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鼎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7月6日至2026年8月5日(共计31天)
二、征求意见范围
社会各界人士、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广大市民群众。
三、意见反馈方式
(一)电子邮件反馈。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1015132801@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鼎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意见建议+单位/姓名+联系方式”。
(二)书面信函反馈。将书面意见建议邮寄至:鼎城区阳明路526号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邮编:415101),信封上请注明“鼎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话反馈。联系电话:0736-7397115;联系人:谢建泉。
四、有关要求
(一)反馈意见建议请客观务实、有理有据,明确具体修改内容、修改理由及相关依据。
(二)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无异议。
(三)我们将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研究论证,充分吸纳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印发实施。
附件:鼎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7月2日
附件
鼎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鼎城区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总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压实各方责任,主动衔接、积极配合,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深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常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委、区政府应对本区突发事件工作,指导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火灾和生态环境、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等事件。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刑事案件和恐怖、群体性、民族宗教事件,金融、涉外和其他影响市场、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交叉关联、可能同时发生,或者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级。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上级政府、部门或区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确定,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社会安全事件分级另行规定。
5 应急预案体系
本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委、区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支撑性文件。区委和区政府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组成。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委、区政府应对本区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
(2)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种类型突发事件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制定。
(4)单位和基层组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主要是指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应对本单位各类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辨识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避灾路线、避难场所、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由单位和基层组织制定,报主管部门和区应急局备案。
(5)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举办大型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等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承办单位应事先制定应急预案,区公安局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必要时,报鼎城区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申请支持。
(6)联合应急预案。联合应急预案是指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位置相邻、专业相近的企业之间联合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应急指挥机构
区委、区政府设立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安委”),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应安委下设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安办”),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应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分别按区卫健局和区公安局等部门牵头制定的相关应急预案应对处置。
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在区应安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专项指挥部一般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其中森林防火和防汛抗旱专项指挥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区长担任指挥长;副指挥长一般由人武、政府办有关负责人和该专项工作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负责日常事务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其组成和职责等由各专项应急预案具体规定。各乡镇(街道、场)和区有关部门(单位)分管领导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见附件1。
区应安委有关单位主要职责按部门职责和区应安委有关文件规定为主,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工作。
2.2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基层组织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规定立即成立以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为临时指挥长的现场指挥部,积极抢险救援、转移群众、报告事故或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乡镇(街道、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专项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接管现场指挥部指挥权,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抢险救援行动,特别是在“三断”(断路、断网、断电)情况下优先启用卫星通信和应急电台保障联络,调配发电机与移动电源维持关键供电,同步组织抢修生命通道,必要时协调空投物资与救援力量,并将原来现场指挥部纳入统一领导。当事件发展超出专项指挥部应对能力时,专项指挥部上报区应安委,区应安委视情况扩大响应,增强应急救援力量,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副指挥长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副指挥长行使专业处置权。副指挥长应由熟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较强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能力,并具有一定应急处置与救援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
根据实际需要,现场指挥部可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技术保障、后勤保障、社会治安、舆情信息、善后处置等若干工作小组(详见附件2),具体负责突发事情应对相关工作。
2.5 单位和基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高新区、乡镇(街道、场)、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和基层单位应当明确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积极应对并协助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根据目前状况,建议与市专家库实行资源共享,按实际需要支付费用)。
区人民政府及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
3.1 风险防控
3.1.1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建设
区乡两级党委、政府应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将安全风险防范全面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体系,整合应急管理网格员、灾害信息员等力量实现“多网合一”,提升基层风险早期识别、隐患排查和先期处置能力。定期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及传染病疫情、生物安全风险等开展调查、评估、分级和登记,建立动态台账并加强监控。
3.1.2专项预案风险管控要求
各专项应急预案需聚焦所属行业特点,开展针对性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1)风险辨识:结合辖区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危险源分布及灾害链特征,制定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2)资源适配:应急资源调查需与实际风险匹配,定期校核补充,确保物资、装备和队伍配置覆盖最不利情景。
(3)方案编制:应急处置措施应突出重大风险和危险源特性,提升可操作性和科学性。
3.1.3基层协同与信息共享
