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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医保处字〔2026〕第3号

2026-05-22 16:49 信息来源: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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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鼎城区黄土店镇红岩嘴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执业许可证PDY00980743070312D6001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红岩嘴村

主要负责人:洪晓武

2025年12月,鼎城区医疗保障局收到常德市医疗保障局下发关于第三批追溯码药品回流的线索,核查后发现鼎城区黄土店镇红岩嘴村卫生室涉嫌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的问题。

经局领导批准,2026年3月23日,对鼎城区黄土店镇红岩嘴村卫生室予以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为参保患者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经查,盘点鼎城区黄土店镇红岩嘴村卫生室2025年7月1日的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库存33盒,2025年11月进货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20盒(发票),202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销售50盒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2025年12月31日盘点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3.0系统库存和药品实物均为14盒,确认鼎城区黄土店镇红岩嘴村卫生室销售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的销售量大于进货量为11盒。

经询问,鼎城区黄土店镇红岩嘴村卫生室主要负责人洪晓武在得知本村居民周慧群家中有三位高血压特殊疾病参保患者,可能存在剩余药品的情况下,主动联系并诱导周慧群将“吃不完的药品”进行转卖,转卖后返还现金或药品。周慧群在家中找出20盒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施慧达公司生产,规格:2.5mg*14片)送到鼎城区黄土店镇红岩嘴村卫生室,该20盒药品已在《湖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中完成报销。鼎城区黄土店镇红岩嘴村卫生室主要负责人洪晓武将其中9盒药品用于其父亲服用治疗高血压,将剩余11盒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转卖给8名其他患者,并在《湖南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中进行了二次报销。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涉及11人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56.08元(属于居民医保基金)。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段国保(就诊号1423112149)、李力华(就诊号1422070548)、谢少柏(就诊号1421485661)、雷红明(就诊号1421272514)、汪赛枚(就诊号1436426624)、王加生(就诊号1410581162)、肖建华(就诊号1436970175)、肖一兵(就诊号142169758)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黄土店镇红岩嘴村卫生室结算的居民普通门诊统筹费用结算单;洪晓武的询问笔录,周慧群的询问笔录。证明鼎城区黄土店镇红岩嘴村卫生室涉嫌为参保患者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的违规情况。

证据二:2025月7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鼎城区黄土店镇红岩嘴村卫生室销售的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进货清单、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医保取证单,证明当事人为参保患者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汇总情况。

证据四:鼎城区黄土店镇红岩嘴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证据三:鼎城区黄土店镇红岩嘴村卫生室主要负责人洪晓武身份证明复印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6年5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鼎医保罚告字〔2026〕第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内容,也不需要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参保患者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需退回损失医保基金256.08元,(属于居民医保基金)。

综上,当事人为参保患者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点轻微D档:“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占上年度医保基金支付总额0.003%以下的。责令退回损失基金,处损失基金金额1倍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3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退回损失医保基金256.08元,(属于居民医保基金)。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为参保患者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的行为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256.08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退回的医保基金256.08元(属于居民医保基金)分别缴到: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账户

收款银行: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支行

户名: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医保支出户

账号:840130000000133410001

将罚款256.08元缴到: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阳明支行

户名: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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