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医保处字〔2026〕第21号
当事人名称:常德市鼎城区血吸虫病专科医院(常德市鼎城区眼科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2430703446450209J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鼎城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娄朝慧
2026年8月,鼎城区医保局在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第三批次联合检查时发现,常德市鼎城区血吸虫病专科医院(常德市鼎城区眼科医院)涉嫌重复收费的问题。
经局领导批准,2026年8月13日,对常德市鼎城区血吸虫病专科医院(常德市鼎城区眼科医院)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重复收费-睑结膜伪膜去除冲洗和冲洗结膜囊。经查阅,患者李长顺(住院号2024006183),患者王小清(住院号2024006183),医嘱开具且同时执行睑结膜伪膜去除冲洗和冲洗结膜囊,收费清单显示收取睑结膜伪膜去除冲洗和冲洗结膜囊费用。根据《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年版)》,去除睑结膜伪膜的冲洗指眼部表面麻醉,在显微镜下应用镊子或棉签去除伪膜,以生理盐水冲洗结膜囊;冲洗结膜囊指眼部表面麻醉,以生理盐水冲洗结膜囊。冲洗结膜囊属于重复收费。2024年7月1日—2026年6月30日期间,涉及违规金额7319.40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196.77元,核减已退回医保基金1630.20元,当事人需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566.57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2532.26元,职工医保基金1034.31元)。
2.重复收费-收取角膜拆线费用同时收取小换药费用。经查阅病历,患者文书章(住院号2025004068),患者蒋建初(住院号2025004963),医嘱开具角膜拆线和小换药且收费清单显示均收取费用。角膜拆线的内涵操作包含表面麻醉、局部清洁、操作冲洗,拆线操作完成后创面清洁、涂药、包眼,属于拆线配套操作,再收取小换药费用属于重复收费。2024年7月1日—2026年6月30日期间,涉及47人次,违规金额423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00.33元(属于居民医保基金)。
以上问题共涉及金额违规金额7742.40元,违规医保基金5497.10元,核减已退回医保基金1630.2,需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866.90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2832.59元,职工医保基金1034.3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娄朝慧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部分患者的病历资料复印件及费用清单,行政检查现场记录,证明该院重复收费的具体违规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医保取证单,证明当事人重复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汇总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7月1日—2026年6月30日期间,医保已出院患者费用与结算明细名单,证明当事人重复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明细。
证据五:常德市鼎城区血吸虫病专科医院(常德市鼎城区眼科医院)娄朝慧、刘力汇、陈龙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重复收费项目费用的陈述、申辩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6年9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鼎医保罚告字〔2026〕第1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内容,也不需要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重复收费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医保基金损失5497.10元,核减已退回医保基金1630.20元,需退回医保基金3866.90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2832.59元,职工医保基金1034.31元)。
综上,当事人重复收费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点轻微D档:“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占上年度医保基金支付总额0.003%以下的。责令退回损失基金,处损失基金金额1倍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3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退回损失医保基金5497.10元,核减已退回医保基金1630.2元,当事人需退回医保基金3866.90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2832.59元,职工医保基金1034.31元)。建议对当事人对重复收费的行为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3866.9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退回的医保基金3866.90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2832.59元,职工医保基金1034.31元)分别缴到: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账户
收款银行: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支行
户 名: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医保支出户
账 号:840130000000133410001
城镇职工医保基金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
户 名: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基金支出户
账 号:43050168713709333329-0002
将罚款3866.90元缴到: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阳明支行
户 名: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080764292000005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16日
