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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医保处字〔2026〕第19号

2026-09-16 14:57 信息来源: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字号:【大中小】

当事人名称:常德市鼎城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常德市鼎城区妇幼保健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2430703446450073U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大湖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王见勇

2026年8月,鼎城区医保局在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第三批次联合检查时发现,发现常德市鼎城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常德市鼎城区妇幼保健院)涉嫌超标准收费、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问题。

经局领导批准,2026年8月13日,对常德市鼎城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常德市鼎城区妇幼保健院)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超标准收费-中药贴敷(特大)加收。根据《常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常医保发〔2024〕7号),附件1-2,中药贴敷指由医务人员使用贴敷制品敷贴于体表特定部位或穴位,通过药物或物理作用,以发挥促进气血调和、阴阳平衡等各类作用。加收项:03中药贴敷(特大)加收100%,计价说明“中药贴敷(特大)”指面积Є(10cmx10cm,∞)。市二类价格23元/次。患者陈丹(住院号25110025),诊断妊娠合并子宫瘢痕,患者周丹(住院号25120006),诊断为轻度子痫前期,病程记录均无描述伤口创面大小、伤口情况,无描述中药贴敷(特大)情况,收费清单分别显示已收取中药贴敷(特大)加收费用。该院收取中药贴敷(特大)加收费用属于超标准收费。2024年7月1日-2026年6月30日期间,涉及520人次,违规金额金额11960元,涉及医保基金5895.08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5305.57元,职工医保基金589.51元)。

2.虚构医药服务项目-中医理疗项目。经现场核查病历及费用清单,患者陈萍(门诊号2512270006),诊断为膝关节炎,门诊病历开具处方:针灸理疗、注意膝关节休养、避免负重,中医康复科治疗卡显示已治疗项目为针灸、中药贴敷且治疗卡上已完成的治疗项目有患者签名,收费单据显示收取红外线治疗、常规针法、特殊穴位(部位)针法、中医穴位放血治疗、中医熏洗、中医烫熨、中医辩证论治、中医拔罐、中医闪罐、穴位注射、耳穴疗法、铺灸、中医刮痧等理疗项目费用;患者彭友全(门诊号2607060037,)诊断为颈椎间盘突出,门诊病历开具处方:常规针法、颈部取穴、特殊穴位(部分)针法、中药烫熨、中医刮痧、中医拔罐等理疗项目且收费单据显示已全部收取费用,中医康复科治疗卡显示已治疗项目为针灸、火龙罐、刮痧且治疗卡上已完成的治疗项目有患者签名。该院为患者开具多项中医理疗项目,但实际完成其中一部分开具的中医理疗项目,未实施的中医理疗项目收取费用,属于虚记医药服务。2024年7月1日-2026年6月30期间,涉及5人次,违规金额2500元,涉及医保基金1232.25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1109.03元,职工医保基金123.22元)。

以上问题共涉及金额14460元,涉及医保基金7127.33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6414.60元,职工医保基金712.7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王见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部分患者的病历资料复印件及费用清单,行政检查现场记录,证明该院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超标准收费的具体违规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医保取证单,证明当事人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超标准收费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汇总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7月1日-2026年6月30日期间医保已出院患者、门诊患者费用与结算明细名单,证明当事人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超标准收费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明细;

证据五:常德市鼎城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常德市鼎城区妇幼保健院)王见勇、周亚洁、覃辉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超标准收费等项目费用的陈述、申辩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6年9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鼎医保罚告字〔2026〕第1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内容,也不需要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超标准收费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共造成医保基金损失5895.08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5305.57,职工医保基金589.51元)。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232.25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1109.03元,职工医保基金123.22元)。

综上,当事人超标准收费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点一般C档:“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占上年度医保基金支付总额0.003%以上,0.03%以下的。责令退回损失基金,处损失基金金额1.5倍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第4点轻微D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退回损失基金,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退回损失医保基金7127.33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6414.60元,职工医保基金712.73元),暂停常德市鼎城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常德市鼎城区妇幼保健院)中医科6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处造成损失金额1.5倍的罚款8842.62元,对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行为处造成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2464.50元。合计处罚金额11307.12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退回的医保基金7127.33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6414.60元,职工医保基金712.73元)分别缴到: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账户

收款银行: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支行

户    名: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医保支出户

账    号:840130000000133410001

城镇职工医保基金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

户    名: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基金支出户

账    号:43050168713709333329-0002

将罚款11307.12元缴到: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阳明支行

户    名: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080764292000005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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