(1)推动风险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
(2)落实风险通报制度,重大风险需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工作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
3.2 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各乡镇(街道、场)、部门(单位)应整合气象、水利、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险、交通枢纽、人员密集场所等监测资源,完善覆盖全区各乡镇(街道、场)的监测网络。建立包含地质灾害点、非煤矿山、危化品企业、水库等数据库,强化卫健、市监部门对传染病和食品药品安全的智能监测预警。推动“区—乡—村”三级群测群防体系与专业监测平台联动,监测数据逐步100%接入区应急指挥中心。对重点区域实施24小时实时动态监测预警,确保苗头性隐患早发现、早预警。
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值班室)、区应安办(区应急指挥中心)及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健全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与计划,广泛收集风险信息,并建立风险分级制度,对潜在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核实、分析和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会商研判。同时,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定期分析通报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和共享机制,完善信息传递网络。推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向应急机构报警。接警单位不得推诿,须按规定核实并上报信息,确保快速响应和协同处置。
区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事故灾难或自然灾害报警信息后,应立即将警情同步推送至区相关行业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如住建、交通、水利等对应部门)及区应安办,确保信息共享与职责衔接。相关行业专项指挥部收到信息后,及时完成初步核实(包括事故和灾害的类型、地点、规模等关键要素)。
3.2.2预警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标准执行,国家尚未制定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的,相关部门可以结合地区实际先行制定,并报上级政府批准和备案。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管理权限和需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特殊场所和农村、山区偏远地区等警报盲区,在夜间等特殊时段,采取鸣锣吹哨、敲门入户等警示性和针对性较强的措施精准通知到位,做到应知尽知、家喻户晓。涉及跨区域的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批准。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
(2)突发事件发生地及范围。
(3)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4)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控制办法。
(5)公众应当了解的突发事件的其他情况。
3.2.2.2预防预警行动
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后,按照预警级别程序规定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步启动;启动总体预案时,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同步启动;启动上级预案时,下级预案同步启动。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场)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叫应工作。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2)清点各类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必要时,救援队伍待命,提前预置应急资源在受灾现场和避难场所等区域;
(3)根据突发事件趋势,开展人员转移疏散,加强重点场所、重点区域的巡逻和排查,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场)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安委领导班子、应急指挥人员、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准备,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调集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应急避难、封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等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4)必要时,依法采取封控有关区域、暂停公共场所活动、错峰上下班或者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以及其他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2.2.3预警解除或者启动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危险已经消除的,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者研判将要发生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3 处置与救援
与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基层组织(村、社区委员会)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规定立即成立以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为临时指挥长的临时现场指挥部,迅速组织抢险救援、转移疏散群众(转移疏散时要提前预判转移线路和避难场所的安全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报告事故或灾情;乡镇(街道、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如实向区委、区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及时提出支援需求,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职权和预案规定,调集本辖区范围内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区政府办(区政府值班室)、区应安办(区应急指挥中心)、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及各乡镇(街道、场)应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负责值守工作。
信息报送严格按照“首报快、续报准、终报全”的原则,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场)要及时汇总突发事件信息,并在事发时立即向区应安办(区应急指挥中心)口头报告事发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情况,30分钟内进行简要书面报告,并及时续报,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区应安办(区应急指挥中心)在接到突发事件报警并经核实后,应立即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区政府值班室)报告,1小时内进行续报。区委办、区政府办(区政府值班室)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再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有关要求逐级向上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灾害信息员、专(兼)职安全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护林员、巡堤员、监测员等人员要结合工作职责,及时向所属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参与先期处置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
3.3.2响应分级
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原则上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各专项应急预案根据上级预案和实际需要可自行设置应急响应分级。
3.3.2.1四级响应
初判突发事件性质相对简单、危害或威胁范围局限于特定乡镇(街道、场)行政区域,且乡镇(街道、场)具备处置能力时,乡镇(街道、场)立即组织指挥村(社区)委员会和事发单位应成立以乡镇(街道、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为指挥长的临时现场指挥部,组织抢险救援、转移疏散群众(需提前预判转移路线和避难场所安全风险)、实施现场管控、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第一时间向区应安委办报告,区应安委办根据突发事件管理权限将信息发送给相应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并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四级响应,专项指挥部主要通过远程方式指导抢险救援,必要时派遣人员赴现场指挥处置。
3.3.2.2三级响应
初判突发事件已达到一般级别,或事态扩大超出单个乡镇(街道、场)处置能力,或事件涉及跨乡镇(街道、场)行政区域,由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启动三级响应,接管乡镇(街道、场)先期成立的现场指挥部指挥权,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专项指挥部调度全区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指导乡镇(街道、场)开展人员转移、医疗救护、险情排除等工作,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应安委报告进展情况并申请支援。
3.3.2.3二级响应
初判突发事件达到一般级别,且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专项指挥部处置能力,可能发生灾害或事故叠加、或可能产生衍生、次生灾害时,由区应安委副主任启动二级响应,区应安委将先期成立的现场指挥部全面纳入统一组织指挥体系,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专项指挥部协同配合。区应安委主任(区长)坐镇指挥,相关分管副区长、部门负责人及专家会商研判,全面整合调度全区应急资源,强化部门协同和区域联动,采取人员避险安置、交通管制、医疗救治、舆情导控等强制性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并视情按照程序请求上级支援或协调周边区(县、市)提供援助。
