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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常德市鼎城区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6-06-19 15:15 信息来源: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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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捕管理秩序,规范我区禁捕水域休闲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湖南省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沅江、澧水鼎城段水域实施常年禁捕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我单位起草了《鼎城区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6月20日至2026年7月20日,在此期间,公众可通过书面方式将意见送至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598409854@QQ.com。

联系人:成华初

联系电话:13974232842

电子邮箱:598409854@qq.com

联系地址:常德市武陵区紫菱路1099号

附件:鼎城区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9日

鼎城区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捕管理秩序,规范我区禁捕水域休闲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湖南省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沅江、澧水鼎城段水域实施常年禁捕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鼎城区禁捕水域的垂钓管理。鼎城区禁捕水域为:沅水鼎城段、澧水鼎城段。

第三条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第二章  垂钓区域管理

第四条 下列水域为鼎城区禁捕区域:

(一)沅水鼎城段:沅水斗姆湖街道裴家码头起-贺家山农场苏家吉电排止;

(二)澧水鼎城段:澧水中河口镇羌口起-澧水十美堂镇三角堤止;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经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公告的其他禁捕水域。

第五条 沅水鼎城段褶纹冠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

第三章  垂钓行为管理

第六条 垂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使用国家和我省公布的禁用钓具、钓法垂钓;

(二)严禁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提倡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允许一人两杆,一线双钩;禁止“一人三杆、一线三钩”及以上的垂钓行为)。

(三)严禁使用视频辅助装置、探鱼设备垂钓;

(四)严禁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五)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和添加剂以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

(六)严禁在桥梁上垂钓。

第七条 垂钓人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对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负责。不得在大坝、防洪设施、输电线下、地质灾害风险地段和其它有风险的区域垂钓。

第八条 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岸边公共设施、草地树木、不得乱扔垃圾、投放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分类集中投放至指定回收区域。

第四章  钓获物管理

第九条 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误钓国家或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有明显外伤的,应及时报告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第十条 禁止收购、销售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

第十一条 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物种、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不纳入钓获物管理。常见不纳入钓获物管理的物种有:罗非鱼(俗称罗非)、鳄雀鳝、斑点叉尾鮰(俗称钳鱼)、大口黑鲈(俗称加州鲈)、克氏原鳌虾(俗称小龙虾)、大鳞鲃(俗称淡水鳕鱼)等。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鼎城区垂钓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垂钓综合管理,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协调各部门开展垂钓联合执法行动;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

水利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拆除沿岸影响河道行洪的非法垂钓固定设施;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禁捕水域通航“三无”船舶、非营运船舶参与运送垂钓人员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禁用渔具及渔获物交易等行为;

相关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违规的垂钓行为及时报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依法处置。

第六章  违法违规处置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农业综合行政执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以暴力威胁、伤害行政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常德市鼎城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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