: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字号:【

当事人:鼎城蒿子港龚*军口腔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3MADNWJLT9N

主要负责人:龚*军,男,汉族,48岁 

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0455        

联系电话:13975******

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街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2026年2月25日接到鼎城区信访局转办的投诉件,投诉人吴*瑞反映其于 2025年12月25日因门牙上方长脓包,到鼎城蒿子港龚*军口腔诊所(以下简称 “该诊所”)就诊,投诉该诊所存在多项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2026年2月27日,鼎城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该诊所进行卫生监督现场检查,在该诊所内查询、调取患者吴*瑞的相关门诊病历资料,现场未发现知情同意书。本局于2026年3月3日立案。通过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调取病历资料等方式进一步固定证据,现查明该诊所医务人员龚*军在诊疗活动中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实施特殊治疗无证据证明取得患者明确同意以及在患者吴*瑞就诊时未及时填写门诊病历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一)书证:1.鼎城区蒿子港镇龚医生口腔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鼎城蒿子港龚*军口腔诊所《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3.鼎城区蒿子港镇龚医生口腔诊所《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1份;4.吴*瑞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5.龚*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6.陈*杰《医师多机构备案表》复印件1份;7.张*娴《护士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8.患者吴*瑞病历CT复印件2份;9.龚*军口腔诊所门诊工作日志复印件1份;10.患者吴*瑞口腔门诊病历本复印件1份;11.患者吴*瑞提供8张补充说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12.《人民调解协议书》复印件1份。

(二)当事人的陈述:龚*军《询问笔录》1份;龚*军关于吴*瑞诊疗情况说明1份。

(三)证人证言:吴*瑞《询问笔录》1份

(四)视听资料:全过程录像1份;

(五)现场笔录: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6-1-103)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及证人签字确认属实。

本局于2026年5月11日组织了合议,并于2026年5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常鼎卫医罚告字〔2026〕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当场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龚*军现场签字确认。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合议认为,经现场检查并查阅涉案患者的病历资料,未发现相关诊疗知情同意书;结合投诉人反映未签署任何知情同意书,且当事人亦承认未与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同时,你(单位)虽提交口腔门诊病历资料,但承认未将病历交付患者,且系诊疗结束后填写病历,填写病历过程中患者吴*瑞不在场。本局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你(单位)在开展特殊治疗过程中,依法取得患者明确同意,并且未按照诊疗规范及时填写病历,上述两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界定标准,根管治疗属于侵入性诊疗操作,需对患牙进行钻磨开髓、根管清理预备,诊疗过程中可伴有疼痛、出血等不适,还存在器械折断、根管侧穿、术后持续感染等医疗安全风险,符合该条款第一项“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的范畴,据此认定根管治疗属于特殊治疗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的规定,没有证据显示你(单位)开展特殊治疗过程中取得患者明确同意。你(单位)未及时填写门诊病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四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的规定,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和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卫发〔2024〕3号)“第一章第六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你(单位)本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悔改态度良好,且已与涉事患者达成和解,退还了违法所得并予以赔偿,所以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和第四项,参照《湖南省卫生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卫发〔2024〕3号)的规定进行处罚,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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