3.3.2.4一级响应
初判突发事件达到一般级别,并可能扩大到较大及以上级别,超出本区处置能力范围,或涉及跨区(市)域需协同响应时,由区应安委主任启动一级响应,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申请支援,必要时可越级向省应急指挥机构申请支援。在上级党委、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或相关支援力量前,区应安委负责先期处置和扩大应急动员,全面落实转移避险、抢险救援、物资调拨等应急措施。上级支援力量抵达现场后,区应安委主动、全面汇报事件发展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并按程序移交指挥权,区应安委及各成员单位全力做好协调联络、后勤保障、秩序维护、后续处置等支撑与配合工作。
3.3.3指挥协调
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原则上分别由市级、区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超出我区应对能力的,由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提供响应支援或者指挥协调应对工作。涉及跨行政区域的,视情由有关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者共同的上一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中,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上级党委、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时,下级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上级党委、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所有进入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装备、物资等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其中相关应急救援力量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调度指令实施行动,确保相互衔接、配合顺畅。
3.3.4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乡两级党委和政府迅速组织力量、调集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人员搜救、抢险救灾、医疗救治、疏散转移、临时安置、应急救助、监测研判、损失评估、封控管控、维护秩序、应急保障等处置工作,采取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措施,并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作为应急物资。有关具体处置措施,应当在相关应急预案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在区应安委统一领导下,区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乡镇(街道、场)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预案。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派遣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通过听取现场人员情况介绍和汇报,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视频监控、前方终端移动测绘设备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数据,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受灾损失情况,以及重要目标、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3)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向事发地周边区域发布预警信息。对现场分别采取设置现场核心警戒区、安全警戒区、外围管控区的警戒管控措施,确保现场抢险救援处置工作井然有序开展;
(4)组织救援队伍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5)组织营救受害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及时通知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害人员救助工作;
(6)组织开展伤病人员救治、卫生防疫、公共卫生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7)组织伤亡人数的核查工作。对涉嫌不报、谎报、瞒报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实施异地管辖;及时公开人员伤亡情况;
(8)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9)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抢险救援和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10)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场所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性措施;
(11)启用相关财政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12)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
(13)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4)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公共卫生应急指挥机构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区应安委的协调下,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针对特定人群、场所、区域组织开展病原检测等筛查措施,精准确定防控对象,缩小防控范围;
(2)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备用医院、临时救治和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等;
(3)对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依法进行管理;
(4)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施人员健康状况动态监测,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应急接种等措施;
(5)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道路、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行管控;
(6)对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场所、污水处理场站、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出现特定病例的村(社区)等重点场所、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和消毒;
(7)对饮用水及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全过程实施监管,对来源于疫情发生地的食品及其外包装进行检测,对餐饮、物流、交通运输、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业从业人员加强健康管理;
(8)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
(9)严格管理进出我区人员,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
(10)为降低或者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委、区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或在上级指挥机构的指挥下,按照指令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需要的其他必要措施。
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委、区政府、区应安委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一般情况下,有关方面应当在24小时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
未经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宣传部门会同网信、公安、处置主责部门等单位及事发地的企业或乡镇(街道、场),收集、整理网络、市民热线等舆情社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3.3.6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党委和政府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部门宣布应急结束,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应当及时撤销。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复发。
3.4 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事发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现场受灾情况,制定善后工作方案,做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群众提供心理援助和法律服务,妥善解决因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卫生健康部门及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对征用财产可以返还部分及时返还,财产被征收、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快速核拨救助资金和物资。伤亡人员户籍所在地和常住地应当配合事发地做好善后安抚、信访稳定等工作。
3.4.2调查与评估
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并形成专题报告,层层上报。对责任事故,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区委和区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相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配合调查评估工作。
3.4.3恢复重建
事发地乡镇(街道、场)和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等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活、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需要上级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场)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区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4.应急保障
