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医罚字〔2026〕8号

2026-08-21 16:00 信息来源: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字号:【

当事人:鼎城区玉霞街道常沅社区卫生室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565443070312D6001;主要负责人:刘*;男;汉族;49岁;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0012;联系电话:1305404****;地址:鼎城区玉霞街道向群巷**号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在开展医疗机构整治活动中,卫生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11日对鼎城区玉霞街道常沅社区卫生室(以下简称“该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卫生室现场摆放有牙椅2张,且主要负责人刘*正在为患者实施口腔诊疗操作。经现场核验,该卫生室持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为内科,有效期限自2025年9月15日至2028年5月13日。

本局于2026年6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卫生室主要负责人刘*虽提供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及口腔进修结业证书,但并未取得口腔医师资格证书。自2025年起,该卫生室在未取得口腔科诊疗科目核准登记情况下,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上述行为已构成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违法事实。针对主要负责人刘*本人的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行为,本局已另行立案查处。

(一)书证:

1.鼎城区玉霞街道常沅社区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2.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刘*《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4.刘*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口腔科《结业证书》复印件1份;

5.刘*常德市第三人民医院口腔科《结业证书》复印件1份。

(二)当事人的陈述:刘*《询问笔录》1份。

(三)现场笔录: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6-2-20)。

(四)视听资料: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1份。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及证人签字确认属实。

本局于2026年7月29日组织了合议,并于2026年8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常鼎卫医罚告字〔2026〕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当场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刘*现场签字确认。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该权利。

合议认为,你(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项目仅为内科,在未取得口腔科诊疗科目核准登记的情况下,擅自配置牙椅2张,并开展口腔诊疗活动。该行为已构成“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你(单位)在开展口腔诊疗活动期间,未建立规范的诊疗台账及收费登记制度,导致无法查实具体的诊疗人次及收费金额,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具体的违法所得。

你(单位)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卫发【2024】3号)“第一章第五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二,违法行为: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

备案范围【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累计收入1万元以下的,或违法收入无法认定的。处罚标准: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你(单位)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未造成医患纠纷等不良后果,且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悔改态度良好,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卫发【2024】3号)的规定进行处罚。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8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