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医保处字〔2026〕第20号
当事人名称:常德市鼎城区鼎太综合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430703MABWXNYA7K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孔家溶社区大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晓会
2026年8月,鼎城区医保局在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第三批次联合检查时发现,常德市鼎城区鼎太综合医院有限公司涉嫌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等问题。2026年8月18日,常德市鼎城区审计局关于该院重复收费的审计事项移送我局。
经局领导批准,2026年8月13日,对常德市鼎城区鼎太综合医院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过度诊疗-血清铁蛋白测定。根据《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相关规定,血透患者开展医疗质量管理指标及检测频度要求血清铁蛋白测定(002503010080100)应每6个月检测1次(每年2次)。患者夏学辉,诊断为慢性肾脏病5期,住院时间分别为20224年7月31日—2024年8月8日、2024年10月22日—2024年10月31日、2024年12月22日—2024年12月28日,住院期间临时医嘱均开具血清铁蛋白测定且收费清单均显示已收取费用,患者黄冬海,诊断为慢性肾脏病5期,住院时间分别为2024年10月3日—2024年10月14日、2024年12月12日—2024年12月24日、2025年1月12日—2025年1月23日,住院期间医嘱均开具血清铁蛋白测定且收费清单均显示已收取费用。该院违反操作规程,开展血清铁蛋白测定项目(应每6个月检测1次<每年2次>),属于过度诊疗。2024年7月1日—2026年6月30日期间,涉及6人次,违规金额270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26.69元(属于居民医保基金)。
2.超标准收费-Ⅰ级护理。根据《常德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年版)》(常医保发〔2024〕3号),120100003Ⅰ级护理指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的护理。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根据病情每日测量患者体温、脉搏、呼吸等生命体征,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用药,根据患者身体状况,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对患者提供适宜的照顾和康复,健康指导。患者姜小明(住院号20250802455),诊断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医嘱于2025年8月2日—8月11日期间开具一级护理,患者戴庆伍(住院号20241126373),诊断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医嘱于2024年11月26日—2024年12月3日期间开具一级护理,病历中均无护理记录单,未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和根据病情每日测量患者体温脉搏等生命体征,该院实际护理级别未达到一级护理标准,收取一级护理费用,属于超标准收费。2024年7月1日—2026年6月30日期间,涉及1054人次,违规金额6324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309.63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4823.11元,职工医保基金486.52元)。
3.重复收费-静脉注射/静脉输液。根据《常德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年版)》(常医保发〔2024〕3号),120400002静脉注射:市三类价格4元/次;120400006静脉输液:市三类价格5元/组。8月20日接到常德市鼎城区审计局移送该院重复收费-静脉注射线索,经现场调查确认,患者郝秋云(门诊号20250201002167),诊断CKD5期维持性血液透析,血液净化中心提供的血液净化治疗单上静脉注射2次,治疗所使用的药物所需要的静脉注射次数与治疗单上一致,门诊病人费用清单上收取静脉注射4次,收费4元/次,多收取静脉注射2次,患者高桂成(门诊号20240603001397),诊断CKD5期 维持性血液透析,血液净化中心提供的血液净化治疗单上静脉注射2次,治疗所使用的药物所需要的静脉注射次数与治疗单上一致,门诊病人费用清单上收取静脉注射3次,收费4元/次,多收取静脉注射1次。患者张三荣(门诊号20240706001513),血液净化中心提供的血液净化治疗单上静脉注射3次,无静脉输液的治疗项目,门诊病人费用清单收取静脉注射1次4元、静脉推注2次8元、静脉输液1次5元。经过调查确认,应收取静脉注射3次,由于收费匹配混乱,重复收取静脉输液1次,多收取5元。患者黄冬海(门诊号20241203001882),血液净化中心提供的血液净化治疗单上静脉注射1次、无静脉输液的治疗项目,门诊病人费用清单收取静脉注射1次4元、静脉输液1次5元。经过调查确认,应收取静脉注射1次,由于收费匹配混乱,重复收取静脉输液1次,多收取5元。2024年7月1日—2026年6月30日期间,重复收费-静脉注射/静脉输液,涉及8061人次,违规金额32254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7080.45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25995.39元,职工医保基金1085.06元)。
以上问题共涉及金额违规金额38848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损失32616.77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31045.19元,职工医保基金1571.5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王晓会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部分患者的病历资料复印件及费用清单,行政检查现场记录,证明该院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的具体违规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医保取证单,证明当事人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汇总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医保已出院患者、门诊患者费用与结算明细名单,证明当事人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明细。
证据五:常德市鼎城区鼎太综合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会、医师田丽洪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项目费用的陈述、申辩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6年9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鼎医保罚告字〔2026〕第1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内容,也不需要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等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共造成医保基金损失32616.77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31045.19元,职工医保基金1571.58元)。
综上,当事人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等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参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点轻微D档:“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占上年度医保基金支付总额0.003%以下的。责令退回损失基金,处损失基金金额1倍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3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第2点一般C档:“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占上年度医保基金支付总额0.003%以上,0.03%以下的。责令退回损失基金,处损失基金金额1.5倍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退回损失医保基金32616.77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31045.19元,职工医保基金1571.58元)。建议对当事人过度诊疗的行为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226.69元,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行为处造成损失金额1.5倍的罚款48585.13元。合计处罚金额48811.82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退回的医保基金32616.77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31045.19元,职工医保基金1571.58元)分别缴到: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账户
收款银行: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支行
户 名: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医保支出户
账 号:840130000000133410001
城镇职工医保基金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
户 名: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基金支出户
账 号:43050168713709333329-0002
将罚款48811.82元缴到: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阳明支行
户 名: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080764292000005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