4.1 人员资源
广体、卫健(疾控)、应急、发改(人民防空)、林业、通信、民航、电力、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力量建设。
(2)依法将军队应急专业力量纳入全区应急力量体系,作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针对性开展日常联演联训。
(3)区政府加强和完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4)高新区、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等以及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有效发挥先期处置作用。
(5)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和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和志愿者队伍发展,健全参与应急救援现场协调机制,引导规范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健全各类应急队伍间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共训共练、联勤联演和相关装备、器材、物资、训练设施等的共享共用,做好安全防护,形成整体合力。
4.2 财力支持
(2)积极发挥商业保险作用,健全保险体系,发展巨灾保险,推行农村住房保险、保障民生类相关保险以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参与应急救援、传染病疫情防控等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安全风险。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捐赠和援助,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捐赠款物分配、使用的管理。
4.3 物资保障
(2)区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规划建设管理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物资储备和保障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交通运输与通信电力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交通、住建、城管等部门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水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畅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公安、应急管理、消防、卫健等部门和单位,积极发展空中救援力量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空中救援指挥调度和综合保障机制,提高空中应急救援能力。
工信、文旅、应急、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应急广播体系,提升公众通信网络防灾抗毁能力和应急服务能力,推进应急指挥通信体系建设,强化极端条件下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工信、区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应急保障体系,加强电力安全运行监控与应急保障,提升重要输电通道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确保极端情况下应急发电、照明及现场供电抢修恢复。
4.5 科技支撑
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科技支撑,注重将新技术、新设备、新手段和新药品等应用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健全自上而下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大数据支撑、智慧应急、应急预案等数字化能力建设,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送、视频会商、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等功能。
4.6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会同水利(水务公司)、生态环境等部门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安全情况;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检查灾区的食品药品安全情况,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4.7 其他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加强突发事件相关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完善保障预案,指导督促健全应急保障体系和快速反应联动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启动应急保障机制。
5.监督管理
5.1 预案编制
区应安办负责本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各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编制修订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场)根据上级应急预案体系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实际需要,做好相关应急工作手册、事件应对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编制工作。
5.2 预案衔接
“下级衔接上级,专项衔接总体,部门衔接专项,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做好预案衔接,同时,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和应急资源调查评估,针对加强应急能力建设,确保应急能力与风险灾害相匹配。
区应急局负责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专项应急预案审批前,由牵头部门按程序商区应急局协调衔接。与总体应急预案冲突的专项应急预案、与其他专项应急预案交叉的专项应急预案,区应急局提出修改意见,指导修改完善。与专项应急预案冲突的部门应急预案,由牵头编制该专项预案的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指导修改完善。
5.3 预案演练
各类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应当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地应当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有关部门加强应急演练场所建设,为抓实抓细培训演练工作提供保障。
应急演练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五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及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和演练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内容作出调整,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上每3年一次组织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5 宣传与培训
本预案实施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区乡两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针对本地特点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并通过多种方式广泛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安全保护、防灾减灾救灾、逃生避险、卫生防疫、自救互救等知识技能宣传和教育培训,筑牢人民防线。各有关方面应当有计划地对领导干部、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应急能力。
5.6 责任与奖励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按规定实行党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追究责任;对未按规定编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6. 附则
本预案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批,以本级党委和政府名义印发,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径送市应急管理局,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送区应急局衔接协调,报区人民政府审批,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印发,并报市人民政府相应牵头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部门应急预案审批印发程序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规定执行。部门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径送区应急局,同时抄送区级有关部门。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单位或基层组织名义印发,审批方式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乡镇(街道、场)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径送区应急局,同时抄送有关部门。村(社区)应急预案报乡镇(街道、场)备案;
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联合应急预案审批由相关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协商榷定,并参照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附件2: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附件3:鼎城区应急预案目录
附件4:鼎城区应安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流程图、鼎城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决定全区相关专项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2)部署和总结全区相关专项应急管理工作。
(3)起草和实施全区相关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负责应对处置相关专项突发事件。
