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医罚字〔2026〕6号
当事人:周*,汉族,男,29岁,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8116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板滩镇**村**组,电话:13807******。
根据关于开展深化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整治工作要求和镇德桥镇卫生院上报医保自查自纠报告中相关问题线索。本机关指派卫生监督员赶赴镇德桥镇卫生院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抽取了2024.3-2026.2年住院病历30份,发现葛**(病案号2025000***)、李**(病案号2025000***)等10名患者病历为周*手写医师签名,在无临床指征的情况下为10名患者均开具并执行了输尿管、肾、脾、胰、胆、肝共计6个部位的彩超检查。综上,鼎城区镇德桥镇卫生院住院部医师周*涉嫌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本机关于2026年4月23日受理立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周*在无患者主诉和临床指征的情况下为10名不同症状的患者均开具并执行了相同部位的彩超检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一)书证:1.鼎城区镇德桥镇卫生院医保自查自纠报告;2.常德市鼎城区镇德桥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3.杨**、
周*、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镇德桥镇卫生院职工花名册1份;5.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6.患者病历资料复印件各1份(共24页);7.《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8.违法所得上缴医保局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1份;(二)当事人陈述:周*《询问笔录》1份;(三)证人证言:杨**、徐*《询问笔录》各1份;(四)视听资料:全程录音录像1份;(五)现场笔录:《现场笔录》1份。
本机关于2026年5月11日组织了合议,并于2026年5月15日向你送达了常鼎卫医罚告字〔202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当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集体讨论认为:你在无患者主诉和临床指征的情况下为葛**等10名不同症状患者均开具并执行了相同部位彩超检查。且不能提供任何诊疗规范依据支持上述检查对10名患者的诊断、病情评估或鉴别诊断具有必要性。并在询问时承认上述彩超检查与患者的主诉诊断之间缺乏诊疗规范所要求的医学关联性,认可自己对患者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该行为除给医保基金造成损失外还对患者造成小额经济损失,但未对患者产生实质性健康损害。由于你属于在职职工,工资与检查无挂钩行为,不必要检查所得收入全部进入单位帐户,违法所得已由单位上缴鼎城区医保局,因此认定个人无违法所得。
你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规定。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湘卫发[2024]3号) 按照从轻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局领导审批同意,除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外。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