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医罚字〔2026〕9号
当事人:刘*;男;汉族;49岁 ;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0012;联系电话:1305404****;地址:鼎城区玉霞街道常沅社区车站巷**号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在开展医疗机构整治活动中,卫生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11日对你所在的鼎城区玉霞街道常沅社区卫生室(以下简称“该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卫生室现场摆放有牙椅2张,且你正在为患者实施口腔诊疗操作。经核验,该卫生室持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为内科,有效期限自2025年9月15日至2028年5月13日。
本局于2026年6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你虽提供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及口腔进修结业证书,但并未取得口腔医师资格证书。自2025年起,你在未取得口腔科诊疗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为患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你作为该卫生室的主要负责人,上述行为已构成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同时,针对你所在的鼎城区玉霞街道常沅社区卫生室涉嫌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行为,本局已另行立案查处。
(一)书证:
1.鼎城区玉霞街道常沅社区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2.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刘*《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4.刘*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口腔科《结业证书》复印件1份;
5.刘*常德市第三人民医院口腔科《结业证书》复印件1份。
(二)当事人的陈述:刘*《询问笔录》1份。
(三)现场笔录: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6-2-20)。
(四)视听资料: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1份。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及证人签字确认属实。
本局于2026年7月29日组织了合议,并于2026年8月5日向你送达了常鼎卫医罚告字〔2026〕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当场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刘*现场签字确认。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该权利。
合议认为,你虽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及口腔进修结业证书,但并未取得口腔医师资格证书。自2025年起,你在未取得口腔科诊疗资质的情况下,于鼎城区玉霞街道常沅社区卫生室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你作为该卫生室的主要负责人,其行为已构成执业活动超出执业范围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你在开展口腔诊疗期间未建立规范的诊疗台账及收费登记制度,导致无法查实具体的诊疗人次及收费金额,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具体的违法所得。
你执业活动超出执业范围的行为违反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的规定。
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卫发【2024】3号)“第一章第十二节《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一,违法行为:乡村医生执业活动
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处罚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初次发现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你本次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悔改态度良好,对你的违法行为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卫发【2024】3号)的规定进行处罚。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