(5)指导、督查乡镇(街道、场)、村(社区)应急组织机构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6)承办市级指挥部和区应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2
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1. 综合协调组:一般由区应急局,负责收集、汇总、报送突发事件和救援动态信息,承办指挥机构文秘、会务、对外联络和后勤工作等工作;传达关于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意见,并负责督办落实;协调、服务各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抢险救援组:一般由区应急局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开展突发事件抢险、应急救援及人员营救;及时控制危险源,并采取措施防止其扩大化,协调各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3. 医疗救护组:一般由区卫健局牵头,负责开展灾后伤员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心理疏导与康复工作,必要时,在受灾现场建立临时医疗点,协调上级医疗机构提供远程会诊或现场支援,对重伤患者进行转运。
4. 社会治安组:一般由区公安局牵头,负责统筹治安防控,加强社会治安监控,重点区域治安巡逻,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全区关键路段交通管控,引导车辆和行人安全有序通行,确保救灾现场交通秩序畅通有序。
5. 技术保障组: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技术支撑工作,提供决策建议;集结专业力量抢通道路、通信和电力,确保通畅;负责灾后地质灾害和房屋结构安全评估工作;协调相关专家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6. 后勤保障组:一般由区应急局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现场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食宿、办公、用车等后勤保障工作;做好帐篷、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的调度和发放以及捐赠物资的接受和分配等工作。
7. 舆情信息组:一般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实时跟踪网络舆情,及时研判舆情发展并及时采取措施;协助指挥机构做好信息发布和外地媒体对接、接待工作。
8. 善后处置组:一般由区应急局牵头,负责受灾人员的转移和安置,落实社会救助政策,保障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核实上报受灾情况,向上级申报灾害补助救助资金及相关政策;强化群众服务与善后处置,听取群众诉求,解决实际困难,做好思想疏导和关怀安抚,妥善处理因灾伤亡人员家属善后工作。
附件3
鼎城区应急预案目录
一、总体预案
序号 | 应急预案名称 | 责任单位 |
1 | 鼎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二、专项预案
(一)事件处置类
序号 | 应急预案名称 | 责任单位 |
1 | 鼎城区地震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区地震局 |
2 | 鼎城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 |
3 | 鼎城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 |
4 | 鼎城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 |
5 | 鼎城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区气象局、区应急管理局 |
6 | 鼎城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7 | 鼎城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 |
8 | 鼎城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 区交通局(区水运事务中心) |
9 | 鼎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贸) | 区应急管理局 |
10 | 鼎城区火灾应急预案 | 区消防救援局 |
11 | 鼎城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区发改局、国网鼎城供电公司 |
12 | 鼎城区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 |
13 | 鼎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区卫健局、区疾控中心(区卫监局) |
14 | 鼎城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区农业农村局 |
15 | 鼎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 |
16 | 鼎城区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 |
17 | 鼎城区粮食应急预案 | 区发改局 |
18 | 鼎城区油气供应中断应急预案 | 区发改局 |
19 | 鼎城区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基本预案 | 区公安局 |
20 | 鼎城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区公安局 |
21 | 鼎城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 | 区财政局 |
22 | 鼎城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政府办公室(区金融服务中心) |
(二)应急保障类
序号 | 应急预案名称 | 责任单位 |
1 | 鼎城区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应急预案 | 区委宣传部 |
2 | 鼎城区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 | 区发改局 |
3 | 鼎城区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秩序应急预案 | 区公安局 |
4 | 鼎城区突发事件应急物资保障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 |
5 | 鼎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6 | 鼎城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 区工信局、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鼎城分公司 |
三、部门应急预案
序号 | 应急预案名称 | 制定部门 |
1 | 鼎城区煤电油气调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 | 区发改局 |
2 | 鼎城区教育系统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 区教育局 |
3 | 鼎城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区交警大队 |
4 | 鼎城区应对处置化学恐怖事件预案 | 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 |
5 | 鼎城区突发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 区公安局 |
6 | 鼎城区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民政局 |
7 | 鼎城区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 区司法局 |
8 | 鼎城区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区人社局 |
9 | 鼎城区沅澧流域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 |
10 | 鼎城区供气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 区住建局 |
11 | 鼎城区城区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 区国资中心、区自来水公司 |
12 | 鼎城区城区市政设施运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区住建局、区城管局 |
13 | 鼎城区道路(含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交通局 |
14 | 鼎城区水旱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 区水利局 |
15 | 鼎城区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区水利局 |
16 | 鼎城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局(区水运事务中心) |
17 | 鼎城区文化和旅游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文旅广体局 |
18 | 鼎城区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 | 区卫健局、区疾控中心(区卫监局) |
19 | 鼎城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20 | 鼎城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21 | 鼎城区烟花爆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22 | 鼎城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区林业局 |
23 | 鼎城区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 区林业局 |
24 | 鼎城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市场监管局 |
25 | 鼎城区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 区信访局 |
26 | 鼎城区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 区红十字会 |
27 | 鼎城区红十字会参与应对灾害事故应急预案 | 区红十字会 |
28 | 鼎城区红十字会参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区红十字会 |
29 | 鼎城区突发事件信息通信网络管理应急预案 |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鼎城分公司(区工信局联系) |
注:鼎城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所列内容,“责任单位”栏内排第一的单位为牵头单位,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负责对应预案的编制、发布等工作;各职能部门依职责完善部门应急预案体系,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调整。
附件4
鼎城区应安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流程图

鼎城区应安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