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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医罚字〔2026〕4号

2026-05-29 16:28 信息来源: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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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中心卫生院(常德市鼎城区第二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章*;地址:鼎城区蒿子港镇虚场;电话:15007******;男;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703446451666D.

2026年4月14日,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在医保基金专项整治中,发现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中心卫生院涉嫌有过度检查、过度诊疗等医疗保障领域问题线索移送给了鼎城区卫生健康局。4月15日,区卫生健康局向监督执法机构鼎城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局)进行了交办,要求依线索立案查处。4月15日进行了立案调查。

4月20日,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李长胜(执法证号:18090222007)、李泽球(执法证号:18090222010)等执法人员对鼎城区蒿子港中心卫生院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抽查了2024年3月至2026年2月间的部分病历,发现:1、患者蔡**(住院号:2024003835)住院病历记载的内容有:(1)主要诊断:脑血管病;(2)临床医嘱单:B型钠尿肽(BNP)测定一项、降钙素原检测。

2、患者代**(住院号:2024004432)住院病历记载的内容有:(1)主要诊断:脑血管病(2)临床医嘱单:B型钠尿肽(BNP)测定一项。3、患者祝**(住院号:2025002177)住院病历记载的内容有:(1)主要诊断:慢性前列腺炎;(2)临床医嘱单:气浆态臭氧治疗一项。4、患者刘**(住院号:2025001375)住院病历记载的内容有:(1)主要诊断:慢性支气管炎;(2)临床医嘱单:气浆态臭氧治疗一项。5、患者肖**第一次住院治疗,入院时间:2024-06-18,出院时间:2024-06-24;(住院号:2024002842)住院病历记载的内容有:(1)主要诊断:急性支气管炎;(2)临床医嘱单:气浆态臭氧治疗一项、降钙素原-荧光定量法一次。6、患者肖**第二次住院治疗,入院时间:2024-06-25,出院时间:2024-07-01;(住院号:2024002946)住院病历记载的内容有:(1)主要诊断:急性支气肺炎;(2)临床医嘱单:气浆态臭氧治疗一项、B型钠尿肽(BNP)测定一项。7、患者周**第一次住院治疗,入院时间:2024-08-01,出院时间:2024-08-08;(住院号:2024003388)住院病历记载的内容有:主要诊断:胆囊炎。8、患者周**第二次住院治疗,入院时间:2024-08-09,出院时间:2024-08-18;(住院号:2024003496)住院病历记载的内容有:主要诊断:胆道的疾病。

经查实鼎城区蒿子港镇中心卫生院存在有下列违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脑血管病患者超指征开具特异性炎症、心衰相关高价检查,诊疗不合理、过度检查违规。

患者蔡**,入院主诊断明确为单纯性脑血管病,无合并重症感染、无感染休克预警指征、无全身炎症反应临床体征,无诊疗规范明确要求开展降钙素原检测的前置临床依据,但该院经治医师沈**违规擅自为其开具降钙素原专项检测项目,属于无临床诊疗指征、超范围过度检验检查。

同步查实患者代**,入院确诊为脑血管病,全程无胸闷、呼吸困难、心功能不全相关合并并发症临床表现,无心血管联合评估诊疗方案,不符合B型钠尿肽临床筛查、辅助检查适用指征,该院经治医师沈**违规开具B 型钠尿肽专项检测,检查行为与原发脑血管病诊疗无关,属于不合理过度医技检查行为。

2、跨病种违规开展气浆态臭氧治疗项目,无合规诊疗依据。

根据检验项目的临床意义:气浆态臭氧治疗主要用于感染性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皮肤疾病、风湿疾病、慢性劳损性疾病等。

患者刘**,入院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核心诊疗方案应为抗感染、止咳平喘、氧疗对症基础治疗,对其开展有气浆态臭氧治疗项目,该项目未纳入慢性支气管炎临床诊疗常规方案。

患者祝**,入院诊断为慢性前列腺炎,该院未结合患者病情评估治疗适配性,无专科诊疗会诊意见支撑,违规套用气浆态臭氧同类治疗项目开展治疗。

3、无合理病情转归依据,短期隔日重复收治同一患者住院。

患者肖**,2024年6月24日已在该院以支气管炎诊断办理正式出院手续,出院当日病程记录明确记载患者病情平稳、症状明显缓解、符合临床治愈出院标准。但该院未执行住院收治前置核查把关制度,未复核患者出院病情评估报告,时隔仅1日,于2024年6月25日再次以完全相同支气管炎诊断,违规将肖**重复收入院开展同质化诊疗服务。无病情突发加重、无新发合并症、无院外突发病情波动客观病历佐证,属于短期无指征重复收治住院行为。

相关证据:

(一)书证:1、鼎城区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领域问题线索移送书(常鼎医保移字〔2026〕第6号)(1份);2、鼎城区卫生健康局交办函(1份);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 件(1份);4、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5、孙*居民身份证、医师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6、沈**居民身份证、医师资格证复印件各印件各(1份);7、住院病历(患者:周**、蔡**、代**、刘**、祝**、肖**等共(24张)。

(二)电子数据:1.执法记录仪记录视频。

(三)当事人陈述:1、孙*的《询问笔录》(1份);2、朱**的《询问笔录》(1份);3、沈**的《询问笔录》(1份)。

(四)现场笔录:1.现场笔录(编号:2026-01-18)(1份);2.《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 2026-1-18)(1份)。

本局已于2026年5月15日,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卫生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卫生院当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至到5月26日,你卫生院仍未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了该权利。

你卫生院医务质控内部管控岗位履职不到位,诊疗项目合规性前置审核、住院出入院闭环核查工作,进行有不合理检查、违规治疗、违规重复收治等问题发生,诊疗质量常态化管控机制不落实,主体管理责任落实缺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负责。第二款: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以及医学伦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合理进行检查、用药、诊疗、加强医疗卫生安全风险防范,优化服务流程,持续改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卫发〔2024]3号,第一章:医疗服务管理类,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六、违法行为: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10条以下的,或者1项以上6项以下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裁量。你卫生院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情形。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议形成一致处理意见,经本局审批同意,本局除责令你卫生院改正违法行为并加强对所属医师规范执业的教育管理外,对你卫生院作出: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卫生院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459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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